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雷政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殷豪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   告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育 被   告 陳信元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18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