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桂榮
被 告 陳國振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9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桂榮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
號7 至27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國振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
號7 至2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桂榮、陳國振其他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張桂榮自民國100年2月18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3樓之「陞曜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陞曜公司)之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陳
國振(化名陳文信)係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6 樓
之「盛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盛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及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 號4 樓之9 之「捷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盟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盛暉公
司之經營及捷盟公司之業務開發,並與捷盟公司之會計趙家
君(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負責為陞曜公司對外交付不實統一
發票及製作虛偽資金流程之人。張桂榮及陳國振均明知營業
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
陞曜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捷盟公司、品研有限公司(下稱品
研公司)、微盛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微盛公司)等營業人間
,於附表二所示
期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先取得捷盟
公司等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營造陞曜公司有實際
營業之假象後(此部分經公訴人敘明並非
起訴範圍),與趙
家君均明知陞曜公司與盛暉公司、翔合化合物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翔合化合物公司)、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幸暉公司)、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志公司)、寶
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寶綋公司)等營業人間,自100 年1
月間起至102 年4 月間止(每2 月為1 期,詳如附表一編號
7 至27所示),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先後在不詳地點,開立如附表一編號
7 至27所示
所載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共95張,銷售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124,873,978 元交予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
示之盛暉公司等營業人,供盛暉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
使用(
公訴意旨認張桂榮、陳國振另涉犯幫助盛暉公司等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
諭知,詳後述),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審判範圍
一、
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否則即為未受請求之事
項
予以判決,其判決
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
第379 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公訴,應於
起訴書內
記載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
法律
雖無明文規定,惟因檢察官敘明之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
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
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
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26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
件起訴書雖敘及陞曜公司無交易事實,仍向附表二所示公司
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就此部分所涉及
之犯罪事實、
構成要件等加以敘明,經詢問檢察官亦表明此
部分僅係描述犯罪經過(院卷第38頁反面),並非起訴範圍
,是陞曜公司取得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非本院審理
範圍,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
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
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業經
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院卷
第120 頁正、反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
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
證據使用皆屬適當,
揆諸前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桂榮、陳國振坦承
犯行,並有附表二、三「證據
出處欄」所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張桂榮、陳國振前揭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得為論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張桂榮、陳國振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犯行,均
堪認定
,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按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二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參照),統一
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
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
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
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
判例意
旨參照)。
㈡按
接續犯乃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
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應
按二個月為一期,檢附退抵稅及其他有關文件依法申報營業
稅,是行為人於同一申報期間內,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
觀上於密接時、地,接續提供多張不實進項憑證,幫助同一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固可認屬接續一罪;惟行為人倘於同
一申報期間內,提供不同之不實進項憑證,供不同之納稅義
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
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銷項
金額使用,進而幫助不同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係於相近
期間內觸犯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對於國家法益造
成多次侵害,並非侵害同一法益,從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認屬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自應論以數罪,始能充分評
價行為人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
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均參與,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
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倘於行為當時,基
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即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而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
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
、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
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
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
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
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
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
44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意旨同此。
㈣本件被告張桂榮自100 年2 月18日起擔任陞曜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亦為實際負責人,而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範之商
業負責人;被告陳國振雖不具陞曜公司上開身分,然與被告
張桂榮共同於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之期間,先後開立如附
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公司充為進項憑證,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等情,已如前述;核被告張桂榮、
陳國振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附表一編號7 至27部分),共21罪,又被告張桂
榮、陳國振於100 年2 月至102 年4 月期間(即附表一編號
7 至27部分)與共犯趙家君,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分
別成立共同正犯。另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於同一申報期間(
每2 個月為1 期),對於同一銷售對象,所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犯行,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係侵害同一法益,
堪認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張桂榮所犯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21罪間、被告陳國振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21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就被告2 人
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共21次犯行,漏未敘明罪數,尚有
未洽,應予補充如上,
附此敘明。
㈤量刑依據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桂榮、陳國振均明知
陞曜公司未實際進行銷貨交易,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擾亂稅務作業,紊亂國家經濟秩序,且各期虛開之統一發
票張數、金額非低,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張桂榮
、陳國振終能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張桂榮、
陳國振就各該犯罪行為之參與程度與犯罪角色分工,及被告
張桂榮自述學歷為國中肄業、現擔任臨時工、已離婚、無重
大疾病等語;被告陳國振自述學歷為專科肄業、目前在公司
上班、未婚、無子女、罹患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無重
大疾病等語(院卷第130 頁正、反面),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品性、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
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㈥定執行刑
⒈被告張桂榮、被告陳國振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總統於10
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所
犯各罪之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
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附此敘明。
⒉按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
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
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
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採
限
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禁止重複評
價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
同。考量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
21次犯行,犯罪性質類似,犯罪時間係自100 年1 月至102
年4 月,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
,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
,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分別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
沒收之說明
按行為人
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
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
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即修正後刑法38
條第2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犯罪所得如未
扣
案,本以可得確定屬於犯罪所得之金錢或替代物為限,方得
宣告沒收,此際,共同正犯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應分別
隨同各人所犯之罪宣告沒收,尚不得諭知逕予連帶沒收。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之統一發票等不實文書,
業
據交付其他公司而行使,已非屬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或共犯
所有,其上復無偽造之印文、署押,自毋庸宣告沒收;卷內
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張桂榮、陳國振因前揭犯行獲
有利益,自無從認定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取得實際犯罪所
得,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桂榮、陳國振與共犯趙家君(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
1 月間起至102 年4 月間止,明知陞曜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
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之營業人公司,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共95紙,銷售額共計124,873,978 元,交付附表一編號7 至
27所示之營業人公司充當進貨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其被告
張桂榮、陳國振此部分所為除前揭經本院
論罪科刑之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外,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
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
法理由則明載:「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
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
進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
者,其餘額即為溢付稅額。」是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
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又稅捐
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罪係
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
克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應當同
此解(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㈢揆諸前開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3條關於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
果犯,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而
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
稅額之差額課徵之。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於購買與營業行為
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時所給付之營業稅稅額,銷項稅額是指營
業人有銷售行為時應依法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之稅額
。因此,應繳納之營業稅額係為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時之
差額。如經稽徵機關認定營利事業的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均
為不實時,稽徵機關係就營業人原申報之銷項稅額及進項稅
額分別扣除不實之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後得出核定之銷項稅
額及進項稅額,再就前開核定之數額之差額為應納稅額,不
得僅單面計算不實銷項可供扣抵之稅額。
檢察官就:
⑴盛暉公司部分固提出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1020016906號
刑
事案件告發書(稅二卷第594-618 頁)以證明盛暉公司有逃
漏稅犯行,然前揭告發書所載盛暉公司取得陞曜公司之不實
發票而有逃漏稅犯行之期間係在99年3 月至同年12月,與本
案前揭經本院認定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提供不實會計憑證有
罪部分係在100 年1 月至102 年4 月間,期間並不相同,尚
不能以此遽謂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何幫助盛暉公司逃漏稅
犯行,且公訴人所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
字第2417號等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
第9 號判決(他卷第105-142 、偵卷第136-205 頁)均未認
定盛暉公司及負責人有何逃漏稅犯行,自無從以此遽認盛暉
