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豪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8
257 號),
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管轄
錯誤並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偉豪於民國96年11月1 日至99年8 月
31日
期間,受僱於
告訴人○○國際軟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0 樓之0 、法定
代
理人為郭○○)擔任系統工程師,並為
告訴人編寫「SPSS A
MOS 18.0教育訓練基礎課程」、「SPSS AMOS 18.0教育訓練
進階課程」、「『讓學術論文從A 邁向A++ 』結構方程模型
分析的關鍵報告」、「『潛在與觀察變數之干擾與中介效果
驗證』以SPSS 17.0 中文版和AMOS 17.0 分析研討會」等講
義著作,資為告訴人推廣其所代理「SPSS」軟體產品之講義
教材,被告並為報名上課之學員講授相關課程,以協助告訴
人推廣「SPSS」系列產品。嗣被告雖已離職,仍明知上述講
義教材均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擅自以改
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與不知
情之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
析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前開業者在僑光科技大學、
文化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開設與告訴人
相同教授「SPSS」軟體產品課程,由被告擔任講師,於不詳
時間,將告訴人上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講義著作擅自改作為
「AMOS 19.0 教育訓練BASED 」、「結構方程模型(SEM )
研習營基礎班」、「AMOS 18.0 ADVANCED TRAINING 」、「
SEM AMOS 19.0 應用篇」、「與SEM 共舞- 威脅潛伏AMOS A
DVANCED TRAINING」、「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AMOS統計研究
方法能力提升研習營SEM 論文寫作不求人(SEM 寫作班)」
等講義(下稱「AMOS 19.0 教育訓練BASED 」等改作講義)
,再於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各時間,在各該編號所示之
課程中,擅自公開口述「AMOS 19.0 教育訓練BASED 」等改
作講義,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擅自以改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而該案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後,茲因被告於本
院
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此有本院105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
告訴
狀等存卷可查,
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