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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昇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被   告 李太郎       李佳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 就被告李太郎、李佳縈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諭知免訴之判 決,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見卷附陳報聲請狀),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國榮,此有原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林國榮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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