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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虹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黃煥忠       黃秋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5 年度智易字第8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及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煥忠、黃秋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 5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附帶民事部份,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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