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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5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忻惠 選任辯護人 高慶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忻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 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莊忻惠於民國100 年12月間,透過址設高雄市○○區○○街 ○○號16樓之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盟公司)經理孫 順利(已於101 年12月11日死亡)介紹,進入統盟公司任職 ,並自100 年12月22日起至102 年4 月12日止,擔任統盟公 司之會計人員,負責統盟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應付廠商貨 款支票之管理,為從事業務之人。莊忻惠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其 業務上所持有,由統盟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用以支付廠 商貨款且未填寫抬頭之支票,共計22張,以變異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存入其分別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東高 雄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文化中心郵局申設之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文化中心郵局帳戶),及其 不知情之前夫呂榮生申設而由莊忻惠使用之中國信託東高雄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榮生中國信託帳戶) 內並兌現,以此方式將統盟公司支付給廠商之貨款共計新臺 幣(下同)107 萬1,167 元,予以侵吞入己。統盟公司負 責人邱盟才發覺有異,核對帳目並調閱相關支票兌現資料後 ,始悉上情。 二、案經統盟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審查):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忻惠固然坦承確有將由告訴人統盟公司所簽發如 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共計22張,分別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內並兌現,而取得款項107 萬1,167 元等事實,然矢口否 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都是統 盟公司負責人邱盟才指示我開立,由邱盟才、邱莊錦美蓋章 確認後,交給孫順利,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8 、12、13所 示之支票,是孫順利幫統盟公司向我借錢調現的;另如附表 一編號2 至7 、9 至11、14至22所示之支票,則是孫順利說 是廠商給他的差價回扣,孫順利拿來向我借錢調現的,我都 是用現金交給孫順利,我沒有侵占統盟公司的錢云云。經查 : ㈠被告莊忻惠自100 年12月22日起,至102 年4 月12日止,擔 任統盟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統盟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應 付廠商貨款支票之管理,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統盟公 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用以支付廠商貨款且未填寫抬頭之支 票,共計22張,存入其所申設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 帳戶、高雄文化中心郵局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前夫呂榮生所 申設而由被告使用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並兌現,共計取得 107 萬1,167 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他1 卷第126 、127 、136 、 137 頁,他2 卷第78至80頁、第153 頁反面,偵卷第11至13 頁,本院審易卷第21頁,本院易字卷第45頁、第212 頁至第 213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統盟公司負責人邱盟才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1 卷第 40、41、46至52頁,他2 卷第102 、103 、133 至135 頁、 第154 頁反面,偵卷第12、13頁,本院易字卷第86至98頁) ,另證人呂榮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證述詳實(見他1 卷 第132 頁正、反面)。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正、 反面影本各1 份(見資料卷1 第54至92頁,他1 卷第42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11日中信銀字 第10222483908463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呂榮生) 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莊忻惠)各1 份(見他2 卷第36至44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11月8 日台新作文字第102224 99號函暨所附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 份(見他 2 卷第107 至109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102 年12月2 日高營字第1021802952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各1 份(見他2 卷第125 、126 頁)、莊忻惠上開高雄文 化中心郵局帳戶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見偵卷第17至 23頁)、莊忻惠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存摺暨交易明 細影本各1 份(見偵卷第24至29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此部分之事實,應認定。 ㈡依證人邱盟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統盟公司的空白支票本原 本放在我媽媽邱莊錦美那邊,需要時我再交給莊忻惠,印章 在我身上。被告在統盟公司的業務是處理應付帳款,由被告 整理帳務後,交給孫順利審核,被告開好支票給我,我要核 對所有的單據、明細,確認正確後才用印,再將支票整理好 交給被告,她必須把支票寄給廠商,包括支票的簽聯,廠商 必須蓋公司的大小章或發票章回傳給我們,不管是郵寄的還 是傳真,我們必須看到那個單子,我們發現出問題的是在第 4 個部分,因為我們找不到那些支票的簽單,也找不到那些 支票寄出去後郵局的三聯單,我們才察覺有異,發覺被告並 沒有把支票寄出去,而是直接中飽私囊等語明確(見本院易 字卷第86至98頁)。