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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峰 原   告 鄭維宏 被   告 柯國斌 被   告 巫培文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柯國斌、巫培文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份(本 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4號),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原告遲於同年12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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