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展
選任辯護人 蔡琇如
律師
被 告 鄭元杰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5
97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
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
偽證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
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明知其受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祥」之友人所託,向
址設高雄市○○區○○○街○○號愛迪亞旅社之實際負責人徐
國良承租該旅社6 樓之605 、606 號房;甲○○則明知其與
「阿祥」共同基於
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
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而受雇於「阿祥」,擔任愛迪亞
旅社6 樓之櫃檯人員。
嗣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晚間9 時許
,在愛迪亞旅社6 樓,警查獲甲○○有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
性交易以營利之情事(甲○○涉犯圖利容留性交
犯行業由本
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辦甲○○涉犯圖利容
留性交犯行時,發現愛迪亞旅社之實際負責人為徐國良,
乃
另簽分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妨害風化罪等案件偵辦,
詎甲
○○於104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58分許,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第11
偵查庭,檢察官偵辦上開徐國良涉犯妨害風化
案件
訊問時,以
證人身分
具結後,就丙○○是否將愛迪亞旅
社6 樓房間借予其使用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
如附表一編號1 之內容。嗣徐國良所涉上開妨害風化案件經
起訴後,在105 年3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8 法庭
,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徐國良涉犯上開妨害風化案
件時,甲○○、丙○○均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於供前具結
後,甲○○仍基於承前偽證之犯意,就為何使用愛迪亞旅社
6 樓605 、606 號房間,是否受雇於「阿祥」從事媒介性交
易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如附表一編號2 之內
容,丙○○則基於偽證之犯意,就是否受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之友人所託,向愛迪亞旅社之實際負責人徐國良承
租該旅社6 樓之605 、606 號房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
偽陳述如附表二之內容。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
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又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
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
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得作為證
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42頁、第53頁),核與證人徐國良於
另案偵
訊時之證述相符(見103 年度偵字第5115號卷【下稱偵一卷
】第51頁至52頁),並有被告甲○○於103 年2 月6 日之警
詢筆錄、被告甲○○103 年2 月7 日、103 年10月20日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5115號案件訊問時之
筆錄、被告甲○○104 年5 月6 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案件訊問時之筆錄及證人具結結文
、被告甲○○、丙○○於105 年3 月15日在本院104 年訴字
第780 號案件審判時之筆錄及證人結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5 年度
上訴字第697 號
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
可佐(
見警㈠卷第1 至2 頁、103 年度偵字第5115號卷第5 至6 頁
、第36至37頁、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卷第15至19頁、本院
第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卷第19至29頁、第36至37頁、他字
卷第2 至12頁),足認被告甲○○、丙○○
自白均與事實相
符,洵
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
、丙○○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
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
無論
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
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
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以抽象的危險為已
足,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必要,則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
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均不影響於此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
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
判決意旨
可參。查如事實欄一
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均係
針對徐國良有無涉犯妨害風化案件而予偵查、審判,故被告
甲○○、丙○○前揭證述內容,即關乎認定另案徐國良有無
涉犯妨害風化案件
與否之密切重點,當然足以產生影響另案
裁判結果之危險,即屬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無疑,無論徐
國良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被告甲○○、丙○○自
已該當於偽證罪責。
㈡核被告告甲○○、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
。又
按偽證罪為侵害國家
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
數為準,雖先後二次偽證,然僅一件訴訟,應論以
單純一罪
(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被告甲
○○如附表一所載先後於另案之偵查
期間、本院審理期間,
就
同一案件先後所為2 次偽證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6