公司於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期間有何逃漏稅情事,亦無從
認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何幫助盛暉公司逃漏稅犯行。
⑵翔合化合物公司部分固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
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稅二卷第64
7-673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偵字第
271 號起訴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
決書(他卷第97-104頁反面)為據,然上開判決就翔合化合
物公司負責人徐世鎮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與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部分,以翔合化
合物公司並無逃漏稅捐判決徐世鎮無罪,則翔合化合物公司
於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期間既無逃漏稅情事,則被告張桂
榮、陳國振自無從成立幫助逃漏稅犯行無誤。
⑶幸暉公司部分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
字第2417號等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
第9 號判決(他卷第105-142 、偵卷第136-205 頁)為證,
然上開判決並未認定幸暉公司及負責人有何逃漏稅犯行,自
無從以此遽認幸暉公司於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期間有何逃
漏稅情事,亦無從認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何幫助幸暉公司
逃漏稅犯行。
⑷寶綋公司部分固提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國稅
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0 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
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明細(稅二卷第74
2-745 頁),宏志公司部分固提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財政部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稅二卷第731-732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審四字第0000000096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稅二卷第734-741 頁),上開移送書雖敘
及寶綋公司、宏志公司持陞曜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
憑證扣抵稅額,然並未依前述,就營業人原申報之銷項稅額
及進項稅額分別扣除不實之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後得出核定
之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再就前開核定之數額之差額為應納
稅額,自不得認上開移送書所載不實銷項可供扣抵之稅額即
為寶綋公司、宏志公司逃漏稅額,而認有逃漏稅犯行,是亦
無從以此認定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幫助寶綋公司、宏志公
司逃漏稅犯行。
㈣公訴人未能舉證明盛暉公司、翔合化合物公司、幸暉公司、
宏志公司、寶綋公司於附表一編號7 至27所示期間有何持陞
曜公司不實發票申報而生逃漏營業稅結果,被告張桂榮、陳
國振所為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之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㈤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張桂榮、陳
國振確有此部分犯行,其被訴此部分犯罪即不能證明,原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科刑之違反商
業會計法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参、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
略以:被告張桂榮、陳國振與共犯趙家君(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自99年1 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止(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明知陞曜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之營業人盛暉公
司,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21紙,
銷售額合計共21,389,018元,交付盛暉公司充當進貨憑證,
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此方式幫助營業人盛暉公司逃
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
管理之正確性,因認理之正確性,因認其被告張桂榮、陳國
振此部分所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
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而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
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
人,為構成要件,屬於
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
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
31條第1 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訊之被告張桂榮、陳國振雖坦認此部分犯行,然而被告張桂
榮自100 年2 月18日始擔任陞曜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陞曜公司之前任負責人即同
案被告馬宗煌(任職期間95年1 月10日起至99年2 月28日)
、同案被告江有章(任職期間99年3 月1 日至100 年2 月17
日,已歿),所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以同案
被告江有章死亡、同案被告馬宗煌犯罪嫌疑不足為由
不起訴
處分,此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9030號
不起訴
處分書1 份
可憑,則被告張桂榮於公訴人所指99年1 月間起
至99年12月間(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並非陞曜公司之
負責人,且陞曜公司上開期間之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馬宗煌、
江有章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揆諸前揭說明,前揭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既然屬身分犯
之一種,被告張桂榮於前揭99年1 月間起至99年12月期間(
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並不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不構成
本罪,被告陳國振本為無身分之人,復無證據證明曾與有身
分之人共犯此罪,自亦不構成此部分犯罪。又公訴人認被告
張桂榮、陳國振於99年1 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止(附表一編
號1 至6 部分)係以填具不實統一發票交盛暉公司之方式幫
助盛暉公司逃漏稅,除上開被告張桂榮、陳國振自白外,並
無其他證據
可證被告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何幫助逃漏稅犯
行,觀以卷附現存資料及上開論述,難認被告張桂榮、陳國
振自99年1 月間起至99年12月止(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
,確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罪犯行,是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存資料,業經逐一調
查被告張桂榮、陳國振之自白與事實不符,未能使本院獲被
告張桂榮、陳國振有罪之確切
心證,從而,缺乏積極明確之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
犯行,本諸
罪疑唯輕之刑事
證據裁判法則,被告張桂榮、陳
國振被訴自99年1 月間起至99年12月止(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犯行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應為被告被告張桂榮、陳國振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
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蓉、林恒翠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表一:
┌─┬────┬────┬────┬──────┬───────────────┐
│編│時間 │虛開發票│虛開發票│虛開發票金額│ 主 文 │
│號│(民國)│對象 │張數 │(新臺幣) │ │
├─┼────┼────┼────┼──────┼───────────────┤
│1 │99年1 月│台聯公司│4(即附 │ 1,652,914元│張桂榮、陳國振均無罪。 │
│ │至2 月 │ │表三編號│ │ │
│ │ │ │6-1至6-4│ │ │
│ │ │ │) │ │ │
├─┼────┼────┼────┼──────┼───────────────┤
│2 │99年3 月│盛暉公司│9(即附 │ 4,002,392元│張桂榮、陳國振均無罪。 │
│ │至4 月 │ │表三編號│ │ │
│ │ │ │1-1至1-9│ │ │
│ │ │ │) │ │ │
├─┼────┼────┼────┼──────┼───────────────┤
│3 │99年5 至│盛暉公司│2(即附 │ 4,660,891元│張桂榮、陳國振均無罪。 │
│ │6 月 │ │表三編號│ │ │
│ │ │ │1-10至1-│ │ │
│ │ │ │11) │ │ │
├─┼────┼────┼────┼──────┼───────────────┤
│4 │99年7 至│盛暉公司│2(即附 │ 3,352,235元│張桂榮、陳國振均無罪。 │
│ │8 月 │ │表三編號│ │ │
│ │ │ │1-12至1-│ │ │
│ │ │ │13) │ │ │
├─┼────┼────┼────┼──────┼───────────────┤
│5 │99年9 至│盛暉公司│2(即附 │ 3,230,404元│張桂榮、陳國振均無罪。 │
│ │10月 │ │表三編號│ │ │
│ │ │ │1-14至1-│ │ │
│ │ │ │15) │ │ │
├─┼────┼────┼────┼──────┼───────────────┤
│6 │99年11至│盛暉公司│2(即附 │ 4,490,182元│張桂榮、陳國振均無罪。 │
│ │12月 │ │表三編號│ │ │
│ │ │ │1-16至1-│ │ │
│ │ │ │17) │ │ │
├─┼────┼────┼────┼──────┼───────────────┤
│7 │100 年1 │盛暉公司│5(即附 │ 9,881,624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2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18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22)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100 年3 │盛暉公司│7(即附 │ 9,767,720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4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23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29)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100 年5 │盛暉公司│3(即附 │ 1,981,518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6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30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32)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100 年5 │寶綋公司│3(即附 │ 2,053,200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6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5-1至5-3│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100 年7 │盛暉公司│3(即附 │ 2,283,300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8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33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35)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100 年7 │幸暉公司│5(即附 │ 4,151,217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8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3-1至3-5│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100 年9 │盛暉公司│2(即附 │ 1,390,908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0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36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37)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100 年9 │翔合化合│5(即附 │ 8,187,538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0月 │物公司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2-1至2-5│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100 年9 │幸暉公司│1(即附 │ 2,505,812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0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3-6)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100 年11│盛暉公司│3(即附 │ 2,328,572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2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38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40)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100 年11│翔合化合│10(即附│17,066,575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2月 │物公司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2-6至2-1│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5)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101 年1 │盛暉公司│7(即附 │ 8,659,463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2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41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47)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101 年3 │盛暉公司│2(即附 │ 2,811,449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4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48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49)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101 年5 │翔合化合│4(即附 │ 6,358,852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6 月 │物公司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2-16至2-│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19)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101 年7 │翔合化合│6(即附 │12,246,505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8 月 │物公司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2-20至2-│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25)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101 年7 │幸暉公司│1(即附 │ 937,440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8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3-7)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101 年9 │盛暉公司│5(即附 │ 5,288,400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0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50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54)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101 年11│盛暉公司│10(即附│14,257,928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12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55至1-│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64)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102 年1 │盛暉公司│7(即附 │ 5,813,713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2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65至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71)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102 年3 │盛暉公司│4(即附 │ 4,706,582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4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72至1-│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75)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102 年3 │宏志公司│2(即附 │ 2,195,662元│陳國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至4 月 │ │表三編號│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1至4-2│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桂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陞曜公司取得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一
)
┌──┬────┬─────┬─────┬───────┬──────┬─────────────────┐
│編號│銷售人及│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進項稅額 │證據出處 │
│ │統一編號│ │ │ │ ├────────┬────────┤
│ │/ 稅籍狀│ │ │ │ │銷售人部分 │陞曜公司部分 │
│ │況 │ │ │ │ │ │ │
├──┼────┼─────┼─────┼───────┼──────┼────────┼────────┤
│1 │捷盟公司│99年1月 │KU00000000│ 387,960元 │ 19,398元│1.捷盟公司營業稅│1.
