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雲峰
原 告 鄭維宏
被 告 柯國斌
被 告 巫培文
上列被告因犯
過失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柯國斌、巫培文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份(本
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4號),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原告遲於同年12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