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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被   告 楊崔麗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45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 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崔麗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5 5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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