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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智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月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6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係以:被告徐月桂明知「大顯神威」係告訴人鴻聯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 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散布前開著作 ,竟於民國106年1月7日下午5時43分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7 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利用IP位址 「218.161.123.219」,於「伊莉」網站BT 電影專區,利用 P2P續傳軟體下載「大顯神威」視聽著作之BT種子,由該P2P 續傳軟體再同時上傳該視聽著作分享予不特定人下載,公開 傳輸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徐月桂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後,被告業與告訴人 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 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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