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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豪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8 257 號),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管轄 錯誤並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偉豪於民國96年11月1 日至99年8 月 31日期間,受僱於告訴人○○國際軟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0 樓之0 、法定代 理人為郭○○)擔任系統工程師,並為告訴人編寫「SPSS A MOS 18.0教育訓練基礎課程」、「SPSS AMOS 18.0教育訓練 進階課程」、「『讓學術論文從A 邁向A++ 』結構方程模型 分析的關鍵報告」、「『潛在與觀察變數之干擾與中介效果 驗證』以SPSS 17.0 中文版和AMOS 17.0 分析研討會」等講 義著作,資為告訴人推廣其所代理「SPSS」軟體產品之講義 教材,被告並為報名上課之學員講授相關課程,以協助告訴 人推廣「SPSS」系列產品。嗣被告雖已離職,仍明知上述講 義教材均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擅自以改 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與不知 情之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 析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前開業者在僑光科技大學、 文化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開設與告訴人 相同教授「SPSS」軟體產品課程,由被告擔任講師,於不詳 時間,將告訴人上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講義著作擅自改作為 「AMOS 19.0 教育訓練BASED 」、「結構方程模型(SEM ) 研習營基礎班」、「AMOS 18.0 ADVANCED TRAINING 」、「 SEM AMOS 19.0 應用篇」、「與SEM 共舞- 威脅潛伏AMOS A DVANCED TRAINING」、「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AMOS統計研究 方法能力提升研習營SEM 論文寫作不求人(SEM 寫作班)」 等講義(下稱「AMOS 19.0 教育訓練BASED 」等改作講義) ,再於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各時間,在各該編號所示之 課程中,擅自公開口述「AMOS 19.0 教育訓練BASED 」等改 作講義,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擅自以改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該案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後,茲因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此有本院105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 狀等存卷可查,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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