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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張慶民 訴訟代理人 陳靖昇律師 被   告 黃正義 被   告 美日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新鵬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沛緹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不含附件資料)。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正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 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原告對被告黃正義、美日欣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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