證人陳俊成供述│
│ │00000000├─────┼─────┼───────┼──────┤ 稅籍資料查詢作│ (稅一卷第155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292,656元 │ 14,633元│ 業、財政部國稅│ 、161-157 頁、│
│ ├────┼─────┼─────┼───────┼──────┤ 局進銷項憑證明│ 他卷第72-75頁 │
│ │已通報主│99年1月 │KU00000000│ 237,760元 │ 11,888元│ 細資料表、99至│ ) │
│ │管機關撤├─────┼─────┼───────┼──────┤ 102 年營業稅年│2.證人陳煌明(稅│
│ │銷登記 │99年1月 │KU00000000│ 686,400元 │ 34,320元│ 度資料查詢(營│ 二卷第452 頁、│
│ │ ├─────┼─────┼───────┼──────┤ 業稅申報期別查│ 他卷第46-48頁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131,760元 │ 6,588元│ 詢)進項來源明│ ) │
│ │ ├─────┼─────┼───────┼──────┤ 細、銷項去路明│3.陞曜公司營業稅│
│ │ │99年4月 │LU00000000│ 669,240元 │ 33,462元│ 細(稅二卷第 │ 稅籍資料查詢作│
│ │ ├─────┼─────┼───────┼──────┤ 504-517 頁) │ 業、營業人變更│
│ │ │99年4月 │LU00000000│ 614,160元 │ 30,708元│2.財政部北區國稅│ 登記查簽表、公│
│ │ ├─────┼─────┼───────┼──────┤ 局北區國稅審四│ 司章程、說明書│
│ │ │99年4月 │LU00000000│ 430,400元 │ 21,520元│ 字第0000000000│ 、新開業營業人│
│ │ ├─────┼─────┼───────┼──────┤ 號刑事案件移送│ 訪問卡、營業人│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02,400元 │ 15,120元│ 書(稅二卷第 │ 設立(變更)登│
│ │ ├─────┼─────┼───────┼──────┤ 518-519頁) │ 記申請書2 份、│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02,400元 │ 15,120元│3.財政部北區國稅│ 高雄市政府100 │
│ │ ├─────┼─────┼───────┼──────┤ 局桃園分局103 │ 年2 月18日高市│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02,400元 │ 15,120元│ 年4 月17日北區│ 府四維經商公字│
│ │ ├─────┼─────┼───────┼──────┤ 國稅桃園銷字第│ 第00000000000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480,200元 │ 24,010元│ 0000000000號函│ 號、99年12月6 │
│ │ ├─────┼─────┼───────┼──────┤
暨捷盟公司營業│ 日高市府經二公│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92,000元 │ 19,600元│ 登記地址現場勘│ 字第0000000000│
│ │ ├─────┼─────┼───────┼──────┤ 察紀錄表(稅二│ 0 號函暨陞曜通│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92,000元 │ 19,600元│ 卷第525-527頁 │ 訊有限公司變更│
│ │ ├─────┼─────┼───────┼──────┤ ) │ 登記表、股東同│
│ │ │99年5月 │MU00000000│ 1,472,968元 │ 73,648元│4.財政部北區國稅│ 意書各1 份(稅│
│ │ ├─────┼─────┼───────┼──────┤ 局桃園分局103 │ 一卷第15-44 頁│
│ │ │99年5月 │MU00000000│ 2,374,208元 │ 118,710元│ 年4 月17日北區│ ) │
│ │ ├─────┼─────┼───────┼──────┤ 國稅桃園銷字第│4.陞曜通訊有限公│
│ │ │99年5月 │MU00000000│ 524,913元 │ 26,246元│ 0000000000號函│ 司與張麗娟之房│
│ │ ├─────┼─────┼───────┼──────┤ 暨捷盟公司營業│ 屋租賃契約書、│
│ │ │99年5月 │MU00000000│ 428,500元 │ 21,425元│ 登記地址現場勘│ 高雄市前金區六│
│ │ ├─────┼─────┼───────┼──────┤ 察紀錄表(稅二│ 合二路189 號3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428,500元 │ 21,425元│ 卷第525-527 頁│ 樓之所有人張麗│
│ │ ├─────┼─────┼───────┼──────┤ ) │ 娟、高月梅填寫│
│ │ │99年5月 │MU00000000│ 731,232元 │ 36,562元│5.陞曜公司財政部│ 之財政部高雄國│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稅局問卷各1 份│
│ │ │99年5月 │MU00000000│ 671,148元 │ 33,557元│ 申請調檔查核清│ (稅一卷第45- │
│ │ ├─────┼─────┼───────┼──────┤ 單(捷盟公司部│ 49頁、稅二卷第│
│ │ │99年5月 │MU00000000│ 470,300元 │ 23,515元│ 分)(稅一卷第│ 498 、501頁) │
│ │ ├─────┼─────┼───────┼──────┤ 101-106頁) │5.陞曜公司涉嫌取│
│ │ │99年6月 │MU00000000│ 484,686元 │ 24,234元│ │ 得及開立不實發│
│ │ ├─────┼─────┼───────┼──────┤ │ 票明細表(稅一│
│ │ │99年6月 │MU00000000│ 2,286,683元 │ 114,334元│ │ 卷第51頁) │
│ │ ├─────┼─────┼───────┼──────┤ │6.陞曜公司99至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330,394元 │ 16,520元│ │ 102 年申報書(│
│ │ ├─────┼─────┼───────┼──────┤ │ 按年度)查詢表│
│ │ │99年6月 │MU00000000│ 330,394元 │ 16,520元│ │ 、99至102 年營│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
│ │ │99年6月 │MU00000000│ 330,394元 │ 16,520元│ │ 額申報書(401 │
│ │ ├─────┼─────┼───────┼──────┤ │ )、財政部高雄│
│ │ │99年6月 │MU00000000│ 198,375元 │ 9,919元│ │ 國稅局營業人進│
│ │ ├─────┼─────┼───────┼──────┤ │ 銷項交易對象彙│
│ │ │99年9月 │PU00000000│ 751,086元 │ 37,554元│ │ 加明細表(進項│
│ │ ├─────┼─────┼───────┼──────┤ │ 來源)、(銷項│
│ │ │99年10月 │PU00000000│ 2,397,600元 │ 119,880元│ │ 去路)、財政部│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2,212,875元 │ 110,644元│ │ 申請調檔統一發│
│ │ ├─────┼─────┼───────┼──────┤ │ 票查核名冊、營│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824,742元 │ 41,237元│ │ 業人取得涉嫌開│
│ │ ├─────┼─────┼───────┼──────┤ │ 立不實統一發票│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1,311,076元 │ 65,554元│ │ 派查表、99至 │
│ │ ├─────┼─────┼───────┼──────┤ │ 102 年資產負債│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964,080元 │ 48,204元│ │ 表、營利事業所│
│ │ ├─────┼─────┼───────┼──────┤ │ 得稅結算申報核│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412,000元 │ 20,600元│ │ 定
通知書(稅一│
│ │ ├─────┼─────┼───────┼──────┤ │ 卷第51-87、118│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565,029元 │ 28,251元│ │ -125頁) │
│ │ ├─────┼─────┼───────┼──────┤ │7.被告張桂榮財政│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850,162元 │ 42,508元│ │ 部高雄國稅局99│
│ │ ├─────┼─────┼───────┼──────┤ │ 至102 年度綜合│
│ │ │99年12月 │QU00000000│ 7,948,412元 │ 397,421元│ │ 所得稅各類所得│
│ │ ├─────┼─────┼───────┼──────┤ │ 資料清單(稅一│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968,600元 │ 48,430元│ │ 卷第149-152頁 │
│ │ ├─────┼─────┼───────┼──────┤ │ ) │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157,824元 │ 7,891元│ │8.被告張桂榮供述│
│ │ ├─────┼─────┼───────┼──────┤ │ (他卷第89-92 │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729,100元 │ 36,455元│ │ 頁背面、審訴卷│
│ │ ├─────┼─────┼───────┼──────┤ │ 第52頁、院卷第│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947,830元 │ 47,392元│ │ 120 頁正、反面│
│ │ ├─────┼─────┼───────┼──────┤ │ ) │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473,031元 │ 23,652元│ │9.被告陳國振供述│
