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志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28873號),
暨移送
併辦(105年度偵字第2171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史志明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史志明自民國100年3月起,受僱於歡樂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及119之5號1至3樓,
負責人為張福順,下稱歡樂歌唱公司),擔任歡樂歌唱公司
所經營之銀櫃KTV高雄店(設高雄市○○區○○○路○○○○○
號)之廚師,負責廚房內之餐飲食材、油料訂購、烹煮食物
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1年9月某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在
前揭銀櫃KTV高雄店內,利用訂購餐飲專用油供廚房使用之
機會,接續將業務上所
持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共50萬元
餐飲專用油及85桶「好炸油藍標/美食家」油品
予以侵占入
己。
嗣銀櫃KTV集團之董事長江忠融查覺高雄店用油數量有
異,再委由張福順清點並詢問史志明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歡樂歌唱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為
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
供述證據,
業據
檢察官、被告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易字卷第18頁),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
等情形,認為以
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得作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史志明固坦承擔任銀櫃KTV高雄店之廚師,並有訂
購如
告訴人歡樂歌唱公司所提出之油料數量等情,惟
矢口否
認有何業務侵占
犯行,並辯稱:所訂購之油品均全數用於廚
房烹飪,並未予以侵占入己云云。經查:
(一)被告史志明為
告訴人歡樂歌唱公司之銀櫃KTV高雄店之廚
師,而告訴人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6月間止有購買如附表
數量所示之油品供銀櫃KTV高雄店廚房使用等情,為被告
史志明所供陳不諱(本院易字卷第18背頁),核與
證人張
福順於偵查、審理時證述相符(104年度偵字第28873號卷
【下稱偵一卷】第7-9頁,本院易字卷第74背-89背頁),
並有普利廠商銷貨明細1份在卷
可參(104年度他字第9662
號卷【下稱他一卷】第8-18頁),是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
。
(二)就被告於任職
期間有無侵占廚房用油乙節,經證人張福順
證稱:被告史志明向其表示因為缺錢,因此將新油敲開一
個洞後,當作廢油賣掉,
嗣後銀櫃KTV集團董事長江忠融
到高雄處理本件事情時,被告亦曾當面向江忠融承認造成
公司損失,並簽立保證書同意賠償50萬元及85桶油品等語
(偵一卷第7-9頁,本院易字卷第81背-89頁);核與證人
即銀櫃KTV集團之董事長江忠融於審理時
結證稱:因銀櫃
KTV高雄店之支出不合理,所以主動查帳後發現油品進量
不合理,其有到高雄與張福順、被告洽談,被告表示其已
將油桶戳開將新油當廢油賣掉,洽談後被告有簽立保證書
等語相符(本院易字卷133-137頁),是上開證人2人均聽
聞被告
自承有侵占油品乙情;又被告亦不否認曾簽立證人
張福順、江宗融所指稱之前揭保證書,且曾向江宗融表示
將油品戳洞賣出等情(本院易字卷第137頁背),有保證
書1紙在卷可查(他一卷第20頁),足見被告於上開任職
期間至少侵占價值50萬元及85桶「好炸油藍標/美食家」
油品。雖被告另辯稱:其為保住工作,且張福順稱會私下
補償,其才會在該紙保證書簽名云云。然細繹被告所簽立
之
上揭保證書條款,被告不僅坦承侵占公司廚房財物,並
同意賠付50萬元及85桶油品為
和解條件,而給付賠償之方
式為於104年7月1日前賠付10萬元,及自104年7月起,被
告承攬廚房之勞務所得5萬5,000元應扣還2萬5,000元,另
就補回85桶油部分,被告並應接受懲罰性罰款2萬5,000元
,由其104年6月份之勞務所得5萬5,000元中扣還,如未履
行,被告願接受司法追訴及放棄
辯護權利等情,足見前揭
條款內容實對被告極為不利。而據證人何俊德於本院審判
時到庭結證稱:其於103年過年後至103年11月31日間,經
被告應徵為銀櫃KTV高雄店廚師,並與被告輪班,薪水每
月約3萬5,000元至3萬8,000元之間,由被告支付等語(本
院易字卷第138頁)。是以勾稽證人何俊德、被告所述及
前揭條款,被告自104年7月份以後,其勞務所得應扣還銀
櫃KTV高雄店2萬5,000元,所餘3萬元若再須給付其所聘僱
之廚房助手,則將幾近於做白工而幾無收入達16個月之久
,是被告辯稱其為保住該份工作,方簽立該紙保證書云云
,顯與常情有違,而不足信採。再者,證人張福順為銀櫃
KTV高雄店之負責人,與被告間僅為僱佣關係,縱或在工
作期間因相處愉快而成為好友,然本件事涉侵占為
刑事案
件,且被告所簽立之上揭保證書允諾賠償之金額非低,實
難想像被告僅因張福順稱會補償,即向江忠融坦承盜賣油
品,更遑論證人張福順於本院審判時證稱:當時係因董事
長江忠融已從臺中下來高雄,在包廂內與被告面談,江忠
融將和解條件開出後,被告同意,其才將和解條件繕打列
印予被告簽名等語(本院易字卷第84背、85頁),並非係
因證人張福順私下會給被告若干補償,被告方簽立該紙保
證書至明。是被告所辯,顯係臨訟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勾稽證人張福順、江忠融之證詞、及被告簽立之保
證書等資料,堪予認被告確有侵占銀櫃KTV高雄店之廚房
用油
無訛。
(三)至被告所侵占之油品數量或價值為何乙節,因事涉廚師之
用油習慣、菜色種類、份量、客人人數等不確定因素,故
每日、每月之實際用油數量勢必有所增減,而難以一概而
論。此自證人何俊德於偵查中證稱:每日用油量約1桶半
至2桶等語(105年度他字第5072號卷【下稱他二卷】第29
頁),再於審理中改稱:每日用油超過2桶,有用到3桶等
語(本院易字卷第141頁),及證人即廚師李長晏於偵查
中證稱:每日約4、5桶、5、6桶油等語(他二卷第30頁)
,足見廚房內用油量會因廚師之不同而有差異。況證人張
福順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其計算被告每月至多使用36
桶油,是以換油之數量為標準,認為被告每月用油量不可
能超過36桶,但此並未將食材油炸時中間之耗油算入,因
其不知每天的油耗量多寡,也不知每日食材油炸量,故以
36桶為計算標準,一定會有誤差等語(本院易字卷第87頁
),益足見告訴人稱每月使用油量應不超過36桶,逾越36
桶則為被告所侵占,而認被告共侵占1,352桶、價值共88
