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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判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翡你思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雨辰(原名張維恩) 被   告 全球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蘇文琦       蘇世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 署檢察長民國106 年4 月17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49 號駁回再 議之處分(原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度偵字第104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提出之規定,係為防止濫行提出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是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係在 避免濫訴,自須提出聲請之時即已具備。從而,告訴人未經 委任律師代理,逕自提出理由狀而聲請交付審判者,此項程 序上之欠缺即屬不可補正之事項,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 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翡你思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6 年4 月17日106 年 度上聲議字第749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於同年4 月26日具狀 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交付審判,經高雄高分院轉本 院處理,固有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高雄高分院106 年4 月27日函文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即屬不合法,且不可補正, 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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