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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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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智易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31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建智明知起訴書附件所示圖片,為內 衣商品圖片,係告訴人愛桃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 作,非經同意不得重製、公開展示,竟與陳韋廷(所涉違反 著作權法犯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意圖營利, 未經告訴人同意授權,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起,至107 年 6 月6 日止,由陳韋廷提供其名義所註冊使用之蝦皮拍賣帳 號「tc5789」,供被告公開張貼自網路下載之上開圖片(圖 檔名稱:「現貨,連A 罩杯都有溝」等),從事網拍營利行 為,致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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