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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智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家樂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靜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63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家樂福旅行社有限公司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從業人員,於民國104 年間不詳日期 ,在不詳地點,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擅自重製由告訴 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海夜景 圖照片(圖號:00000000號)1 張,並上傳至被告公司之官 方網站(網址htpp :// www .familytour .com .tw/)而公 開傳輸、展示,以供被告公司銷售春秋航空之上海行程之用 ,因認被告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公司被訴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 、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被告公司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公司於106 年12月28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 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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