│ │ ├─────┼─────┼───────┼──────┤ │ (他卷第42-46 │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798,340元 │ 39,917元│ │ 、48-49 頁、審│
│ │ ├─────┼─────┼───────┼──────┤ │ 訴卷第44頁、院│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798,340元 │ 39,917元│ │ 卷第120 頁正、│
│ │ ├─────┼─────┼───────┼──────┤ │ 反面) │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918,091元 │ 45,905元│ │ │
│ │ ├─────┼─────┼───────┼──────┤ │ │
│ │ │100年2月 │RU00000000│ 433,477元 │ 21,674元│ │ │
│ │ ├─────┼─────┼───────┼──────┤ │ │
│ │ │100年4月 │SY00000000│ 521,640元 │ 26,082元│ │ │
│ │ ├─────┼─────┼───────┼──────┤ │ │
│ │ │100年4月 │SY00000000│ 929,070元 │ 46,454元│ │ │
│ │ ├─────┼─────┼───────┼──────┤ │ │
│ │ │100年4月 │SY00000000│ 474,840元 │ 23,742元│ │ │
│ │ ├─────┼─────┼───────┼──────┤ │ │
│ │ │100年5月 │UC00000000│ 670,000元 │ 33,500元│ │ │
│ │ ├─────┼─────┼───────┼──────┤ │ │
│ │ │100年5月 │UC00000000│ 636,500元 │ 31,825元│ │ │
│ │ ├─────┼─────┼───────┼──────┤ │ │
│ │ │100年5月 │UC00000000│ 3,349,591元 │ 167,480元│ │ │
│ │ ├─────┼─────┼───────┼──────┤ │ │
│ │ │100年5月 │UC00000000│ 1,086,000元 │ 54,300元│ │ │
│ │ ├─────┼─────┼───────┼──────┤ │ │
│ │ │100年5月 │UC00000000│ 1,245,312元 │ 62,266元│ │ │
│ │ ├─────┼─────┼───────┼──────┤ │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 670,000元 │ 33,500元│ │ │
│ │ ├─────┼─────┼───────┼──────┤ │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 700,000元 │ 35,000元│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誤載為UC│ │ │ │ │
│ │ │ │00000000,│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 728,525元 │ 36,426元│ │ │
│ │ ├─────┼─────┼───────┼──────┤ │ │
│ │ │100年7月 │VG00000000│ 748,000元 │ 37,400元│ │ │
│ │ ├─────┼─────┼───────┼──────┤ │ │
│ │ │100年7月 │VG00000000│ 561,000元 │ 28,050元│ │ │
│ │ ├─────┼─────┼───────┼──────┤ │ │
│ │ │100年7月 │VG00000000│ 897,600元 │ 44,880元│ │ │
│ │ ├─────┼─────┼───────┼──────┤ │ │
│ │ │100年7月 │VG00000000│ 1,189,040元 │ 59,452元│ │ │
│ │ ├─────┼─────┼───────┼──────┤ │ │
│ │ │100年7月 │VG00000000│ 1,557,500元 │ 77,875元│ │ │
│ │ ├─────┼─────┼───────┼──────┤ │ │
│ │ │100年7月 │VG00000000│ 892,500元 │ 44,625元│ │ │
│ │ ├─────┼─────┼───────┼──────┤ │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 2,113,530元 │ 105,677元│ │ │
│ │ ├─────┼─────┼───────┼──────┤ │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 606,000元 │ 30,300元│ │ │
│ │ ├─────┼─────┼───────┼──────┤ │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 606,000元 │ 30,300元│ │ │
│ │ ├─────┼─────┼───────┼──────┤ │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 2,113,530元 │ 105,677元│ │ │
│ │ ├─────┼─────┼───────┼──────┤ │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 279,345元 │ 13,967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938,665元 │ 46,933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498,750元 │ 24,938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632,798元 │ 31,640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573,440元 │ 28,672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498,750元 │ 24,938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491,520元 │ 24,576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523,500元 │ 26,175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530,480元 │ 26,524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1,503,000元 │ 75,150元│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 │
│ │ │ │ │載為1,506,000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1,625,804元 │ 81,290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789,840元 │ 39,482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1,361,872元 │ 68,094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228,555元 │ 11,428元│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 1,126,080元 │ 56,304元│ │ │
│ │ ├─────┼─────┼───────┼──────┤ │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 636,082元 │ 31,804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669,560元 │ 33,478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669,560元 │ 33,478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40,572元 │ 17,029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695,904元 │ 34,795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695,904元 │ 34,795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608,916元 │ 30,446元│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 4,327,815元 │ 216,391元│ │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 1,195,488元 │ 59,774元│ │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 3,987,000元 │ 199,350元│ │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 2,079,396元 │ 103,970元│ │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 2,142,105元 │ 107,105元│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 725,760元 │ 36,288元│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 1,953,288元 │ 97,664元│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 2,573,806元 │ 128,690元│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 90,430元 │ 4,522元│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 940,500元 │ 47,025元│ │ │
│ │ ├─────┼─────┼───────┼──────┤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 4,409,750元 │ 220,488元│ │ │
