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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判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告 訴人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代 理 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黃威然 上列聲請人告訴人因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3日駁回再議之 處分(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621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 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黃威然係黃松堯 、洪國秋(分別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處分確定)之 子,而洪國秋係高雄市○鎮區○○路○○○ 號「宏烽有限公司 」(下稱宏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松堯則為該店店長, 被告亦係宏烽公司員工,明知「Windows 」、「Office」等 電腦程式軟體係為聲請人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上開電腦程式著作,竟與黃松堯共同 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意圖營利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黃松 堯於民國103 年3 月間某日起,在不詳處所,非法重製如附 表三之一、之二所示聲請人享有著作權之前開電腦程式著作 物於空白光碟片或隨身硬碟後,於販售組裝電腦時,主動為 消費者灌製,以此方式侵害聲請人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 經聲請人之市調人員林伯翰分別於103 年12月3 日、104 年1 月20日至宏烽公司,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組裝電腦 主機各1 台(下稱T1、T2電腦),經鑑定後,確認電腦內安 裝之「Windows 7 」、「Office 2010 」軟體程式著作均未 經聲請人同意或授權;再經警方於104 年2 月4 日14時40分 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宏烽公司執行 搜索,查扣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及硬碟、附表三之一、之 二所示之光碟片、隨身硬碟等內有未經聲請人同意或授權之 前揭電腦程式著作,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條第2 項之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然檢 察官卻以黃松堯供稱:本件重製電腦程式著作係伊所為,與 被告無關等語,逕認被告並無參與重製犯行,惟林伯翰前往 購買電腦時,係被告接洽,亦係被告探知林伯翰之電腦用途 後,告知組裝電腦費用,且亦係被告交機予林伯翰,可見被 告係「宏烽公司」負責接洽客戶,並與客戶確認交付之電腦 是否妥備之人,其明知林伯翰僅購買電腦,並未購買任何軟 體,於交機時,開機檢查,已發現有安裝「Windows 」、「 Office」等電腦程式軟體,且又對林伯翰表示電腦開機即可 使用,而若未安裝「Windows 」電腦程式軟體,根本不可能 開機即可使用,更徵被告明知電腦已灌入未經聲請人授權使 用之前揭軟體程式;復以T1、T2電腦灌錄之「Windows 7 」 專業隨機版,每套售價新臺幣(下同)5,190 元,至於「 Office 2010 」係「Professional Plus 版」,限於大量授 權提供,無零售價格,然因相較於「Project Professional 版」,多出「InfoPath 2010 」及「Share Workspace2010 」,而「Project Professional版」每套售價3 萬3,690 元 ,即「Office 2010 」之零售價格應高於3萬3,690 元,則 林伯翰購買電腦售價僅1 萬2,000 元、9,000 元,豈有可能 附贈較電腦本身價格高出許多之軟體程式?是被告於交機時 ,知悉電腦灌錄有前揭未經聲請人授權使用之軟體程式,縱 使實際灌錄之人係黃松堯,並非被告,被告亦應與黃松堯有 犯意聯絡,至為顯然。本案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與黃松堯共 同侵害聲請人著作權之故意甚明,原檢察官及檢察長均未詳 加調查,即率予認定,顯有違誤,為此聲請將本案交付審判 等語。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而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增訂之「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 ,其目的係在對檢察官起訴裁量之制衡,於檢察機關內部監 督機制外,另設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 審查權而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立法理由闡釋甚詳。又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控 訴原則,法院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出自訴,本無 從對任何事實進行審理,從而法院受理交付審判之聲請案件 尚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 以外之證據,否則將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準此,交付審判 制度固賦予法院於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准否前,依同 法第25 8條之3 第3 項規定得為「必要之調查」,然法院於 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僅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 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 分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為限,方 符控訴制度及交付審判制度之立法意旨。