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張慶民
訴訟
代理人 陳靖昇
律師
被 告 黃正義
被 告 美日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新鵬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沛緹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不含附件資料)。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正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
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原告對被告黃正義、美日欣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