│ │ ├─────┼─────┼───────┼──────┤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 1,253,542元 │ 62,677元│ │ │
│ │ ├─────┼─────┼───────┼──────┤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 820,080元 │ 41,004元│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 1,028,000元 │ 51,400元│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 970,000元 │ 48,500元│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 1,028,000元 │ 51,400元│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 1,009,528元 │ 50,476元│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 1,194,022元 │ 59,701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23,260元 │ 26,163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15,680元 │ 80,784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09,600元 │ 75,480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15,680元 │ 80,784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09,600元 │ 75,480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78,104元 │ 83,905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09,600元 │ 75,480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15,680元 │ 80,784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58,560元 │ 77,928元│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087,524元 │ 54,376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681,200元 │ 34,060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915,120元 │ 45,756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366,800元 │ 18,340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1,257,600元 │ 62,880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747,500元 │ 37,375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1,040,000元 │ 52,000元│ │ │
│ │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 786,000元 │ 39,300元│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1,196,430元 │ 59,822元│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1,321,340元 │ 66,067元│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1,313,268元 │ 65,663元│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1,306,230元 │ 65,312元│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 1,740,891元 │ 87,045元│ │ │
├──┼────┼─────┼─────┼───────┼──────┤ │ │
│ │小計 │ │130張 │137,985,378元 │ 6,899,274元│ │ │
├──┼────┼─────┼─────┼───────┼──────┼────────┼────────┤
│2 │品研公司│101年7月 │DK0000000 │ 2,300,448元 │ 115,022元│1.證人廖淑姻供述│同上 │
│ │00000000├─────┼─────┼───────┼──────┤ (稅二卷第535-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 │ 2,327,373元 │ 116,369元│ 536頁) │ │
│ ├────┤ │ │ │ │2.品研公司營業稅│ │
│ │申請停業│ │ │ │ │ 稅籍資料查詢作│ │
├──┼────┼─────┼─────┼───────┼──────┤ 業、財政部國稅│ │
│ │小計 │ │2張 │ 4,627,821元 │ 231,391元│ 局進銷項憑證明│ │
│ │ │ │ │ │ │ 細資料表(稅二│ │
│ │ │ │ │ │ │ 卷第532-533頁 │ │
│ │ │ │ │ │ │ ) │ │
│ │ │ │ │ │ │3.彰化銀行匯款回│ │
│ │ │ │ │ │ │ 條聯、合作金庫│ │
│ │ │ │ │ │ │ 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 │ 稅二卷第551 頁│ │
│ │ │ │ │ │ │ ) │ │
│ │ │ │ │ │ │4.陞曜公司財政部│ │
│ │ │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 │ 單(品研公司部│ │
│ │ │ │ │ │ │ 分)(稅一卷第│ │
│ │ │ │ │ │ │ 101頁) │ │
├──┼────┼─────┼─────┼───────┼──────┼────────┼────────┤
│ 3 │微盛公司│101年6月 │BW00000000│ 2,086,300元 │ 104,315元│1.證人侯豫根供述│同上 │
│ │00000000│ │ │ │ │ (稅二卷第565 │ │
│ ├────┤ │ │ │ │ -566頁) │ │
│ │營業中 │ │ │ │ │2.微盛公司營業稅│ │
│ │ │ │ │ │ │ 稅籍資料查詢作│ │
│ │ │ │ │ │ │ 業、財政部國稅│ │
│ │ │ │ │ │ │ 局進銷項憑證明│ │
│ │ │ │ │ │ │ 細資料表、101 │ │
│ │ │ │ │ │ │ 年營業稅年度資│ │
│ │ │ │ │ │ │ 料查詢(營業稅│ │
│ │ │ │ │ │ │ 申報期別查詢)│ │
│ │ │ │ │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 │ │ │ 101 年度營利事│ │
│ │ │ │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 │ │ │ │ 報書(損益及稅│ │
│ │ │ │ │ │ │ 額試算表)(稅│ │
│ │ │ │ │ │ │ 二卷第558-562 │ │
│ │ │ │ │ │ │ 頁) │ │
│ │ │ │ │ │ │3.微盛公司103 年│ │
│ │ │ │ │ │ │ 2 月14日說明書│ │
│ │ │ │ │ │ │ (稅二卷第564頁│ │
│ │ │ │ │ │ │ ) │ │
│ │ │ │ │ │ │4.臺灣新北地方法│ │
│ │ │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33592 號不起訴│ │
│ │ │ │ │ │ │ 處分書(偵卷第│ │
│ │ │ │ │ │ │ 132-132 頁反)│ │
│ │ │ │ │ │ │5.陞曜公司財政部│ │
│ │ │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 │ 單(微盛公司部│ │
│ │ │ │ │ │ │ 分)(稅一卷第│ │
│ │ │ │ │ │ │ 101頁) │ │
├──┼────┼─────┼─────┼───────┼──────┤ │ │
│ │小計 │ │1張 │ 2,086,300元 │ 104,315元│ │ │
├──┼────┴─────┼─────┼───────┼──────┼────────┼────────┤
│ │合計 │133張 │144,699,499元 │ 7,234,980元│ │ │
└──┴──────────┴─────┴───────┴──────┴────────┴────────┘
附表三(陞曜公司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
二)
┌──┬────┬─────┬─────┬───────┬──────┬─────────────────┐
│編號│買受人及│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銷項稅額 │證據出處 │
│ │統一編號│ │ │ │ ├────────┬────────┤
│ │/ 稅籍狀│ │ │ │ │買受人部分 │陞曜公司部分 │
│ │況 │ │ │ │ │ │ │
├──┼────┼─────┼─────┼───────┼──────┼────────┼────────┤
│1-1 │盛暉公司│99年3月 │LU00000000│ 689,400元 │ 34,470元│1.盛暉公司營業稅│1.證人陳俊成供述│
├──┤00000000├─────┼─────┼───────┼──────┤ 稅籍資料查詢作│ (稅一卷第155 │
│1-2 │ │99年3月 │LU00000000│ 632,520元 │ 31,626元│ 業、財政部國稅│ 、161-157 頁、│
├──┼────┼─────┼─────┼───────┼──────┤ 局進銷項憑證明│ 他卷第72-75頁 │
│1-3 │ │99年3月 │LU00000000│ 443,300元 │ 22,165元│ 細資料表、96至│ ) │
├──┤ ├─────┼─────┼───────┼──────┤ 99年營業稅年度│2.證人陳煌明(稅│
│1-4 │ │99年3月 │LU00000000│ 311,424元 │ 15,571元│ 資料查詢(營業│ 二卷第452 頁、│
