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3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志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28873號),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2171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史志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史志明自民國100年3月起,受僱於歡樂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及119之5號1至3樓, 負責人為張福順,下稱歡樂歌唱公司),擔任歡樂歌唱公司 所經營之銀櫃KTV高雄店(設高雄市○○區○○○路○○○○○ 號)之廚師,負責廚房內之餐飲食材、油料訂購、烹煮食物 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1年9月某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在 前揭銀櫃KTV高雄店內,利用訂購餐飲專用油供廚房使用之 機會,接續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共50萬元 餐飲專用油及85桶「好炸油藍標/美食家」油品予以侵占入 己。銀櫃KTV集團之董事長江忠融查覺高雄店用油數量有 異,再委由張福順清點並詢問史志明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歡樂歌唱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業據 檢察官、被告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易字卷第18頁),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 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得作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史志明固坦承擔任銀櫃KTV高雄店之廚師,並有訂 購如告訴人歡樂歌唱公司所提出之油料數量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並辯稱:所訂購之油品均全數用於廚 房烹飪,並未予以侵占入己云云。經查: (一)被告史志明為告訴人歡樂歌唱公司之銀櫃KTV高雄店之廚 師,而告訴人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6月間止有購買如附表 數量所示之油品供銀櫃KTV高雄店廚房使用等情,為被告 史志明所供陳不諱(本院易字卷第18背頁),核與證人張 福順於偵查、審理時證述相符(104年度偵字第28873號卷 【下稱偵一卷】第7-9頁,本院易字卷第74背-89背頁), 並有普利廠商銷貨明細1份在卷可參(104年度他字第9662 號卷【下稱他一卷】第8-18頁),是此部分事實予認定 。 (二)就被告於任職期間有無侵占廚房用油乙節,經證人張福順 證稱:被告史志明向其表示因為缺錢,因此將新油敲開一 個洞後,當作廢油賣掉,嗣後銀櫃KTV集團董事長江忠融 到高雄處理本件事情時,被告亦曾當面向江忠融承認造成 公司損失,並簽立保證書同意賠償50萬元及85桶油品等語 (偵一卷第7-9頁,本院易字卷第81背-89頁);核與證人 即銀櫃KTV集團之董事長江忠融於審理時結證稱:因銀櫃 KTV高雄店之支出不合理,所以主動查帳後發現油品進量 不合理,其有到高雄與張福順、被告洽談,被告表示其已 將油桶戳開將新油當廢油賣掉,洽談後被告有簽立保證書 等語相符(本院易字卷133-137頁),是上開證人2人均聽 聞被告自承有侵占油品乙情;又被告亦不否認曾簽立證人 張福順、江宗融所指稱之前揭保證書,且曾向江宗融表示 將油品戳洞賣出等情(本院易字卷第137頁背),有保證 書1紙在卷可查(他一卷第20頁),足見被告於上開任職 期間至少侵占價值50萬元及85桶「好炸油藍標/美食家」 油品。雖被告另辯稱:其為保住工作,且張福順稱會私下 補償,其才會在該紙保證書簽名云云。然細繹被告所簽立 之上揭保證書條款,被告不僅坦承侵占公司廚房財物,並 同意賠付50萬元及85桶油品為和解條件,而給付賠償之方 式為於104年7月1日前賠付10萬元,及自104年7月起,被 告承攬廚房之勞務所得5萬5,000元應扣還2萬5,000元,另 就補回85桶油部分,被告並應接受懲罰性罰款2萬5,000元 ,由其104年6月份之勞務所得5萬5,000元中扣還,如未履 行,被告願接受司法追訴及放棄辯護權利等情,足見前揭 條款內容實對被告極為不利。而據證人何俊德於本院審判 時到庭結證稱:其於103年過年後至103年11月31日間,經 被告應徵為銀櫃KTV高雄店廚師,並與被告輪班,薪水每 月約3萬5,000元至3萬8,000元之間,由被告支付等語(本 院易字卷第138頁)。是以勾稽證人何俊德、被告所述及 前揭條款,被告自104年7月份以後,其勞務所得應扣還銀 櫃KTV高雄店2萬5,000元,所餘3萬元若再須給付其所聘僱 之廚房助手,則將幾近於做白工而幾無收入達16個月之久 ,是被告辯稱其為保住該份工作,方簽立該紙保證書云云 ,顯與常情有違,而不足信採。再者,證人張福順為銀櫃 KTV高雄店之負責人,與被告間僅為僱佣關係,縱或在工 作期間因相處愉快而成為好友,然本件事涉侵占為刑事案 件,且被告所簽立之上揭保證書允諾賠償之金額非低,實 難想像被告僅因張福順稱會補償,即向江忠融坦承盜賣油 品,更遑論證人張福順於本院審判時證稱:當時係因董事 長江忠融已從臺中下來高雄,在包廂內與被告面談,江忠 融將和解條件開出後,被告同意,其才將和解條件繕打列 印予被告簽名等語(本院易字卷第84背、85頁),並非係 因證人張福順私下會給被告若干補償,被告方簽立該紙保 證書至明。是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勾稽證人張福順、江忠融之證詞、及被告簽立之保 證書等資料,堪予認被告確有侵占銀櫃KTV高雄店之廚房 用油無訛。 (三)至被告所侵占之油品數量或價值為何乙節,因事涉廚師之 用油習慣、菜色種類、份量、客人人數等不確定因素,故 每日、每月之實際用油數量勢必有所增減,而難以一概而 論。此自證人何俊德於偵查中證稱:每日用油量約1桶半 至2桶等語(105年度他字第5072號卷【下稱他二卷】第29 頁),再於審理中改稱:每日用油超過2桶,有用到3桶等 語(本院易字卷第141頁),及證人即廚師李長晏於偵查 中證稱:每日約4、5桶、5、6桶油等語(他二卷第30頁) ,足見廚房內用油量會因廚師之不同而有差異。況證人張 福順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其計算被告每月至多使用36 桶油,是以換油之數量為標準,認為被告每月用油量不可 能超過36桶,但此並未將食材油炸時中間之耗油算入,因 其不知每天的油耗量多寡,也不知每日食材油炸量,故以 36桶為計算標準,一定會有誤差等語(本院易字卷第87頁 ),益足見告訴人稱每月使用油量應不超過36桶,逾越36 桶則為被告所侵占,而認被告共侵占1,352桶、價值共88 萬5,895元油品等語,顯屬速斷。