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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4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豪成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銀保險公司」應更正為「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台銀保代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告訴人公司名稱之記載, 顯然有誤,有卷附告訴狀為憑。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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