另,證人邱莊錦美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統盟公司每月都會根據被告製作要付款給廠商的明細表, 簽發支票給廠商,空白支票薄是由我拿出來給他們簽,印章 也放在我這邊,由被告開立支票,再給我兒子邱盟才簽名、 蓋章後,交給被告寄給廠商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99至 103 頁)。又,證人邱瓊玉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所 示之支票都是統盟公司開給廠商的,作為給付貨款之用,公 司有收到貨,應付帳款是廠商寄請款單來,由被告寫傳票, 每個廠商的日期都是固定的,帳做完就讓負責人看,看完沒 問題,被告就開立支票給負責人邱盟才蓋章,再交給被告以 雙掛號寄發給廠商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04 至109 頁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可知於被告擔任統盟公司會計 人員期間,負責統盟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應付廠商貨款支 票之管理,其處理流程是由被告整理應收帳款之明確後,製 作傳票,經統盟公司負責人邱盟才審核無誤後,再由被告依 所製作之應付帳款明細開立支票,交由邱盟才簽名、蓋章後 ,再交由被告以雙掛號郵寄給廠商,至為灼然。而依上開證 人邱盟才、邱瓊美所述,可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確係統 盟公司開立給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作為給付貨款之用,再與 卷附之照統盟公司支票支出明細表相互對照(見資料卷1 第 42至53頁),亦有登載如附表一所示統盟公司支出相關貨款 之時間、金額及支付對象,益徵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確係統 盟公司開立給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作為給付款之用。綜上 ,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既係統盟公司開立給廠商給付貨款之 支票,且依統盟公司付款流程,本應由被告將該等支票郵寄 給廠商,然被告竟將上開支票分別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未給付給廠商,其行為自屬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統盟公 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款項,應堪認定。 ㈢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⒈依證人即勤利企業行負責人王戎遠(見他2 卷第86頁反面) 、賴美珠(見他2 卷第90頁正、反面,本院易字卷第110 至 114 頁)、健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顏貳德(見他2 卷 第88頁,本院易字卷第114 頁反面至第117 頁反面)、曾幸 甚幸甚企業社負責人(見他2 卷第87頁反面)、勁邦企業有 限公司會計麥惠華(見他2 卷第89頁反面)、宗瀛企業有限 公司業務陳柏熙(見他2 卷第87頁反面)、世貿電料有限公 司負責人李秀娟(見他2 卷第98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 院審理時均證稱:我們並不認識統盟公司經理孫順利,亦沒 有統盟公司內部人員向我們要求過佣金或回扣等語明確;另 建成橡膠企業社業務吳秋揚(見他2 卷第86頁反面、第87頁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李博能(見他2 卷第87 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均證稱:我們認識統盟公司經理 孫順利,但沒有統盟公司內部人員向我們要求過佣金或回扣 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可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廠 商人員,在與統盟公司接洽之過程中,不論是否認識統盟公 司經理孫順利,均未有統盟公司內部人員向該等廠商要求佣 金或回扣,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並非廠商交付給孫順利 之差價佣金,應可認定。 ⒉又,所謂佣金或回扣,是指經手採購或代賣方招攬顧客的人 向賣方索取的傭錢,實際上是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扣出,則 以常情,於賣方給付佣金給買方之採購或業務人員時,一般 均會刻意隱匿,不告知買方,以免買方質疑採購或業務人員 損害其利益。是若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苟有給付差價佣金給 孫順利,衡情,應會私下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為之,以 免統盟公司發覺孫順利有私下收取佣金之業務不法行為,然 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係由統盟公司所開立,業如上述 ,若以之作為佣金給付工具,統盟公司可輕易從其支票款項 支付對象發覺孫順利之不法行為,而與一般佣金給付方式有 異。且依常情,佣金僅佔貨款之一部分,然細查卷附之照統 盟公司支票支出明細表(見資料卷1 第42至53頁),確有登 載如附表一所示統盟公司支出相關貨款之時間、金額及支付 對象,則如附表一所示所示廠商又豈有將全部貨款交付給孫 順利作為佣金之用,而分毫未取之理?在在均足認如附表一 所示之支票並非廠商交付給孫順利之差價佣金,至為灼然。 是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2 至7 、9 至11、14至22所示之 支票,則是孫順利說是廠商給他的差價回扣,孫順利拿來向 我借錢調現的云云,要與事實不符,且違背一般常情,委無 足採。 ⒊至被告雖又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 、8 、12、13所示之支票 ,是孫順利幫統盟公司向我借錢調現的云云,然未能提出任 何資金往來明細、匯款記錄、現金提領記錄、借據等借款證 明文件為佐,其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且依卷附之照統 盟公司支票支出明細表所示(見資料卷1 第44頁、第48頁反 面、第50頁正、反面),該4 筆支票支出均有登載其支出原 因,係統盟公司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 、8 、12、13所示廠商 貨款或服務費,顯見該4 筆支票款項確係統盟公司支付廠商 貨款或服務費所用,並非統盟公司向被告借款所用,亦堪認 定。是被告此部分辨詞,亦與事實不符,而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詞均查均與事實不符,且與常情有違 ,均非足採。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確係統盟公司給付如 附表一所示廠商貨款或服務費所用,被告因擔任統盟公司會 計人員,負責統盟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應付廠商貨款支票 之管理,於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並未寄送給如 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反而分別存入其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 帳戶並兌現,顯係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其所為自屬業務 侵占犯行無疑。