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統領健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被   告 鄭棠元       沈中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44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棠元、沈中文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0 6 年度審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