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関鳳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 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衣服拾柒件、美商花生米 世界有限公司商標衣服拾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関鳳純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hello kitty衣服17件、snoopy衣服 18件俱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偵字第1733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hello kitty衣服17 件、snoopy18件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 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警卷第17頁、 第18頁)在卷可稽,且依民國100年6月29日商標法第98條修 正理由第三點:「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 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 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 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 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從而被告雖經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然該扣案物品既屬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 開規定及修正理由,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