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淵梖
江璟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被 告 李進福
被 告 仩勝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鉄強
被 告 蔡永正
被 告 港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小評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進福、蔡永正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
言詞辯
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
請,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