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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4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張秀昭       蔡秉勳 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邱紳篪       縯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筠臻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林心惠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國 被   告 閻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3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