再者,法院裁定交 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 提,尚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必須已經跨 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 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 交付審判者,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 ,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同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 據之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知(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罪嫌不足,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21 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621 號處分駁回再議,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揭偵查卷證核閱無誤。茲聲請人執以前開情詞,聲請交付 審判,本院審酌如下: ㈠、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之犯行,於警詢、偵查中辯稱 :宏烽公司經營電腦主機組裝、灌錄軟體、採購等業務,均 為父親黃松堯負責,母親洪國秋雖為登記負責人,但很少去 店內;伊仍為在學學生,僅在店內幫忙,負責硬體部分,不 知父親灌錄之電腦軟體程式係未經合法授權等語(見警卷第 11至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7292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6頁)。經查: 1、「Windows 7 」、「Office 2010 」電腦軟體係聲請人享有 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此有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明影本相 關宣誓書影本附卷可按(見警卷第59、61至110 頁),而扣 案附表一所示組裝電腦T1、T2,係由聲請人之市調人員林伯 翰分別於103 年12月3 日、104 年1 月20日前往宏烽公司購 買,且係被告接洽,取貨時亦係被告開機供其檢視等情業 據林伯翰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25、26頁),並有發 票、出貨單、被告名片等件在卷可參(見警卷第43至55頁) ,而T1、T2電腦經聲請人方面檢驗,確有未經授權灌錄之「 Windows 7 」、「Office 2010 」電腦軟體,亦有檢查報告 、相關電腦軟體畫面列印資料等件存卷為佐(見警卷第45至 54頁),前揭事實應先予認定。 2、證人林伯翰於警詢時證稱:103 年12月3 日至宏烽公司,向 被告表示要購買組裝電腦,需要文書處理及玩線上遊戲,被 告表示費用為1 萬2,000 元,伊有詢問被告是否開機即可使 用,被告表示可以;隔日取貨時,被告將電腦開機供伊檢視 ,即已看到「Windows 」作業系統及「Office」等程式;另 於104 年1 月20日,由警方陪同第二次購買,亦係被告接洽 ,向被告表明需要1 台文書用電腦,被告表示價格9,000 元 ,半小時可取貨,且電腦開機即可使用;取貨時由被告開機 檢視,亦發現有「Windows 」作業系統及「Office」程式等 語(見警卷第25、26頁),雖證述2 次至宏烽公司購買組裝 電腦,均係被告接洽、議定價格及將組裝完成之電腦展示予 林伯翰檢視,然林伯翰並未證及當時被告有明白告知或保證 電腦內所灌錄之「Windows 」、「Office」等電腦軟體係屬 正版合法授權,或其曾在現場詢問被告電腦內灌錄之軟體是 否經合法授權,則被告是否確知電腦內灌錄之「Windows 」 、「Office」等程式係屬未經授權之軟體程式,尚無從由林 伯翰之證述加以推斷。 3、再者,證人即被告之父親黃松堯於警詢時證稱:宏烽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洪國秋,主要營業項目為捷元電腦授權之維修中 心,另有買賣、維修電腦產品;被告雖係宏烽公司員工,負 責捷元電腦硬體維修,然宏烽公司業務均係由伊負責,包括 決定及採購所需設備軟體,且替客戶電腦安裝軟體亦係伊負 責,與被告或洪國秋均無關等語(見警卷第1 、3 頁),又 於偵查中供稱:捷元公司另有提供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XP等原版光碟,伊將捷元公司提供之光碟安裝在 硬碟內,作為測試客人送修之電腦使用;警方搜索時所扣案 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光碟片,係伊怕弄壞捷元公司提供之原版 檔案所另行複製;又伊自網路下載「Office」試用版及破解 軟體後,重製在附表三之一、之二所示扣案之光碟片及隨身 碟內,再灌錄至客人之電腦;上開灌錄、下載、重製軟體檔 案均伊一人所為等語(見偵查卷第15頁背面頁);宏烽公司 登記負責人洪國秋亦於警詢時證稱:伊雖為登記負責人,然 因不會灌錄軟體,公司相關電腦設備、維修、軟體採購事務 均為黃松堯負責處理等語(見警卷第17頁),可見黃松堯已 坦認灌錄電腦程式係其所為,洪國秋亦為相同之證述,均無 一語證陳灌錄客人電腦相關程式軟體係被告所為,且宏烽公 司之相關業務決定係由黃松堯掌控,被告亦無任何決策權限 。進而,前揭證人均未證陳被告係為實際灌錄電腦軟體之人 ,亦無證述被告對於公司業務有決定權限,則被告是否知悉 所灌錄之檔案程式,係未經授權之軟體,亦屬甚疑。 