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莊忻惠自100 年12月22日起,至102 年4 月12日止, 擔任統盟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統盟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 應付廠商貨款支票之管理,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 2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雖 認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票款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占該等支票票款之時間自101 年2 月15日起至102 年2 月7 日止,前後時間長達1 年,顯 非於密接之時間接續為侵占行為,自難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 罪,此部分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應予指明。爰審酌被告自10 0 年12月22日起,至102 年4 月12日止,擔任統盟公司之會 計人員,負責統盟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應付廠商貨款支票 之管理,本應誠實履行其工作義務,為統盟公司克盡職責, 然竟捨此不為,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款項 侵吞入己,不僅有害統盟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之交易誠 信,並使統盟公司蒙受財物上之重大損失,所為實有不該。 且其所侵占之支票款項多達22筆,金額共計107 萬1,167 元 ,金額甚鉅,堪認其惡性非輕。另考量被告自述其學歷為高 職畢業,目前無業,離婚,育有2 子,分別為28歲、23歲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213 頁反面)。末考量被 告現罹有重鬱症,重度伴有恐慌症狀,有診斷證明書1 份卷 可按(見本院易字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三、沒收部分: ㈠按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之修正後刑法,將沒收 改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適用裁判時 法律,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 1 項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收係以犯 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 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 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 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 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另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 5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 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 秩序。復參照修正後刑法第38之1 之修正說明:「六、為優 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 1 項,增訂第5 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 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 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則由上 開條文及立法理由勾稽以觀,以違法行為自被害人處所取得 之犯罪所得,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一概應予沒收 。 ㈡查被告侵占統盟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款項,有前揭事證 足憑,均未扣案,且亦未實際合法發還統盟公司,另查無過 苛調節條款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並同時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詳如附表二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發票日期(│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載支付對│兌現帳戶 │ │號│民國) │新臺幣:元)│ │象 │ │ ├─┼─────┼─────┼─────┼─────┼──────┤ │ 1│101 年2 月│ 93,987│AG0000000 │乙峰 │呂榮生中國信│ │ │15日 │ │ │ │託帳戶 │ ├─┼─────┼─────┼─────┼─────┼──────┤ │ 2│101 年3 月│ 31,500│AG0000000 │(未填寫) │莊忻惠高雄文│ │ │4 日 │ │ │ │化中心郵局 │ ├─┼─────┼─────┼─────┼─────┼──────┤ │ 3│101 年4 月│ 54,000│AG0000000 │吳慶旺-12 │莊忻惠中國信│ │ │4 日 │ │ │ │託帳戶 │ ├─┼─────┼─────┼─────┼─────┼──────┤ │ 4│101 年4 月│ 51,176│AG0000000 │勤利-2月 │莊忻惠中國信│ │ │5 日 │ │ │ │託帳戶 │ ├─┼─────┼─────┼─────┼─────┼──────┤ │ 5│101 年4 月│ 51,946│AG0000000 │超捷 │莊忻惠高雄文│ │ │16日 │ │ │ │化中心郵局 │ ├─┼─────┼─────┼─────┼─────┼──────┤ │ 6│101 年5 月│ 28,190│AG0000000 │超捷 │莊忻惠中國信│ │ │21日 │ │ │ │託帳戶 │ ├─┼─────┼─────┼─────┼─────┼──────┤ │ 7│101 年5 月│ 27,000│AG0000000 │幸甚 │莊忻惠中國信│ │ │30日 │ │ │ │託帳戶 │ ├─┼─────┼─────┼─────┼─────┼──────┤ │ 8│101 年7 月│ 88,200│AG0000000 │乙鋒 │莊忻惠中國信│ │ │15日 │ │ │ │託帳戶 │ ├─┼─────┼─────┼─────┼─────┼──────┤ │ 9│101 年8 月│ 36,225│AG0000000 │勁邦-5月 │莊忻惠中國信│ │ │17日 │ │ │ │託帳戶 │ ├─┼─────┼─────┼─────┼─────┼──────┤ │10│101 年8 月│ 50,400│AG0000000 │興泰興 │莊忻惠中國信│ │ │31日 │ │ │ │託帳戶 │ ├─┼─────┼─────┼─────┼─────┼──────┤ │11│101 年9 月│ 15,918│AG0000000 │大新-7月 │莊忻惠中國信│ │ │6 日 │ │ │ │託帳戶 │ ├─┼─────┼─────┼─────┼─────┼──────┤ │12│101 年9 月│ 78,000│AG0000000 │新光人壽 │莊忻惠中國信│ │ │12日 │ │ │ │託帳戶 │ ├─┼─────┼─────┼─────┼─────┼──────┤ │13│101 年9 月│ 