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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6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西池       德蔻天然有機產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及德蔻天然有機產品有限公司違 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定有明文。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者, 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二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646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甲○○以被告德蔻天然有機產品有限公 司名義進口取得之所有,且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而擅自 輸入含藥品成分之化粧品,業據檢察官於前述緩起訴處分認 定屬實,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27日函暨 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年7月18日化粧品 檢查現場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其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自 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1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Milch │16瓶│ │ │(防曬隔離乳液) │ │ ├──┼─────────────────────┼──┤ │2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Fluid │13瓶│ ├──┼─────────────────────┼──┤ │3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Spray │17瓶│ ├──┼─────────────────────┼──┤ │4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cream(75ml)│19瓶│ ├──┼─────────────────────┼──┤ │5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Milch │6瓶 │ │ │(兒童身體乳液) │ │ ├──┼─────────────────────┼──┤ │6 │ANNEMARIE BORLIND SUN Sonnen-cream(50ml)│9瓶 │ ├──┼─────────────────────┼──┤ │7 │Bubchen Sensitive sonnen lotion │14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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