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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李靜怡 被   告 石達政       潤來實業有限公司(即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