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昌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9309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5 年度易字第505 號),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鄭昌益犯
公然侮辱罪,處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昌益與許家豪同為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的網
路線上遊戲「勇ONLINE」玩家,因扮演敵對角色關係而生嫌
隙。鄭昌益竟於民國104 年11月1 日晚上9 時許,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新竹市區某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
代號「夜空」之角色名稱,於上述遊戲公開對話平台,以「
ㄟ許德旺公祭你要去嗎?ㄊㄇㄉ不肖子ㄟ許家豪許家銘你爸
死了還不去捧斗還在這玩勇」等語公然侮辱許家豪而貶損其
人格。
嗣經許家豪在高雄市○鎮區○○○街○ 號7 樓之1 居
處打玩上述遊戲時發覺上情,
乃列印相關資料後報警處理,
而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鄭昌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
本院簡字卷第5 頁),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許家豪於警詢、
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6 至8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5 頁),復
有遊戲對話畫面翻拍照片1 張、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會員資料及登出入紀錄1 份(見警卷第11頁、第23至32頁)
在卷
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應
堪
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
科。
三、
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
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態為己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
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5 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院字第
2033號、第2179號解釋
參照)。次按刑法第310 條
誹謗罪之
成立,必須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
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指參照)。查,本件被告鄭昌
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陳:我留言的對話平台是公開的,只
要同時在「勇ON LINE 」遊戲地圖上有顯示出角色的人,就
可以在上面留言及觀看等語明確(見警卷第3 頁,偵一卷第
11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許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
符(見警卷第7 頁、偵一卷第5 頁),足認被告上開言論,
確係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該當於
「公然」之要件。再者,被告上開言論,雖有提及「許德旺
公祭」、「你爸死了」等語,惟查告訴人父親之姓名並非「
許德旺」,有告訴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查(見
警卷第34頁),被告上開言論並非指摘或傳述告訴人父親死
亡之具體事實,綜合上開言論全文觀之,被告之真意僅係要
辱罵告訴人為「不肖子」,而藉此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其言
論自屬「公然侮辱罪」之規範範疇,亦屬甚明。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
審酌被告為
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卻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糾紛,僅
因遭其他遊戲玩家辱罵而生細故,即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
,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且
迄今未與告
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難認有悔意。惟念其
犯
後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其他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參,素行良好
,復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未婚、目前從事保全業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及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