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関鳳純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104年度聲
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衣服拾柒件、美商花生米
世界有限公司商標衣服拾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関鳳純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
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hello kitty衣服17件、snoopy衣服
18件俱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偵字第17331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
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hello kitty衣服17
件、snoopy18件
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
法律事務
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警卷第17頁、
第18頁)在卷
可稽,且依民國100年6月29日商標法第98條修
正理由第三點:「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
持有、陳
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雖非
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
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
人權益並助長他人
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
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從而被告雖經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然該扣案物品既屬仿冒商標商品,
揆諸前
開規定及修正理由,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