├──┤ ├─────┼─────┼───────┼──────┤ 稅申報期別查詢│ 他卷第46-48頁 │
│1-5 │ │99年3月 │LU00000000│ 311,424元 │ 15,571元│ )進項來源、銷│ ) │
├──┤ ├─────┼─────┼───────┼──────┤ 項去路明細(稅│3.陞曜公司營業稅│
│1-6 │ │99年3月 │LU00000000│ 311,424元 │ 15,571元│ 二卷第583-588 │ 稅籍資料查詢作│
├──┤ ├─────┼─────┼───────┼──────┤ 、631-632 頁)│ 業、營業人變更│
│1-7 │ │99年3月 │LU00000000│ 494,900元 │ 24,745元│2.財政部中區國稅│ 登記查簽表、公│
├──┤ ├─────┼─────┼───────┼──────┤ 局中區國稅四字│ 司章程、說明書│
│1-8 │ │99年3月 │LU00000000│ 404,000元 │ 20,200元│ 第0000000000 │ 、新開業營業人│
├──┤ ├─────┼─────┼───────┼──────┤ 號刑事案件告發│ 訪問卡、營業人│
│1-9 │ │99年3月 │LU00000000│ 404,000元 │ 20,200元│ 書(稅二卷第 │ 設立(變更)登│
├──┤ ├─────┼─────┼───────┼──────┤ 594-618頁) │ 記申請書2 份、│
│1-10│ │99年5月 │MU00000000│ 2,374,208元 │ 118,710元│3.臺灣高雄地方法│ 高雄市政府100 │
├──┤ ├─────┼─────┼───────┼──────┤ 院檢察署103 年│ 年2 月18日高市│
│1-11│ │99年5月 │MU00000000│ 2,286,683元 │ 114,334元│ 度偵字第23858 │ 府四維經商公字│
├──┤ ├─────┼─────┼───────┼──────┤ 號
不起訴處分書│ 第00000000000 │
│1-12│ │99年8月 │PU00000000│ 1,423,515元 │ 71,176元│ (稅二卷第589-│ 號、99年12月6 │
├──┤ ├─────┼─────┼───────┼──────┤ 593 頁) │ 日高市府經二公│
│1-13│ │99年8月 │PU00000000│ 1,928,720元 │ 96,436元│4.臺灣臺北地方法│ 字第0000000000│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0 號函暨陞曜通│
│1-14│ │99年9月 │PU00000000│ 773,604元 │ 38,680元│ 102 年度偵字第│ 訊有限公司變更│
├──┤ ├─────┼─────┼───────┼──────┤ 2417號等起訴書│ 登記表、股東同│
│1-15│ │99年10月 │PU00000000│ 2,456,800元 │ 122,840元│ 、臺灣臺北地方│ 意書各1 份(稅│
├──┤ ├─────┼─────┼───────┼──────┤ 法院103 年度金│ 一卷第15-44 頁│
│1-16│ │99年12月 │QU00000000│ 2,290,302元 │ 114,515元│ 重訴字第9 號判│ ) │
├──┤ ├─────┼─────┼───────┼──────┤ 決(他卷第105-│4.陞曜通訊有限公│
│1-17│ │99年12月 │QU00000000│ 2,199,880元 │ 109,994元│ 142 、偵卷第 │ 司與張麗娟之房│
├──┤ ├─────┼─────┼───────┼──────┤ 136-205頁) │ 屋租賃契約書、│
│1-18│ │100年2月 │RU00000000│ 4,072,561元 │ 203,628元│5.陞曜公司財政部│ 高雄市前金區六│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合二路189 號3 │
│1-19│ │100年2月 │RU00000000│ 4,073,561元 │ 203,678元│ 申請調檔查核清│ 樓之所有人張麗│
├──┤ ├─────┼─────┼───────┼──────┤ 單(盛暉公司部│ 娟、高月梅填寫│
│1-20│ │100年2月 │RU00000000│ 380,070元 │ 19,004元│ 分)(稅一卷第│ 之財政部高雄國│
├──┤ ├─────┼─────┼───────┼──────┤ 109-112頁) │ 稅局問卷各1 份│
│1-21│ │100年2月 │RU00000000│ 608,112元 │ 30,406元│ │ (稅一卷第45- │
├──┤ ├─────┼─────┼───────┼──────┤ │ 49頁、稅二卷第│
│1-22│ │100年2月 │RU00000000│ 747,320元 │ 37,366元│ │ 498 、501頁) │
│ │ │ │(起訴書附│ │ │ │5.陞曜公司涉嫌取│
│ │ │ │表誤載為 │ │ │ │ 得及開立不實發│
│ │ │ │RU00000000│ │ │ │ 票明細表(稅一│
│ │ │ │,應予更正│ │ │ │ 卷第50-51 頁)│
│ │ │ │) │ │ │ │6.陞曜公司99至 │
├──┤ ├─────┼─────┼───────┼──────┤ │ 102 年申報書(│
│1-23│ │100年4月 │SY00000000│ 2,174,150元 │ 108,708元│ │ 按年度)查詢表│
├──┤ ├─────┼─────┼───────┼──────┤ │ 、99至102 年營│
│1-24│ │100年4月 │SY00000000│ 2,977,686元 │ 148,884元│ │ 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額申報書(401 │
│1-25│ │100年4月 │SY00000000│ 1,502,427元 │ 75,121元│ │ )、財政部高雄│
├──┤ ├─────┼─────┼───────┼──────┤ │ 國稅局營業人進│
│1-26│ │100年4月 │SY00000000│ 1,028,352元 │ 51,418元│ │ 銷項交易對象彙│
├──┤ ├─────┼─────┼───────┼──────┤ │ 加明細表(進項│
│1-27│ │100年4月 │SY00000000│ 1,035,400元 │ 51,770元│ │ 來源)、(銷項│
├──┤ ├─────┼─────┼───────┼──────┤ │ 去路)、財政部│
│1-28│ │100年4月 │SY00000000│ 887,165元 │ 44,358元│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申請調檔統一發│
│1-29│ │100年4月 │SY00000000│ 162,540元 │ 8,127元│ │ 票查核名冊、營│
├──┤ ├─────┼─────┼───────┼──────┤ │ 業人取得涉嫌開│
│1-30│ │100年6月 │UC00000000│ 542,520元 │ 27,126元│ │ 立不實統一發票│
├──┤ ├─────┼─────┼───────┼──────┤ │ 派查表、申購發│
│1-31│ │100年6月 │UC00000000│ 952,290元 │ 47,615元│ │ 票資料、99至 │
├──┤ ├─────┼─────┼───────┼──────┤ │ 102 年資產負債│
│1-32│ │100年6月 │UC00000000│ 486,708元 │ 24,335元│ │ 表、營利事業所│
├──┤ ├─────┼─────┼───────┼──────┤ │ 得稅結算申報核│
│1-33│ │100年7月 │VG00000000│ 774,000元 │ 38,700元│ │ 定通知書(稅一│
├──┤ ├─────┼─────┼───────┼──────┤ │ 卷第51-87、116│
│1-34│ │100年7月 │VG00000000│ 580,500元 │ 29,025元│ │ -125頁) │
├──┤ ├─────┼─────┼───────┼──────┤ │7.被告張桂榮財政│
│1-35│ │100年7月 │VG00000000│ 928,800元 │ 46,440元│ │ 部高雄國稅局99│
├──┤ ├─────┼─────┼───────┼──────┤ │ 至102 年度綜合│
│1-36│ │100年9月 │WL00000000│ 1,276,408元 │ 63,820元│ │ 所得稅各類所得│
├──┤ ├─────┼─────┼───────┼──────┤ │ 資料清單(稅一│
│1-37│ │100年9月 │WL00000000│ 114,500元 │ 5,725元│ │ 卷第149-152頁 │
├──┤ ├─────┼─────┼───────┼──────┤ │ ) │
│1-38│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154,304元 │ 57,715元│ │8.被告張桂榮供述│
├──┤ ├─────┼─────┼───────┼──────┤ │ (他卷第89-92 │
│1-39│ │100年11月 │XQ00000000│ 426,948元 │ 21,347元│ │ 頁背面、審訴卷│
├──┤ ├─────┼─────┼───────┼──────┤ │ 第52頁、院卷第│
│1-40│ │100年12月 │RU00000000│ 747,320元 │ 37,366元│ │ 120 頁正、反面│
│ │ │ │ │ (未扣抵) │ (未扣抵) │ │ ) │
├──┤ ├─────┼─────┼───────┼──────┤ │9.被告陳國振供述│
│1-41│ │101年2月 │YU00000000│ 1,229,040元 │ 61,452元│ │ (他卷第42-46 │
├──┤ ├─────┼─────┼───────┼──────┤ │ 、48-49 頁、審│
│1-42│ │101年2月 │YU00000000│ 1,203,840元 │ 60,192元│ │ 訴卷第44頁、院│
├──┤ ├─────┼─────┼───────┼──────┤ │ 卷第120 頁正、│
│1-43│ │101年2月 │YU00000000│ 1,304,160元 │ 65,208元│ │ 反面) │
├──┤ ├─────┼─────┼───────┼──────┤ │ │
│1-44│ │101年2月 │YU00000000│ 2,152,161元 │ 107,608元│ │ │
├──┤ ├─────┼─────┼───────┼──────┤ │ │
│1-45│ │101年2月 │YU00000000│ 2,195,655元 │ 109,783元│ │ │
├──┤ ├─────┼─────┼───────┼──────┤ │ │
│1-46│ │101年2月 │YU00000000│ 390,612元 │ 19,531元│ │ │
├──┤ ├─────┼─────┼───────┼──────┤ │ │
│1-47│ │101年2月 │YU00000000│ 183,995元 │ 9,200元│ │ │
├──┤ ├─────┼─────┼───────┼──────┤ │ │
│1-48│ │101年3月 │AH00000000│ 1,666,449元 │ 83,322元│ │ │
