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軒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
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軒任明知「藏穗鄭宅」及「文心加賀
」室內設計及裝潢成果照片共31張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
傳輸。竟仍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於民國104年8、9月間
某日,擅自重製「藏穗鄭宅」室內空間設計照片共17張、「
文心加賀」室內空間設計照片共14張之照片,並以「佐佐木
空間設計」之名義公開傳輸至痞客幫部落格網站(網址為:
https://sasaki99. pixnet.net),佯作其室內設計及裝潢
成果,侵害
告訴人思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街○○○號2樓,負責人陳○○)對於
上揭攝影著作
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嗣告訴人於105年3月底,發現被告所刊
登之上開網站內容,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罪,惟依同法第100條
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
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
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紙附卷
可稽(
本院卷第43、48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