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4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巧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88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巧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巧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6 年5 月31日0 時2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 號「 小北百貨」內(即寶賀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小北百貨), 乘店員朱意雯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該 等物品價值共新臺幣1,083 元),放進隨身攜帶之提包內而 得手。嗣林巧文欲離開小北百貨時,因附表所載之物品未經 結帳而觸動防盜設備,店員朱意雯上前查看並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賀生活館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報告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巧文所犯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小北百貨店 員朱意雯之證詞,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可佐(警卷 第3-4 、11-14 、16-18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竟貪圖小利,率然竊 取他人物品,所為誠有可議,復考量其有多次竊盜前科,此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再斟酌其所竊之物品 均已返還小北百貨,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警卷第16頁、 本院卷第27頁參照),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7頁參照),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Biore卸妝棉 │3包 │共210元 │ ├──┼──────────┼──┼───────┤ │ 2 │Suncut防曬噴霧 │1瓶 │239元 │ ├──┼──────────┼──┼───────┤ │ 3 │高斯蔻絲媚影洗顏霜 │1條 │119元 │ ├──┼──────────┼──┼───────┤ │ 4 │蓓爾麗洗面霜 │1條 │89元 │ ├──┼──────────┼──┼───────┤ │ 5 │鬼洗臉部去角質 │1條 │99元 │ ├──┼──────────┼──┼───────┤ │ 6 │雪芙蘭保濕凝露 │1瓶 │69元 │ ├──┼──────────┼──┼───────┤ │ 7 │雪芙蘭滋養霜(120g)│1瓶 │89元 │ ├──┼──────────┼──┼───────┤ │ 8 │雪芙蘭滋養霜(60g) │1瓶 │49元 │ ├──┼──────────┼──┼───────┤ │ 9 │雪芙蘭滋養霜(30g) │1瓶 │30元 │ ├──┼──────────┼──┼───────┤ │ 10 │白雪乳霜洗髮乳 │1瓶 │45元 │ ├──┼──────────┼──┼───────┤ │ 11 │白雪乳霜沐浴乳 │1瓶 │45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