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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炎洲       郭沅承       謝慧馨       萊姆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洪麗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231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及萊姆影音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萊姆公司)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 訴人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 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為 被告洪炎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之物,則係被告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款 、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萊姆公司所涉違反著作 權法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且10 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著作權法第9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 雖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61 號 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 日施行,但修正後該條規定為 「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得沒收之。」,可知,除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 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外,犯著作權法其他犯罪,均無該修 正後第98條規定之適用,則本案被告被訴犯行既為第91條第 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 91條之1 第2 項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自無該條之適用。再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 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 問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上開刑法修正後之規 定。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 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 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 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 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第38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及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被告萊姆公司因應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科以上開規定之罰 金刑,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 回告訴,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 日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8 、 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次查,扣案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電腦所安裝之Wind ows 、Office軟體,乃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 因該等軟體之序號或安裝識別碼有彼此相同或與告訴人購自 被告萊姆公司電腦(編號T1、T2)所含違法Windows 、Offi ce軟體相同之情形,經檢驗結果係屬未經告訴人授權安裝之 盜版軟體,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隨身碟則存有告訴人 享有著作權之Windows 、Office軟體安裝程式等情,亦有「 扣押物品檢驗報告」、「萊姆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電腦軟體統 計表」、「萊姆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電腦軟體比較表」、「微 軟零售版之產品識別說明」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6 至116 頁、偵卷第50至53頁、偵卷第75、76頁)。因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1 至2 所示之電腦,係被告萊姆公司營業使用之展示機 及工作機,應係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 以外之法人即被告萊姆公司所有(聲請書認係被告洪炎洲所 有,容有誤會),堪認係供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等 3 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 分別為萊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店長及門市銷售專員,為本 案犯行係為被告萊姆公司創造營業收入,始由被告萊姆公司 提供上開扣案物作為犯罪之用,應認被告萊姆公司無正當理 由提供被告洪炎洲等3 人犯罪使用;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為被告洪炎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證 人即共同被告郭沅承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23至24頁 );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盜版Windows 、Office軟體(安裝 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客戶所有之電腦,詳後述),係被告洪 炎洲等3 人上開非法重製犯罪行為所生之物,已附著於萊姆 公司之客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腦內,屬於萊姆公 司之客戶無正當理由取得;茲因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 承、萊姆公司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諭 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致上開扣案物品未能在該案判決併予宣 告沒收,此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 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第40條第3 項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腦,依上開證據雖足認有 經被告洪炎洲等3 人違法安裝附表二所示未經告訴人授權之 盜版Windows 、Office軟體,惟該等扣案電腦係客戶向被告 