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31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建智明知
起訴書附件所示圖片,為內
衣商品圖片,係
告訴人愛桃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
作,非經同意不得重製、公開展示,竟與陳韋廷(所涉違反
著作權法
犯行,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共同
意圖營利,
未經
告訴人同意授權,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起,至107 年
6 月6 日止,由陳韋廷提供其名義所註冊使用之蝦皮拍賣帳
號「tc5789」,供被告公開張貼自網路下載之上開圖片(圖
檔名稱:「現貨,連A 罩杯都有溝」等),從事網拍營利行
為,致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