4、況且,依黃松堯之證述,其為宏烽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店內 除捷元公司提供合法授權之「Windows 」等電腦軟體,宏烽 公司亦有與聲請人談妥合法使用「Windows 」等電腦軟體, 此有微軟產品使用者授權合約等件附卷為參(見警卷第20至 23頁),而黃松堯復坦承替客人灌錄之電腦程式有未經授權 之軟體,是購買電腦價格雖由被告告知林伯翰,然店內業務 經營既為黃松堯所負責,則衡量相關合法授權價格、成本分 擔及利潤所得,如何在合法授權與未經授權版本間折衷價格 而訂立組裝電腦之售價,理亦應黃松堯所掌握決定,並無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亦應知悉及此,故縱使被告依其生活經驗, 可得而知「Wndows 7」專業隨機版每套售價5,190 元,「 Office 2010 」之價格高於3 萬3,690 元,然被告既未實際 參與店內軟體採購、價格之決策,亦難單憑此生活經驗,即 擬制、推測被告告知林伯翰購買電腦之價格,明顯低於電腦 內授權軟體之之價格,即係知悉電腦所灌錄之「Windows 7 」、「Office 2010 」係屬未經授權使用版本,亦屬當然。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接洽出售並交付電腦予林伯翰,然宏烽公 司之實際經營者為被告之父親黃松堯,亦係其灌錄軟體至T1 、T2電腦內,無從僅以被告係黃松堯之子,為家族之人協力 照料生意,率爾推測被告即應明知灌錄之電腦軟體係屬未經 合法授權版本。是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於電腦 灌錄之「Windows 7 」、「Office 2010 」等軟體程式係未 經聲請人授權或同意使用,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 ,亦已敘明及此,即依卷證資料及前開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 陳各節,本件仍未達於起訴之門檻甚明。本院因認本件並無 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 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意旨仍對 原處分指摘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一】聲請人自行購買搜證之電腦主機2台 ┌──┬───┬─────────────┬────────────┬──┬────────┐ │電腦│銷售產│軟體名稱 │序號 │安裝│購買時間 │ │編號│品 │ │ │數量│ │ ├──┼───┼─────────────┼────────────┼──┼────────┤ │T1 │組裝電│Windows 7 專業版 │00371-OEM-0000000-00000 │1 │103 年12月3 日 │ │ │腦主機├─────────────┼────────────┼──┤ │ │ │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Excel 2010 │同上 │1 │ │ │ │ ├─────────────┼────────────┼──┤ │ │ │ │Outlook 2010 │同上 │1 │ │ │ │ ├─────────────┼────────────┼──┤ │ │ │ │PowerPoint 2010 │同上 │1 │ │ │ │ ├─────────────┼────────────┼──┤ │ │ │ │Access 2010 │同上 │1 │ │ │ │ ├─────────────┼────────────┼──┤ │ │ │ │Publisher 2010 │同上 │1 │ │ │ │ ├─────────────┼────────────┼──┤ │ │ │ │InfoPath 2010 │同上 │1 │ │ │ │ ├─────────────┼────────────┼──┤ │ │ │ │OneNote 2010 │同上 │1 │ │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同上 │1 │ │ ├──┼───┼─────────────┼────────────┼──┼────────┤ │T2 │組裝電│Windows 7 專業版 │00371-OEM-0000000-00000 │1 │104 年1 月20日 │ │ │腦主機├─────────────┼────────────┼──┤ │ │ │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Excel 2010 │同上 │1 │ │ │ │ ├─────────────┼────────────┼──┤ │ │ │ │Outlook 2010 │同上 │1 │ │ │ │ ├─────────────┼────────────┼──┤ │ │ │ │PowerPoint 2010 │同上 │1 │ │ │ │ ├─────────────┼────────────┼──┤ │ │ │ │Access 2010 │同上 │1 │ │ │ │ ├─────────────┼────────────┼──┤ │ │ │ │Publisher 2010 │同上 │1 │ │ │ │ ├─────────────┼────────────┼──┤ │ │ │ │InfoPath 2010 │同上 │1 │ │ │ │ ├─────────────┼────────────┼──┤ │ │ │ │OneNote 2010 │同上 │1 │ │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同上 │1 │ │ │ │ ├─────────────┼────────────┼──┤ │ │ │ │Project Professiona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附表二】搜索時現場檢查之電腦及硬碟 ┌──┬───┬─────────────┬─────────────────────┬──┐ │編號│扣案物│軟體名稱 │序號 │安裝│ │ │品 │ │ │數量│ ├──┼───┼─────────────┼─────────────────────┼──┤ │G1 │組裝電│Windows 7 專業版 │無 │1 │ │ │腦主機├─────────────┼─────────────────────┼──┤ │ │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G2 │硬碟 │Windows XP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G3 │硬碟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1 │ │ │ ├─────────────┼─────────────────────┼──┤ │ │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Excel 2010 │同上 │1 │ │ │ ├─────────────┼─────────────────────┼──┤ │ │ │Access 2010 │同上 │1 │ │ │ ├─────────────┼─────────────────────┼──┤ │ │ │PowerPoint 2010 │同上 │1 │ │ │ ├─────────────┼─────────────────────┼──┤ │ │ │InfoPath Desiger 2010 │同上 │1 │ │ │ ├─────────────┼─────────────────────┼──┤ │ │ │InfoPath Filler 2010 │同上 │1 │ │ │ ├─────────────┼─────────────────────┼──┤ │ │ │Outlook 2010 │同上 │1 │ │ │ ├─────────────┼─────────────────────┼──┤ │ │ │Publisher 2010 │同上 │1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無法開啟 │ │ ├──┼───┼─────────────┼─────────────────────┼──┤ │G4 │硬碟 │Windows XP │ │1 │ │ │ ├─────────────┼─────────────────────┼──┤ │ │ │Word 2007 │ │1 │ │ │ ├─────────────┼─────────────────────┼──┤ │ │ │Excel 2007 │ │1 │ │ │ ├─────────────┼─────────────────────┼──┤ │ │ │Outlook 2007 │ │1 │ │ │ ├─────────────┼─────────────────────┼──┤ │ │ │PowerPoint 2007 │ │1 │ │ │ ├─────────────┼─────────────────────┼──┤ │ │ │Access 2007 │ │1 │ ├──┼───┼─────────────┼─────────────────────┼──┤ │G5 │硬碟 │Windows 7 │ │1 │ │ │ ├─────────────┼─────────────────────┼──┤ │ │ │Word 2010 │ │1 │ │ │ ├─────────────┼─────────────────────┼──┤ │ │ │Excel 2010 │ │1 │ │ │ ├─────────────┼─────────────────────┼──┤ │ │ │Outlook 2010 │ │1 │ │ │ ├─────────────┼─────────────────────┼──┤ │ │ │PowerPoint 2010 │ │1 │ │ │ ├─────────────┼─────────────────────┼──┤ │ │ │Access 2010 │ │1 │ │ │ ├─────────────┼─────────────────────┼──┤ │ │ │Publisher 2010 │ │1 │ │ │ ├─────────────┼─────────────────────┼──┤ │ │ │InfoPath 2010 │ │1 │ │ │ ├─────────────┼─────────────────────┼──┤ │ │ │OneNote 2010 │ │1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 │1 │ └──┴───┴─────────────┴─────────────────────┴──┘ 【附表三之一】搜索扣押之光碟16片 ┌──┬────┬──────────────────────────────────┬──┐ │編號│物品名稱│光碟讀取內容 │數量│ ├──┼────┼──────────────────────────────────┼──┤ │H1 │光碟 │Windows XP 安裝程式 │1 │ ├──┼────┼──────────────────────────────────┼──┤ │H2 │光碟 │Windows XP 安裝程式 │1 │ ├──┼────┼──────────────────────────────────┼──┤ │H3 │光碟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 VL繁中大量授權版安裝程式(含Word 2010,│1 │ │ │ │Excel 2010,Outlook 2010,PowerPoint 2010,Access 2010,Publisher 2 │ │ │ │ │Onenote 2010,SharePointWorkspace 2010 等軟體) │ │ ├──┼────┼──────────────────────────────────┼──┤ │H4 │光碟 │Office 2007 System安裝程式(含Office Enterprice 2007,Office │1 │ │ │ │Professional Plus 200 7,Word 2007,Excel 2007,Outlook 2007, │ │ │ │ │PowerPoint 2007,Access 2007,Publisher 2007, InfoPath 2007,Onenote │ │ │ │ │2007,Groove 2007,Share Point Designer 2007,Project Professional2007 │ │ │ │ │,Project Standard 2007,Visio Professional 2007,Visio Standard 2007)│ │ └──┴────┴──────────────────────────────────┴──┘ 【附表三之二】搜索扣押之隨身硬碟2台 ┌──┬────┬───────────┬─────────────────────────┐ │編號│物品名稱│硬碟內載路徑 │內載微軟軟體 │ ├──┼────┼───────────┼─────────────────────────┤ │I1 │隨身碟 │[01]各系統全新安裝 │含Windows 7,Windows 8,Windows XP等安裝程式 │ │ │ ├───────────┼─────────────────────────┤ │ │ │[03]PE維護系統集 │含Windows 7 PE ,Windows 8 PE , Windows XPE及 │ │ │ │ │Windows Server 2003 PE等安裝程式 │ ├──┼────┼───────────┼─────────────────────────┤ │I2 │隨身碟 │ │含Ghost XP , NoNameXPE( 含Window XP ),Windows 7等│ │ │ │ │安裝程式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