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協成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桔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853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奕超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