從而,觀諸被告前揭自 認之保證書條款及告訴人之指訴數量,僅就價值共50萬元 之油品及85桶油品部分係互核相符,故認定被告於執行業 務時至少侵占如前揭保證書上所列載之油品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接續侵占50萬元油品及85桶油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 且出於同一侵占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之一行為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為應論以數罪(移送併辦時 又改稱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顯有誤認。爰審酌被 告因經濟壓力,竟起貪念而利用擔任廚師之工作上機會, 侵占廚房用油並予以變賣,造成公司之財務損失,顯然欠 缺法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再審酌其犯後雖 曾簽立保證書,惟事後並未履行,且於偵、審否認犯行, 難認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期間長短及犯罪 所得、及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已修正,並自 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 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 規定。又犯罪所得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已與簽立前揭保證書予告訴 人,告訴人既已得依前揭保證書向被告求償,是被告之犯 罪所得將遭剝奪,被害人之求償權亦可獲得滿足。是本件 若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或因重覆負擔 經濟上之不利益,而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前開規定,就此 部分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知部分: 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共侵占1,352桶、價值共88 萬5,895元油品云云。惟參以前揭所述,堪可認定被告侵 占之數量為50萬元及85桶之油品,逾此部分者,尚難認為 係被告所侵占,本應為無罪判決,惟因檢察官於移送併辦 時認逾越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罪 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進貨年月份│品項 │數量 │合計數│單價(新臺│總價 │ │ │ │ │量 │幣:元) │ │ ├─────┼────────────────┼───┼───┼─────┼────┤ │101年9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38 │792元 │30,096元│ ├─────┼────────────────┼───┼───┼─────┼────┤ │101年10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5 │35 │793元 │27,755元│ ├─────┼────────────────┼───┼───┼─────┼────┤ │101年1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7 │37 │735元 │27,195元│ ├─────┼────────────────┼───┼───┼─────┼────┤ │101年12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4 │44 │735元 │32,340元│ ├─────┼────────────────┼───┼───┼─────┼────┤ │102年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6 │36 │714元 │25,704元│ ├─────┼────────────────┼───┼───┼─────┼────┤ │102年2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2 │32 │714元 │22,848元│ ├─────┼────────────────┼───┼───┼─────┼────┤ │102年3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38 │683元 │25,954元│ ├─────┼────────────────┼───┼───┼─────┼────┤ │102年4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38 │683元 │25,954元│ ├─────┼────────────────┼───┼───┼─────┼────┤ │102年5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6 │46 │662元 │30,452元│ ├─────┼────────────────┼───┼───┼─────┼────┤ │102年6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6 │46 │651元 │29,946元│ ├─────┼────────────────┼───┼───┼─────┼────┤ │102年7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0 │40 │651元 │26,040元│ ├─────┼────────────────┼───┼───┼─────┼────┤ │102年8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8 │58 │651元 │37,758元│ ├─────┼────────────────┼───┼───┼─────┼────┤ │102年9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8 │48 │651元 │31,248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0 │ │651元 │32,550元│ │102年10月 ├────────────────┼───┤66 ├─────┼────┤ │ │酥炸油/味全(18L/桶)維 │16 │ │662元 │10,592元│ ├─────┼────────────────┼───┼───┼─────┼────┤ │102年1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72 │72 │672元 │48,384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 │672元 │25,536元│ │102年12月 ├────────────────┼───┤70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32 │ │683元 │21,856元│ ├─────┼────────────────┼───┼───┼─────┼────┤ │103年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89 │89 │672元 │59,808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0 │ │672元 │33,600元│ │103年2月 ├────────────────┼───┤70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20 │ │683元 │13,660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0 │ │672元 │26,880元│ │103年3月 ├────────────────┼───┤90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50 │ │683元 │34,150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82 │ │672元 │55,104元│ │103年4月 ├────────────────┼───┤94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12 │ │683元 │8,196元 │ ├─────┼────────────────┼───┼───┼─────┼────┤ │103年5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88 │88 │683元 │60,104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0 │ │693元 │34,650元│ │103年6月 ├────────────────┼───┤94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44 │ │683元 │30,052元│ ├─────┼────────────────┼───┼───┼─────┼────┤ │103年7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104 │104 │693元 │72,072元│ ├─────┼────────────────┼───┼───┼─────┼────┤ │103年8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102 │102 │693元 │70,686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72 │ │693元 │49,896元│ │103年9月 ├────────────────┼───┤93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21 │ │683元 │14,343元│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58 │ │683元 │39,614元│ │103年10月 ├────────────────┼───┤97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39 │ │651元 │25,389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60 │ │651元 │39,060元│ │103年11月 ├────────────────┼───┤87 ├─────┼────┤ │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27 │ │657元 │17,739元│ ├─────┼────────────────┼───┼───┼─────┼────┤ │103年12月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21 │121 │651元 │78,771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09 │ │630元 │68,670元│ │ ├────────────────┼───┤ ├─────┼────┤ │104年1月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15 │129 │630元 │9,450元 │ │ ├────────────────┼───┤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5 │ │651元 │3,255元 │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70 │ │630元 │44,100元│ │104年2月 ├────────────────┼───┤100 ├─────┼────┤ │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30 │ │630元 │18,900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94 │ │630元 │59,220元│ │104年3月 ├────────────────┼───┤121 ├─────┼────┤ │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27 │ │630元 │17,010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99 │ │630元 │62,370元│ │104年4月 ├────────────────┼───┤129 ├─────┼────┤ │ │耐炸油*綠/美食家(18L/桶)順 │30 │ │630元 │18,900元│ ├─────┼────────────────┼───┼───┼─────┼────┤ │104年5月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19 │119 │630元 │74,970元│ ├─────┼────────────────┼───┼───┼─────┼────┤ │104年6月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00 │100 │630元 │63,000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