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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9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展 選任辯護人 蔡琇如律師 被   告 鄭元杰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5 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 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明知其受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祥」之友人所託,向 址設高雄市○○區○○○街○○號愛迪亞旅社之實際負責人徐 國良承租該旅社6 樓之605 、606 號房;甲○○則明知其與 「阿祥」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 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而受雇於「阿祥」,擔任愛迪亞 旅社6 樓之櫃檯人員。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晚間9 時許 ,在愛迪亞旅社6 樓,警查獲甲○○有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 性交易以營利之情事(甲○○涉犯圖利容留性交犯行業由本 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辦甲○○涉犯圖利容 留性交犯行時,發現愛迪亞旅社之實際負責人為徐國良, 另簽分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妨害風化罪等案件偵辦,甲 ○○於104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58分許,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第11偵查庭,檢察官偵辦上開徐國良涉犯妨害風化 案件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就丙○○是否將愛迪亞旅 社6 樓房間借予其使用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 如附表一編號1 之內容。嗣徐國良所涉上開妨害風化案件經 起訴後,在105 年3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8 法庭 ,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徐國良涉犯上開妨害風化案 件時,甲○○、丙○○均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於供前具結 後,甲○○仍基於承前偽證之犯意,就為何使用愛迪亞旅社 6 樓605 、606 號房間,是否受雇於「阿祥」從事媒介性交 易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如附表一編號2 之內 容,丙○○則基於偽證之犯意,就是否受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之友人所託,向愛迪亞旅社之實際負責人徐國良承 租該旅社6 樓之605 、606 號房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 偽陳述如附表二之內容。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又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 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 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42頁、第53頁),核與證人徐國良於另案偵 訊時之證述相符(見103 年度偵字第5115號卷【下稱偵一卷 】第51頁至52頁),並有被告甲○○於103 年2 月6 日之警 詢筆錄、被告甲○○103 年2 月7 日、103 年10月20日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5115號案件訊問時之 筆錄、被告甲○○104 年5 月6 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案件訊問時之筆錄及證人具結結文 、被告甲○○、丙○○於105 年3 月15日在本院104 年訴字 第780 號案件審判時之筆錄及證人結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697 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佐( 見警㈠卷第1 至2 頁、103 年度偵字第5115號卷第5 至6 頁 、第36至37頁、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卷第15至19頁、本院 第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卷第19至29頁、第36至37頁、他字 卷第2 至12頁),足認被告甲○○、丙○○自白均與事實相 符,洵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 、丙○○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 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 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 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以抽象的危險為已 足,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必要,則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 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均不影響於此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 判決意旨可參。查如事實欄一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均係 針對徐國良有無涉犯妨害風化案件而予偵查、審判,故被告 甲○○、丙○○前揭證述內容,即關乎認定另案徐國良有無 涉犯妨害風化案件與否之密切重點,當然足以產生影響另案 裁判結果之危險,即屬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無疑,無論徐 國良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被告甲○○、丙○○自 已該當於偽證罪責。 ㈡核被告告甲○○、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 。