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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3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興潔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璁錡 被   告 陳特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16544號、106年度偵字第3169號、第372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興潔興業有限公司、劉璁錡、陳特聰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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