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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元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勇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被 告 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明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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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