萬5,895元油品等語,顯屬速斷。從而,觀諸被告前揭自
認之保證書條款及告訴人之指訴數量,僅就價值共50萬元
之油品及85桶油品部分係互核相符,故認定被告於執行業
務時至少侵占如前揭保證書上所列載之油品無訛。
(四)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應予
依法
論科。
二、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接續侵占50萬元油品及85桶油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
且出於同一侵占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之一行為
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
公訴意旨認為應論以數罪(移送併辦時
又改稱屬接續犯
實質上一罪關係),
顯有誤認。爰審酌被
告因經濟壓力,竟起貪念而利用擔任廚師之工作上機會,
侵占廚房用油並予以變賣,造成公司之財務損失,顯然欠
缺法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再審酌其
犯後雖
曾簽立保證書,惟事後並未履行,且於偵、審否認犯行,
難認有悔意,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犯罪期間長短及
犯罪
所得、及其
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二)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
沒收之相關規定業已修正,並自
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
、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是本件
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
規定。又
按犯罪所得之
宣告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已與簽立前揭保證書予告訴
人,告訴人既已得依前揭保證書向被告求償,是被告之犯
罪所得將遭剝奪,被害人之求償權亦可獲得滿足。是本件
若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或因重覆負擔
經濟上之不利益,而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前開規定,就此
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部分:
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共侵占1,352桶、價值共88
萬5,895元油品云云。惟參以前揭所述,堪可認定被告侵
占之數量為50萬元及85桶之油品,逾此部分者,尚難認為
係被告所侵占,本應為
無罪判決,惟因檢察官於移送併辦
時認逾越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
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罪
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進貨年月份│品項 │數量 │合計數│單價(新臺│總價 │
│ │ │ │量 │幣:元) │ │
├─────┼────────────────┼───┼───┼─────┼────┤
│101年9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38 │792元 │30,096元│
├─────┼────────────────┼───┼───┼─────┼────┤
│101年10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5 │35 │793元 │27,755元│
├─────┼────────────────┼───┼───┼─────┼────┤
│101年1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7 │37 │735元 │27,195元│
├─────┼────────────────┼───┼───┼─────┼────┤
│101年12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4 │44 │735元 │32,340元│
├─────┼────────────────┼───┼───┼─────┼────┤
│102年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6 │36 │714元 │25,704元│
├─────┼────────────────┼───┼───┼─────┼────┤
│102年2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2 │32 │714元 │22,848元│
├─────┼────────────────┼───┼───┼─────┼────┤
│102年3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38 │683元 │25,954元│
├─────┼────────────────┼───┼───┼─────┼────┤
│102年4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38 │683元 │25,954元│
├─────┼────────────────┼───┼───┼─────┼────┤
│102年5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6 │46 │662元 │30,452元│
├─────┼────────────────┼───┼───┼─────┼────┤
│102年6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6 │46 │651元 │29,946元│
├─────┼────────────────┼───┼───┼─────┼────┤
│102年7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0 │40 │651元 │26,040元│
├─────┼────────────────┼───┼───┼─────┼────┤
│102年8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8 │58 │651元 │37,758元│
├─────┼────────────────┼───┼───┼─────┼────┤
│102年9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8 │48 │651元 │31,248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0 │ │651元 │32,550元│
│102年10月 ├────────────────┼───┤66 ├─────┼────┤