├──┤ ├─────┼─────┼───────┼──────┤ │ │
│1-49│ │101年3月 │AH00000000│ 1,145,000元 │ 57,250元│ │ │
│ │ │ │ │ (未扣抵) │ (未扣抵) │ │ │
├──┤ ├─────┼─────┼───────┼──────┤ │ │
│1-50│ │101年9月 │EY00000000│ 876,400元 │ 43,820元│ │ │
├──┤ ├─────┼─────┼───────┼──────┤ │ │
│1-51│ │101年9月 │EY00000000│ 1,056,000元 │ 52,800元│ │ │
├──┤ ├─────┼─────┼───────┼──────┤ │ │
│1-52│ │101年9月 │EY00000000│ 1,056,000元 │ 52,800元│ │ │
├──┤ ├─────┼─────┼───────┼──────┤ │ │
│1-53│ │101年9月 │EY00000000│ 980,000元 │ 49,000元│ │ │
├──┤ ├─────┼─────┼───────┼──────┤ │ │
│1-54│ │101年9月 │EY00000000│ 1,320,000元 │ 66,000元│ │ │
├──┤ ├─────┼─────┼───────┼──────┤ │ │
│1-5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33,725元 │ 26,686元│ │ │
├──┤ ├─────┼─────┼───────┼──────┤ │ │
│1-56│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47,976元 │ 82,399元│ │ │
├──┤ ├─────┼─────┼───────┼──────┤ │ │
│1-57│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39,792元 │ 76,990元│ │ │
├──┤ ├─────┼─────┼───────┼──────┤ │ │
│1-58│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47,973元 │ 82,399元│ │ │
├──┤ ├─────┼─────┼───────┼──────┤ │ │
│1-59│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39,792元 │ 76,990元│ │ │
├──┤ ├─────┼─────┼───────┼──────┤ │ │
│1-6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711,648元 │ 85,582元│ │ │
├──┤ ├─────┼─────┼───────┼──────┤ │ │
│1-61│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39,792元 │ 76,990元│ │ │
├──┤ ├─────┼─────┼───────┼──────┤ │ │
│1-62│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647,976元 │ 82,399元│ │ │
├──┤ ├─────┼─────┼───────┼──────┤ │ │
│1-63│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589,731元 │ 79,487元│ │ │
├──┤ ├─────┼─────┼───────┼──────┤ │ │
│1-64│ │101年12月 │GM00000000│ 859,523元 │ 42,976元│ │ │
├──┤ ├─────┼─────┼───────┼──────┤ │ │
│1-65│ │102年1月 │KN00000000│ 691,405元 │ 34,570元│ │ │
├──┤ ├─────┼─────┼───────┼──────┤ │ │
│1-66│ │102年1月 │KN00000000│ 931,320元 │ 46,566元│ │ │
├──┤ ├─────┼─────┼───────┼──────┤ │ │
│1-67│ │102年1月 │KN00000000│ 372,295元 │ 18,615元│ │ │
├──┤ ├─────┼─────┼───────┼──────┤ │ │
│1-68│ │102年1月 │KN00000000│ 1,276,440元 │ 63,822元│ │ │
├──┤ ├─────┼─────┼───────┼──────┤ │ │
│1-69│ │102年1月 │KN00000000│ 758,678元 │ 37,934元│ │ │
├──┤ ├─────┼─────┼───────┼──────┤ │ │
│1-70│ │102年1月 │KN00000000│ 985,800元 │ 49,290元│ │ │
├──┤ ├─────┼─────┼───────┼──────┤ │ │
│1-71│ │102年1月 │KN00000000│ 797,775元 │ 39,889元│ │ │
├──┤ ├─────┼─────┼───────┼──────┤ │ │
│1-72│ │102年4月 │LL00000000│ 244,800元 │ 12,240元│ │ │
├──┤ ├─────┼─────┼───────┼──────┤ │ │
│1-73│ │102年4月 │LL00000000│ 1,340,517元 │ 67,026元│ │ │
├──┤ ├─────┼─────┼───────┼──────┤ │ │
│1-74│ │102年4月 │LL00000000│ 1,338,390元 │ 66,920元│ │ │
├──┤ ├─────┼─────┼───────┼──────┤ │ │
│1-75│ │102年4月 │LL00000000│ 1,782,875元 │ 89,144元│ │ │
├──┼────┴─────┼─────┼───────┼──────┤ │ │
│ │小計:75張 │73張(不含│ 87,014,961元 │4,350,750 元│ │ │
│ │ │未扣抵之統│(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 │ │
│ │ │一發票2 張│86,267,644元)│為4,313,384 │ │ │
│ │ │,起訴書誤│ │元) │ │ │
│ │ │載為72張)│ │ │ │ │
├──┼────┬─────┼─────┼───────┼──────┼────────┼────────┤
│2-1 │翔合化合│100年9月 │WL00000000│ 513,750元 │ 25,688元│1.翔合公司營業稅│同上 │
├──┤物公司 ├─────┼─────┼───────┼──────┤ 稅籍資料查詢作│ │
│2-2 │00000000│100年9月 │WL00000000│ 2,176,936元 │ 108,847元│ 業、財政部國稅│ │
├──┤ ├─────┼─────┼───────┼──────┤ 局進銷項憑證明│ │
│2-3 ├────┤100年9月 │WL00000000│ 513,750元 │ 25,688元│ 細資料表(稅二│ │
├──┤申請停業├─────┼─────┼───────┼──────┤ 卷第635-637 頁│ │
│2-4 │ │100年9月 │WL00000000│ 2,254,692元 │ 112,735元│ )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 │
│2-5 │ │100年9月 │WL00000000│ 2,728,410元 │ 136,421元│ 局中區國稅四字│ │
├──┤ ├─────┼─────┼───────┼──────┤ 第0000000000、│ │
│2-6 │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373,677元 │ 118,684元│ 000000000 號刑│ │
├──┤ ├─────┼─────┼───────┼──────┤ 事案件告發書(│ │
│2-7 │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036,673元 │ 101,834元│ 稅二卷第647- │ │
├──┤ ├─────┼─────┼───────┼──────┤ 673頁) │ │
│2-8 │ │100年11月 │XQ00000000│ 422,300元 │ 21,115元│3.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院102 年度訴字│ │
│2-9 │ │100年11月 │XQ00000000│ 962,132元 │ 48,107元│ 第558 號判決書│ │
├──┤ ├─────┼─────┼───────┼──────┤ 、臺灣苗栗地方│ │
│2-10│ │100年11月 │XQ00000000│ 648,618元 │ 32,431元│ 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官102 年偵字第│ │
│2-11│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242,000元 │ 62,100元│ 271 號等起訴書│ │
├──┤ ├─────┼─────┼───────┼──────┤ (他卷第97-104│ │
│2-12│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091,584元 │ 54,579元│ 頁反) │ │
├──┤ ├─────┼─────┼───────┼──────┤4.陞曜公司財政部│ │
│2-13│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155,801元 │ 107,790元│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2-14│ │100年11月 │XQ00000000│ 4,392,732元 │ 219,637元│ 單(翔合公司部│ │
├──┤ ├─────┼─────┼───────┼──────┤ 分)(稅一卷第│ │
│2-15│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741,058元 │ 87,053元│ 113-114頁) │ │
├──┤ ├─────┼─────┼───────┼──────┤ │ │
│2-16│ │101年5月 │BW00000000│ 2,058,394元 │ 102,920元│ │ │
├──┤ ├─────┼─────┼───────┼──────┤ │ │
│2-17│ │101年5月 │BW00000000│ 1,235,140元 │ 61,757元│ │ │
├──┤ ├─────┼─────┼───────┼──────┤ │ │
│2-18│ │101年5月 │BW00000000│ 1,328,788元 │ 66,439元│ │ │
├──┤ ├─────┼─────┼───────┼──────┤ │ │
