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香蘭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被 告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麗英
被 告 譚麗英
梁碩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駁回,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譚麗英因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18號誹謗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
刑事案件業經本
院審理後,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以書狀載明
「如
諭知無罪判決,請准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
(見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391 號卷第7 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