│ │酥炸油/味全(18L/桶)維 │16 │ │662元 │10,592元│
├─────┼────────────────┼───┼───┼─────┼────┤
│102年1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72 │72 │672元 │48,384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38 │ │672元 │25,536元│
│102年12月 ├────────────────┼───┤70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32 │ │683元 │21,856元│
├─────┼────────────────┼───┼───┼─────┼────┤
│103年1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89 │89 │672元 │59,808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0 │ │672元 │33,600元│
│103年2月 ├────────────────┼───┤70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20 │ │683元 │13,660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40 │ │672元 │26,880元│
│103年3月 ├────────────────┼───┤90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50 │ │683元 │34,150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82 │ │672元 │55,104元│
│103年4月 ├────────────────┼───┤94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12 │ │683元 │8,196元 │
├─────┼────────────────┼───┼───┼─────┼────┤
│103年5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88 │88 │683元 │60,104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50 │ │693元 │34,650元│
│103年6月 ├────────────────┼───┤94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44 │ │683元 │30,052元│
├─────┼────────────────┼───┼───┼─────┼────┤
│103年7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104 │104 │693元 │72,072元│
├─────┼────────────────┼───┼───┼─────┼────┤
│103年8月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102 │102 │693元 │70,686元│
├─────┼────────────────┼───┼───┼─────┼────┤
│ │餐飲專用油/炸油(18L/桶)維 │72 │ │693元 │49,896元│
│103年9月 ├────────────────┼───┤93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21 │ │683元 │14,343元│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58 │ │683元 │39,614元│
│103年10月 ├────────────────┼───┤97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39 │ │651元 │25,389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60 │ │651元 │39,060元│
│103年11月 ├────────────────┼───┤87 ├─────┼────┤
│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27 │ │657元 │17,739元│
├─────┼────────────────┼───┼───┼─────┼────┤
│103年12月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21 │121 │651元 │78,771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09 │ │630元 │68,670元│
│ ├────────────────┼───┤ ├─────┼────┤
│104年1月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15 │129 │630元 │9,450元 │
│ ├────────────────┼───┤ ├─────┼────┤
│ │大成棕櫚油/耐炸油(18L/桶)佃 │5 │ │651元 │3,255元 │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70 │ │630元 │44,100元│
│104年2月 ├────────────────┼───┤100 ├─────┼────┤
│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30 │ │630元 │18,900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94 │ │630元 │59,220元│
│104年3月 ├────────────────┼───┤121 ├─────┼────┤
│ │美食家好炸油棕/藍標(18L/桶)T │27 │ │630元 │17,010元│
├─────┼────────────────┼───┼───┼─────┼────┤
│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99 │ │630元 │62,370元│
│104年4月 ├────────────────┼───┤129 ├─────┼────┤
│ │耐炸油*綠/美食家(18L/桶)順 │30 │ │630元 │18,900元│
├─────┼────────────────┼───┼───┼─────┼────┤
│104年5月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19 │119 │630元 │74,970元│
├─────┼────────────────┼───┼───┼─────┼────┤
│104年6月 │好炸油棕藍標/美食家(18L/桶)佃 │100 │100 │630元 │6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