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家樂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靜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63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家樂福旅行社有限公司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從業人員,於民國104 年間不詳日期
,在不詳地點,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擅自重製由
告訴
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海夜景
圖照片(圖號:00000000號)1 張,並上傳至被告公司之官
方網站(網址htpp :// www .familytour .com .tw/)而公
開傳輸、展示,以供被告公司銷售春秋航空之上海行程之用
,因認被告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等語。
二、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公司被訴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
、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被告公司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公司於106 年12月28
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爰依前揭
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