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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智易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軒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 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軒任明知「藏穗鄭宅」及「文心加賀 」室內設計及裝潢成果照片共31張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 傳輸。竟仍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於民國104年8、9月間 某日,擅自重製「藏穗鄭宅」室內空間設計照片共17張、「 文心加賀」室內空間設計照片共14張之照片,並以「佐佐木 空間設計」之名義公開傳輸至痞客幫部落格網站(網址為: https://sasaki99. pixnet.net),佯作其室內設計及裝潢 成果,侵害告訴人思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街○○○號2樓,負責人陳○○)對於上揭攝影著作 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告訴人於105年3月底,發現被告所刊 登之上開網站內容,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罪,惟依同法第100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 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43、4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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