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元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勇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明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