4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12月29日徒刑
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甲○○雖於前案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
,即開始為本件犯行,惟既在前案之執行完畢5 年內,續行
為本件犯行,即與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異,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另徐國良所涉犯妨害風
化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80 號判處無罪,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69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
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復經最高法院於106年9月21
日以106年台上字第2874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有案號查詢
結果(見他字卷第2至12頁、本院卷第38頁)、徐國良前案
紀錄表、106年台上字第2874號判決可佐。是被告甲○○、
丙○○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在本院106年9月19
日
開庭時均已自白犯罪,爰均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
輕其刑。又被告甲○○本件所犯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甲○○、丙○○明知證人
之據實陳述義務及偽證罪之刑罰效果,仍於徐國良有無涉犯
妨害風化案件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為虛偽
陳述,有使該案裁判
陷於錯誤之危險,影響國家
審判權之正
確行使,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等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甲○○為國中肄業、被告丙○
○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其等家庭、經濟、前科素行
暨公
訴人就被告2 人分別具體
求刑有期徒刑4 月、3 月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受任何刑之
宣告,素行良好,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丙○○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念其已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
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第172
條、第71條第1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
鑑定人
、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甲○○偽證部分
┌──┬───────┬─────────────────────┐
│編號│證述時間及出處│ 虛偽證述之內容 │
├──┼───────┼─────────────────────┤
│ 1 │104年5月6日訊 │(問︰丙○○稱當時有將他向愛迪亞賓館所承租 │
│ │問筆錄(雄檢104│的房間借你休息,有無此事?)有。 │
│ │年度偵字第3906│ │
│ │號第17頁) │ │
├──┼───────┼─────────────────────┤
│ 2 │105年3月15日審│(檢察官問︰你從什麼時候在愛迪亞工作?)我是│
│ │判筆錄 │住在那邊。 │
│ │(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官問︰你甚麼時候開始住在那邊?)那時候│
│ │法院104年度訴 │我爸爸生病。 │
│ │字第780號審判 │(檢察官問︰所以104的年初住在704號房,是否 │
│ │筆錄) │如此?)那時候只是跟我朋友說。我住在外面, │
│ │ │那時候我爸爸生病,我沒有錢繳房租了,因為我│
│ │ │的錢都拿去醫院繳我爸爸的醫療費,結果就沒有│
│ │ │錢付房租,被趕出來,後來丙○○說,晚上可以│
│ │ │去他那邊睡。 │
│ │ │(檢察官問︰丙○○怎麼跟你算房租?)沒有,因│
│ │ │為他說沒有關係,他要幫忙我,我沒有地方住。│
│ │ │(審判長問︰你被員警查獲這一次,叫小姐跟男 │
│ │ │客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該小姐怎麼叫來?)網路 │
│ │ │上,因為我之前曾經開過房間。 │
│ │ │(審判長問︰那次是你自己去跟小姐從事性交易 │
│ │ │,還是媒介人家來從事性交易?)網路上找的, │
│ │ │她們大多數都去飯店,小姐我網路上找的,下次│
│ │ │有沒有時間,我再找她說,她叫我網路上找就有│
│ │ │了。 │
│ │ │(審判長問:所以你媒介性交易的行為,是你自 │
│ │ │己行為還是受雇於別人?)沒有受雇,自己行為 │
│ │ │。 │
│ │ │(審判長問︰那你到底有沒有擔任愛迪亞賓館六 │
│ │ │樓的櫃檯服務人員?)沒有。 │
└──┴───────┴─────────────────────┘
附表二:丙○○偽證部分
┌───────┬─────────────────────┐
│證述時間及出處│ 虛偽證述之內容 │
├───────┼─────────────────────┤
│105年3月15日審│(審判長問︰為何租這兩間房間?)因為我們公司│
│判筆錄 │白天如果沒事情,我們就會找地方休息,因為在│
│(臺灣高雄地方 │辦公室裏會被主管罵不出去跑業務,以前我們在│
│法院104年度訴 │彩色巴黎,後來聽徐大哥說有房間,我們就去那│
│字第780號審判 │邊休息,所以我們早上上班沒有事情,就會去那│
│筆錄) │邊打報告或休息。 │
│ │(審判長問︰你們後來只租605、606,這樣租金 │
│ │一個月多少?)一萬元。 │
│ │(審判長:那605、606房間,晚上時候,你們行 │
│ │員會去休息嗎?)不會。我們使用大概都是早上 │
│ │十點以後,下班時候我們就不會過去。因為我晚│
│ │上還要載我老婆下班。 │
│ │(審判長問︰你承租的房間,你有借給甲○○使 │
│ │用嗎?)當初因為他爸爸重病,在醫院,他沒有 │
│ │錢繳房租,被房東趕出來,當時剛好冬天,我想│
│ │說我們晚上沒有使用,我就跟他說晚上的時候可│
│ │以讓他暫住,因為鑰匙都放在櫃台,他就自己去│
│ │櫃台拿。 │
│ │(審判長問︰那你把房間605號或606號借給王振 │
│ │展使用,你有收任何對價或租金嗎?) 沒有,因 │
│ │為甚至他什麼時候去,我也不知道。 │
│ │(檢察官問︰當時證人甲○○在做什麼工作?)他│
│ │那時候好像沒有工作。因為平時我的車壞掉,他│
│ │都會幫我修,我覺得他很熱心,也覺得他蠻可憐│
│ │,不久,他爸爸就過世。 │
│ │(檢察官問︰你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他在愛迪亞 │
│ │裡面工作?)我不知道,因為後來發生這件案子 │
│ │,我就把他全部停掉,因為好心借他用,搞到這│
│ │樣子,我覺得很莫名其妙。 │
│ │(檢察官問︰你把房間借他用,你知道他的使用 │
│ │情況嗎?他每天都住在裡面嗎?)不知道。 │
│ │(檢察官問︰當時約定,是可以讓他每天都住在 │
│ │裡面嗎?)沒有。 │
│ │(檢察官問︰怎麼約定?) 如果你沒有地方睡,暫│
│ │住沒有關係。 │
│ │(檢察官問︰他就已經沒有房子,他每天都沒有 │
│ │地方睡阿?) 我不知道,那時也是因為我們一起 │
│ │吃飯的時候隨口說如果他沒有地方,晚上借他睡│
│ │。 │
│ │(檢察官問︰所以從房間給他住到後來被查獲這 │
│ │段時間,你都不知道他是怎麼使用?)不知道。 │
│ │(檢察官問︰沒有說過嗎?) 沒有,他們也都沒有│
│ │講,因為我晚上還要顧小孩,我老婆也懷孕,我│
│ │幾乎晚上都沒有在外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