萊姆公司購得或委託被告萊姆公司維修,業據證人即客戶黃 思萍、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慧馨證述在卷(見警卷第18、36至 38頁、偵卷第192 至192 頁),亦有卷附電腦軟體紀錄表、 萊姆公司銷售單、維修代收單可參(見警卷第83至87頁、第 205 至207 頁、偵卷第第84頁正、反面、第98頁反面),堪 認非屬被告洪炎洲、謝慧馨、郭沅承或萊姆公司所有之物, 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則除存於該等電腦內如附表二 所示盜版軟體,係被告洪炎洲等3 人上開非法重製犯罪行為 所生之物,屬於客戶無正當理由取得,得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規定予以沒收外,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腦,於法無據,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編號F1、F2、F3所示蘋果牌電腦展示機 │3 台│被告萊姆公司 │ │ │(內含未經微軟公司授權之盜版Windows │ │ │ │ │及Office軟體) │ │ │ ├──┼──────────────────┼──┼────────┤ │ 2 │編號E8、E9所示蘋果牌電腦工作機 │2 台│同上 │ │ │(內含未經微軟公司授權之盜版Windows │ │ │ │ │及Office軟體) │ │ │ ├──┼──────────────────┼──┼────────┤ │ 3 │編號M1、M2、M3、M4、M5、M6所示隨身碟│6 個│被告洪炎洲 │ │ │(內含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Windows 及│ │ │ │ │Of fice 軟體安裝程式) │ │ │ ├──┼──────────────────┼──┼────────┤ │ 4 │編號E4、E5、E6所示客戶購買或送修之電│3 台│萊姆公司之客戶(│ │ │腦(內含附表二所示未經微軟公司授權之│ │E4為客戶黃思萍所│ │ │盜版Windows 及Office軟體) │ │有,E5、E6之客戶│ │ │ │ │不詳)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載具│ 應沒收之盜版軟體 │盜版軟體之序號(含安裝識│ │ │ │ │別碼) │ ├──┼────┼─────────────┼────────────┤ │E4 │電腦主機│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雙系統├─────────────┼────────────┤ │ │,已售出│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待交貨之├─────────────┼────────────┤ │ │電腦) │Excel 2010 │同上 │ │ │ ├─────────────┼────────────┤ │ │ │Outlook 2010 │同上 │ │ │ ├─────────────┼────────────┤ │ │ │PowerPoint 2010 │同上 │ │ │ ├─────────────┼────────────┤ │ │ │Access 2010 │同上 │ │ │ ├─────────────┼────────────┤ │ │ │InfoPath 2010 │同上 │ │ │ ├─────────────┼────────────┤ │ │ │Publisher 2010 │同上 │ │ │ ├─────────────┼────────────┤ │ │ │OneNote 2010 │同上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無法直接進入版權頁 │ │ │ ├─────────────┼────────────┤ │ │ │Word for Mac 201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for Mac 2011 │同上 │ │ │ ├─────────────┼────────────┤ │ │ │PowerPoint for Mac 2011 │同上 │ ├──┼────┼─────────────┼────────────┤ │E5 │電腦主機│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 │ │(雙系統├─────────────┼────────────┤ │ │,客戶送│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修之維修├─────────────┼────────────┤ │ │機) │Excel 2010 │同上 │ │ │ ├─────────────┼────────────┤ │ │ │Outlook 2010 │同上 │ │ │ ├─────────────┼────────────┤ │ │ │PowerPoint 2010 │同上 │ │ │ ├─────────────┼────────────┤ │ │ │Access 2010 │同上 │ │ │ ├─────────────┼────────────┤ │ │ │InfoPath 2010 │同上 │ │ │ ├─────────────┼────────────┤ │ │ │Publisher 2010 │同上 │ │ │ ├─────────────┼────────────┤ │ │ │OneNote 2010 │同上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同上 │ │ │ ├─────────────┼────────────┤ │ │ │Word for Mac 201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for Mac 2011 │同上 │ │ │ ├─────────────┼────────────┤ │ │ │Outlook for Mac 2011 │同上 │ │ │ ├─────────────┼────────────┤ │ │ │PowerPoint for Mac 2011 │同上 │ ├──┼────┼─────────────┼────────────┤ │E6 │電腦主機│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 │00359-OEM-0000000-00000 │ │ │(客戶送├─────────────┼────────────┤ │ │修之維修│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機) ├─────────────┼────────────┤ │ │ │Excel 2010 │同上 │ │ │ ├─────────────┼────────────┤ │ │ │Outlook 2010 │同上 │ │ │ ├─────────────┼────────────┤ │ │ │PowerPoint 2010 │同上 │ │ │ ├─────────────┼────────────┤ │ │ │Access 2010 │同上 │ │ │ ├─────────────┼────────────┤ │ │ │InfoPath 2010 │同上 │ │ │ ├─────────────┼────────────┤ │ │ │Publisher 2010 │同上 │ │ │ ├─────────────┼────────────┤ │ │ │OneNote 2010 │同上 │ ├──┴────┴─────────────┴────────────┤ │備註:上開Windows 、Office軟體之序號(含安裝識別碼)與本件扣案萊姆公│ │司所有之電腦展示機、工作機(即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或告訴人向被告萊│ │姆公司購得之電腦(編號T1、T2)內所含Windows 、Office軟體序號或安裝識│ │別碼相同,足認係未經授權安裝之盜版軟體,此有「萊姆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電│ │腦軟體統計表」、「萊姆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電腦軟體比較表」、「微軟零售版│ │之產品識別說明」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0至53頁、偵卷第75、7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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