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鄔有林
訴訟
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龔盈瑛律師
被 告 陳昌峰
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哲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昌峰因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36號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判決免訴在案,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
告訴訟複
代理人於本院105 年8 月24日
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移送民
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