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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淵梖       江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李進福 被   告 仩勝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鉄強 被   告 蔡永正 被   告 港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小評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進福、蔡永正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 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 請,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紀淳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