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月桂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6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起訴意旨係以:被告徐月桂明知「大顯神威」係
告訴人鴻聯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
告訴
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散布前開著作
,竟於民國106年1月7日下午5時43分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7 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利用IP位址
「218.161.123.219」,於「伊莉」網站BT 電影專區,利用
P2P續傳軟體下載「大顯神威」視聽著作之BT種子,由該P2P
續傳軟體再同時上傳該視聽著作分享予不特定人下載,公開
傳輸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徐月桂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
均須
告訴乃論。經本院
依職權移付調解後,被告業與告訴人
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
聲
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