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尤莊O蓮
尤國濱
尤O心
尤嘉琪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余如惠律師
被 告 順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被 告 石志豪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緝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原繫屬
案號:94年度交訴字第1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石志豪受雇於被告順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並擔任司機職務。被告石志豪於民國92年12月24日下午1 時
4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沿高雄市○○區○○○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外側快車道上行經該路與康莊路口前,
因前方由楊O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為停
車讓其乘客能便利下車,竟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
且未將車輛緊鄰道路右側暫停,而任意將車輛車頭向右斜停
在機慢車道上後,迫使後方同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
型機車行駛於機慢車道之被害人尤O郎向左偏轉行駛欲繞過
前車而暫駛上快車道;
適行駛於同向後方之被告石志豪竟疏
未注意此一車前狀況,而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致其所駕
車輛右後前輪不慎擦撞被害人尤O郎所騎乘機車之車尾,造
成被害人尤O郎人車倒地後,經轉送往鳳山國軍總醫院急救
,仍於同年月31日凌晨1 時許因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不治死
亡,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尤莊O蓮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原
告尤O賓244 萬4,300 元、原告尤O心200 萬元,原告尤O
琪2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
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石志豪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因
追訴權時效完成
,經本院為
免訴判決(107 年度交訴緝字第1 號)在案,依
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