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虹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黃煥忠
黃秋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05 年度智易字第8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及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煥忠、黃秋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
5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附帶民事部份,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