又偽證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 數為準,雖先後二次偽證,然僅一件訴訟,應論以單純一罪 (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甲 ○○如附表一所載先後於另案之偵查期間、本院審理期間, 就同一案件先後所為2 次偽證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6 4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12月29日徒刑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甲○○雖於前案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 ,即開始為本件犯行,惟既在前案之執行完畢5 年內,續行 為本件犯行,即與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異,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徐國良所涉犯妨害風 化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判處無罪,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69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 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復經最高法院於106年9月21 日以106年台上字第28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案號查詢 結果(見他字卷第2至12頁、本院卷第38頁)、徐國良前案 紀錄表、106年台上字第2874號判決可佐。是被告甲○○、 丙○○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在本院106年9月19 日開庭時均已自白犯罪,爰均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 輕其刑。又被告甲○○本件所犯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丙○○明知證人 之據實陳述義務及偽證罪之刑罰效果,仍於徐國良有無涉犯 妨害風化案件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為虛偽 陳述,有使該案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影響國家審判權之正 確行使,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甲○○為國中肄業、被告丙○ ○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其等家庭、經濟、前科素行公 訴人就被告2 人分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 月、3 月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丙○○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念其已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 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第172 條、第71條第1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甲○○偽證部分 ┌──┬───────┬─────────────────────┐ │編號│證述時間及出處│ 虛偽證述之內容 │ ├──┼───────┼─────────────────────┤ │ 1 │104年5月6日訊 │(問︰丙○○稱當時有將他向愛迪亞賓館所承租 │ │ │問筆錄(雄檢104│的房間借你休息,有無此事?)有。 │ │ │年度偵字第3906│ │ │ │號第17頁) │ │ ├──┼───────┼─────────────────────┤ │ 2 │105年3月15日審│(檢察官問︰你從什麼時候在愛迪亞工作?)我是│ │ │判筆錄 │住在那邊。 │ │ │(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官問︰你甚麼時候開始住在那邊?)那時候│ │ │法院104年度訴 │我爸爸生病。 │ │ │字第780號審判 │(檢察官問︰所以104的年初住在704號房,是否 │ │ │筆錄) │如此?)那時候只是跟我朋友說。我住在外面, │ │ │ │那時候我爸爸生病,我沒有錢繳房租了,因為我│ │ │ │的錢都拿去醫院繳我爸爸的醫療費,結果就沒有│ │ │ │錢付房租,被趕出來,後來丙○○說,晚上可以│ │ │ │去他那邊睡。 │ │ │ │(檢察官問︰丙○○怎麼跟你算房租?)沒有,因│ │ │ │為他說沒有關係,他要幫忙我,我沒有地方住。│ │ │ │(審判長問︰你被員警查獲這一次,叫小姐跟男 │ │ │ │客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該小姐怎麼叫來?)網路 │ │ │ │上,因為我之前曾經開過房間。 │ │ │ │(審判長問︰那次是你自己去跟小姐從事性交易 │ │ │ │,還是媒介人家來從事性交易?)網路上找的, │ │ │ │她們大多數都去飯店,小姐我網路上找的,下次│ │ │ │有沒有時間,我再找她說,她叫我網路上找就有│ │ │ │了。 │ │ │ │(審判長問:所以你媒介性交易的行為,是你自 │ │ │ │己行為還是受雇於別人?)沒有受雇,自己行為 │ │ │ │。 │ │ │ │(審判長問︰那你到底有沒有擔任愛迪亞賓館六 │ │ │ │樓的櫃檯服務人員?)沒有。 │ └──┴───────┴─────────────────────┘ 附表二:丙○○偽證部分 ┌───────┬─────────────────────┐ │證述時間及出處│ 虛偽證述之內容 │ ├───────┼─────────────────────┤ │105年3月15日審│(審判長問︰為何租這兩間房間?)因為我們公司│ │判筆錄 │白天如果沒事情,我們就會找地方休息,因為在│ │(臺灣高雄地方 │辦公室裏會被主管罵不出去跑業務,以前我們在│ │法院104年度訴 │彩色巴黎,後來聽徐大哥說有房間,我們就去那│ │字第780號審判 │邊休息,所以我們早上上班沒有事情,就會去那│ │筆錄) │邊打報告或休息。 │ │ │(審判長問︰你們後來只租605、606,這樣租金 │ │ │一個月多少?)一萬元。 │ │ │(審判長:那605、606房間,晚上時候,你們行 │ │ │員會去休息嗎?)不會。我們使用大概都是早上 │ │ │十點以後,下班時候我們就不會過去。因為我晚│ │ │上還要載我老婆下班。 │ │ │(審判長問︰你承租的房間,你有借給甲○○使 │ │ │用嗎?)當初因為他爸爸重病,在醫院,他沒有 │ │ │錢繳房租,被房東趕出來,當時剛好冬天,我想│ │ │說我們晚上沒有使用,我就跟他說晚上的時候可│ │ │以讓他暫住,因為鑰匙都放在櫃台,他就自己去│ │ │櫃台拿。 │ │ │(審判長問︰那你把房間605號或606號借給王振 │ │ │展使用,你有收任何對價或租金嗎?) 沒有,因 │ │ │為甚至他什麼時候去,我也不知道。 │ │ │(檢察官問︰當時證人甲○○在做什麼工作?)他│ │ │那時候好像沒有工作。因為平時我的車壞掉,他│ │ │都會幫我修,我覺得他很熱心,也覺得他蠻可憐│ │ │,不久,他爸爸就過世。 │ │ │(檢察官問︰你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他在愛迪亞 │ │ │裡面工作?)我不知道,因為後來發生這件案子 │ │ │,我就把他全部停掉,因為好心借他用,搞到這│ │ │樣子,我覺得很莫名其妙。 │ │ │(檢察官問︰你把房間借他用,你知道他的使用 │ │ │情況嗎?他每天都住在裡面嗎?)不知道。 │ │ │(檢察官問︰當時約定,是可以讓他每天都住在 │ │ │裡面嗎?)沒有。 │ │ │(檢察官問︰怎麼約定?) 如果你沒有地方睡,暫│ │ │住沒有關係。 │ │ │(檢察官問︰他就已經沒有房子,他每天都沒有 │ │ │地方睡阿?) 我不知道,那時也是因為我們一起 │ │ │吃飯的時候隨口說如果他沒有地方,晚上借他睡│ │ │。 │ │ │(檢察官問︰所以從房間給他住到後來被查獲這 │ │ │段時間,你都不知道他是怎麼使用?)不知道。 │ │ │(檢察官問︰沒有說過嗎?) 沒有,他們也都沒有│ │ │講,因為我晚上還要顧小孩,我老婆也懷孕,我│ │ │幾乎晚上都沒有在外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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