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欽堂
被 告 楊崔麗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455 號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崔麗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5
5 號),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