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西池
德蔻天然有機產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
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及德蔻天然有機產品有限公司違
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定有明文。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者,
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二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646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而確定
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
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甲○○以被告德蔻天然有機產品有限公
司名義進口取得之所有,且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而擅自
輸入含藥品成分之化粧品,
業據檢察官於前述緩起訴處分認
定屬實,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27日函
暨
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年7月18日化粧品
檢查現場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其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自
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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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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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Milch │16瓶│
│ │(防曬隔離乳液) │ │
├──┼─────────────────────┼──┤
│2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Fluid │13瓶│
├──┼─────────────────────┼──┤
│3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Spray │17瓶│
├──┼─────────────────────┼──┤
│4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cream(75ml)│19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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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Milch │6瓶 │
│ │(兒童身體乳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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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cream(50ml)│9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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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ubchen Sensitive sonnen lotion │1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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