│2-19│ │101年5月 │BW00000000│ 1,736,530元 │ 86,827元│ │ │
├──┤ ├─────┼─────┼───────┼──────┤ │ │
│2-20│ │101年7月 │DK00000000│ 2,267,920元 │ 113,396元│ │ │
├──┤ ├─────┼─────┼───────┼──────┤ │ │
│2-21│ │101年7月 │DK00000000│ 1,622,180元 │ 81,109元│ │ │
├──┤ ├─────┼─────┼───────┼──────┤ │ │
│2-22│ │101年7月 │DK00000000│ 2,368,902元 │ 118,445元│ │ │
├──┤ ├─────┼─────┼───────┼──────┤ │ │
│2-23│ │101年7月 │DK00000000│ 1,277,420元 │ 63,871元│ │ │
├──┤ ├─────┼─────┼───────┼──────┤ │ │
│2-24│ │101年7月 │DK00000000│ 2,334,920元 │ 116,746元│ │ │
├──┤ ├─────┼─────┼───────┼──────┤ │ │
│2-25│ │101年7月 │DK00000000│ 2,375,163元 │ 118,758元│ │ │
├──┼────┼─────┼─────┼───────┼──────┤ │ │
│ │小計 │ │25張 │ 43,859,470元 │ 2,192,977元│ │ │
├──┼────┼─────┼─────┼───────┼──────┼────────┼────────┤
│3-1 │幸暉公司│100年7月 │VG00000000│ 1,119,000元 │ 55,950元│1.證人王明財供述│同上 │
├──┤00000000├─────┼─────┼───────┼──────┤ (稅二卷第708-│ │
│3-2 │ │100年7月 │VG00000000│ 922,500元 │ 46,125元│ 710頁) │ │
├──┼────┼─────┼─────┼───────┼──────┤2.杏暉公司營業稅│ │
│3-3 │營業中 │100年7月 │VG00000000│ 579,154元 │ 28,958元│ 稅籍資料查詢作│ │
├──┤ ├─────┼─────┼───────┼──────┤ 業、財政部國稅│ │
│3-4 │ │100年7月 │VG00000000│ 750,000元 │ 37,500元│ 局進銷項憑證明│ │
├──┤ ├─────┼─────┼───────┼──────┤ 細資料表、100 │ │
│3-5 │ │100年7月 │VG00000000│ 780,563元 │ 39,028元│ 至101 年營業稅│ │
├──┤ ├─────┼─────┼───────┼──────┤ 年度資料查詢(│ │
│3-6 │ │100年9月 │WL00000000│ 2,505,812元 │ 125,291元│ 營業稅申報期別│ │
├──┤ ├─────┼─────┼───────┼──────┤ 查詢)進項來源│ │
│3-7 │ │101年7月 │DK00000000│ 937,440元 │ 46,872元│ 明細、銷項去路│ │
├──┼────┼─────┼─────┼───────┼──────┤ 明細(稅二卷第│ │
│ │小計 │ │7張 │ 7,594,469元 │ 379,724元│ 674-690 頁) │ │
│ │ │ │ │ │ │3.高雄銀行鳳山分│ │
│ │ │ │ │ │ │ 行103 年12月25│ │
│ │ │ │ │ │ │ 日高銀鳳山字第│ │
│ │ │ │ │ │ │ 0000 000000 號│ │
│ │ │ │ │ │ │ 函暨杏暉公司開│ │
│ │ │ │ │ │ │ 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 │ │ │ │ 信用狀申請書相│ │
│ │ │ │ │ │ │ 關資料及付款傳│ │
│ │ │ │ │ │ │ 票(稅二卷第 │ │
│ │ │ │ │ │ │ 720-729 頁) │ │
│ │ │ │ │ │ │4.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 102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417號等起訴書│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 │
│ │ │ │ │ │ │ 法院103 年度金│ │
│ │ │ │ │ │ │ 重訴字第9 號判│ │
│ │ │ │ │ │ │ 決(他卷第105-│ │
│ │ │ │ │ │ │ 142 、偵卷第 │ │
│ │ │ │ │ │ │ 136-205頁) │ │
│ │ │ │ │ │ │5.陞曜公司財政部│ │
│ │ │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 │ 單(杏暉公司部│ │
│ │ │ │ │ │ │ 分)(稅一卷第│ │
│ │ │ │ │ │ │ 112頁) │ │
├──┼────┼─────┼─────┼───────┼──────┼────────┼────────┤
│4-1 │宏志公司│102年4月 │LL00000000│ 1,218,910元 │ 60,946元│1.宏志公司營業稅│同上 │
├──┤00000000├─────┼─────┼───────┼──────┤ 稅籍資料查詢作│ │
│4-2 │ │102年4月 │LL00000000│ 976,752元 │ 48,838元│ 業、財政部國稅│ │
├──┼────┤ │ │ │ │ 局進銷項憑證明│ │
│ │開立不實│ │ │ │ │ 細資料表(稅二│ │
│ │統一發票│ │ │ │ │ 卷第731-732 頁│ │
│ │營業人 │ │ │ │ │ ) │ │
│ ├────┼─────┼─────┼───────┼──────┤2.財政部北區國稅│ │
│ │小計 │ │2張 │ 2,195,662元 │ 109,784元│ 局北區國稅局審│ │
│ │ │ │ │ │ │ 四字第00000000│ │
│ │ │ │ │ │ │ 96號刑事案件移│ │
│ │ │ │ │ │ │ 送書(稅二卷第│ │
│ │ │ │ │ │ │ 734 -741頁) │ │
│ │ │ │ │ │ │3.陞曜公司財政部│ │
│ │ │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 │ 單(稅一卷第 │ │
│ │ │ │ │ │ │ 113頁) │ │
├──┼────┼─────┼─────┼───────┼──────┼────────┼────────┤
│5-1 │寶綋公司│100年6月 │UC00000000│ 696,000元 │ 34,800元│1.寶綋公司營業稅│同上 │
├──┤00000000├─────┼─────┼───────┼──────┤ 稅籍資料查詢作│ │
│5-2 │ │100年6月 │UC00000000│ 696,000元 │ 34,800元│ 業、財政部國稅│ │
├──┼────┼─────┼─────┼───────┼──────┤ 局進銷項憑證明│ │
│5-3 │尚有違久│100年6月 │UC00000000│ 661,200元 │ 33,060元│ 細資料表、100 │ │
│ │暫緩撤銷│ │ │ │ │ 年營業稅年度資│ │
│ │登記 │ │ │ │ │ 料查詢(營業稅│ │
├──┼────┼─────┼─────┼───────┼──────┤ 申報期別查詢)│ │
│ │小計 │ │3張 │ 2,053,200元 │ 102,660元 │ 銷項去路、進項│ │
│ │ │ │ │ │ │ 來源明細(稅二│ │
│ │ │ │ │ │ │ 卷第742-745 頁│ │
│ │ │ │ │ │ 1 │ ) │ │
│ │ │ │ │ │ │2.玉山銀行存匯中│ │
│ │ │ │ │ │ │ 心103 年4 月24│ │
│ │ │ │ │ │ │ 日玉山個(服二│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 61 號函暨寶綋 │ │
│ │ │ │ │ │ │ 公司104 年4月 │ │
│ │ │ │ │ │ │ 12日存摺存款取│ │
│ │ │ │ │ │ │ 款憑條、匯款申│ │
│ │ │ │ │ │ │ 請書(稅三卷第│ │
│ │ │ │ │ │ │ 915-916 頁) │ │
│ │ │ │ │ │ │3.陞曜公司財政部│ │
│ │ │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 │ 單(稅一卷第11│ │
│ │ │ │ │ │ │ 2頁) │ │
├──┼────┼─────┼─────┼───────┼──────┼────────┼────────┤
│6-1 │台聯公司│99年1月 │KU00000000│ 399,600元 │ 19,980元│1.證人施能策供述│同上 │
├──┤00000000├─────┼─────┼───────┼──────┤ (稅二卷第752-│ │
│6-2 │ │99年1月 │KU00000000│ 301,434元 │ 15,072元│ 753 頁、偵卷第│ │
├──┼────┼─────┼─────┼───────┼──────┤ 61-62 頁背面)│ │
│6-3 │決清算尚│99年1月 │KU00000000│ 244,880元 │ 12,244元│2.台聯公司營業稅│ │
├──┤未完結暫├─────┼─────┼───────┼──────┤ 稅籍資料查詢作│ │
│6-4 │緩 │99年1月 │KU00000000│ 707,000元 │ 35,350元│ 業、財政部國稅│ │
├──┼────┼─────┼─────┼───────┼──────┤ 局進銷項憑證明│ │
│ │小計 │ │4張 │ 1,652,914元 │ 82,646元│ 細資料表(稅二│ │
│ │ │ │ │ │ │ 卷第749-750 頁│ │
│ │ │ │ │ │ │ ) │ │
│ │ │ │ │ │ │3.臺灣新北地方法│ │
│ │ │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6809 號起訴書│ │
│ │ │ │ │ │ │ (偵卷第48-50 │ │
│ │ │ │ │ │ │ 頁反) │ │
│ │ │ │ │ │ │4.陞曜公司財政部│ │
│ │ │ │ │ │ │ 高雄國稅局專案│ │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 │ 單(台聯公司部│ │
│ │ │ │ │ │ │ 分)(稅一卷第│ │
│ │ │ │ │ │ │ 109頁) │ │
├──┼────┴─────┼─────┼───────┼──────┼────────┼────────┤
│ │合計(總計116張,不 │114張 │143,623,359元 │ 7,181,175元│ │ │
│ │含未扣抵之統一發票2 │(起訴書誤│ │ │ │ │
│ │張) │載為113 張│ │ │ │ │
│ │(起訴書誤載為115張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