114,450│AG0000000 │健佑-5月 │莊忻惠中國信│ │ │21日 │ │ │ │託帳戶 │ ├─┼─────┼─────┼─────┼─────┼──────┤ │14│101 年9 月│ 49,875│AG0000000 │宗瀛-7月 │莊忻惠台新銀│ │ │30日 │ │ │ │行帳戶 │ ├─┼─────┼─────┼─────┼─────┼──────┤ │15│101 年10月│ 46,160│AG0000000 │來鼎興- 油│莊忻惠中國信│ │ │12日 │ │ │壓管 │託帳戶 │ ├─┼─────┼─────┼─────┼─────┼──────┤ │16│101 年10月│ 61,236│AG0000000 │(未填寫) │莊忻惠中國信│ │ │30日 │ │ │ │託帳戶 │ ├─┼─────┼─────┼─────┼─────┼──────┤ │17│101 年11月│ 41,202│AG0000000 │超傑 │莊忻惠高雄文│ │ │10日 │ │ │ │化中心郵局 │ ├─┼─────┼─────┼─────┼─────┼──────┤ │18│101 年11月│ 42,439│AG0000000 │超傑 │莊忻惠中國信│ │ │30日 │ │ │ │託帳戶 │ ├─┼─────┼─────┼─────┼─────┼──────┤ │19│101 年12月│ 39,428│AG0000000 │(未填寫) │莊忻惠台新銀│ │ │7 日 │ │ │ │行帳戶 │ ├─┼─────┼─────┼─────┼─────┼──────┤ │20│101 年12月│ 27,255│AG0000000 │幸甚 │莊忻惠台新銀│ │ │10日 │ │ │ │行帳戶 │ ├─┼─────┼─────┼─────┼─────┼──────┤ │21│102 年1 月│ 16,330│AG0000000 │世茂-10 │莊忻惠高雄文│ │ │27日 │ │ │ │化中心郵局 │ ├─┼─────┼─────┼─────┼─────┼──────┤ │22│102 年2 月│ 26,250│AG0000000 │建成-11月 │莊忻惠高雄文│ │ │7 日 │ │ │ │化中心郵局 │ ├─┴─────┼─────┴─────┴─────┴──────┤ │合 計 │ 1,07萬1,167元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1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1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叁仟玖│ │ │票款 │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2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伍│ │ │票款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3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 │ │票款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4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壹│ │ │票款 │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5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玖│ │ │票款 │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6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壹│ │ │票款 │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7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 │票款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8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貳│ │ │票款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9 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貳│ │ │票款 │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10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佰元│ │ │票款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11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玖│ │ │票款 │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12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 │ │票款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13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 │ │票款 │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14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捌│ │ │票款 │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15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壹│ │ │票款 │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16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貳│ │ │票款 │佰叁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17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貳│ │ │票款 │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18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肆│ │ │票款 │佰叁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19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玖仟肆│ │ │票款 │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20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貳│ │ │票款 │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21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叁│ │ │票款 │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 │侵占附表一│莊忻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編號22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貳│ │ │票款 │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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