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雷政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
律師
被 告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殷豪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 告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育
被 告 陳信元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18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