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旭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3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旭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伍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邱旭騰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之商標,且目前均仍在商標專
用
期間,並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各項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
意圖販賣而陳列、
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
之虞,竟
基於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日,自高雄市○鎮區○○○路「金鑽跳
蚤市場」購入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光碟片後,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路○○○號經營之「情趣用品DVD」實體店面
,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代價,在店面架上供不特定
人瀏覽選購而陳列之,並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共售出141
片而獲利(即如附表編號8所示封面之141片仿冒商標光碟)
。
嗣來祥國際有限公司員工李中生於000年0月00日,基於蒐
證之目的,前往上開店家,以20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
仿冒商標光碟4片,經送請
鑑定確認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並報
警處理,嗣於106年10月25日17時10分許,經員警持本院核
發之
搜索票前往邱旭騰上址店面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
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光碟937片及光碟封面紙141
張等物品,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邱旭騰於警詢及
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李中生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照片、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來祥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蒐證
資料、商品侵害鑑定報告、註冊商標對照及數量表、仿品與
真品比對圖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
等附卷
可稽,足認告上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
犯行,應
堪認定。
三、查本件
告訴代理人李中生購買附表編號9 所示之仿冒商標光
碟4 片時,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
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
號判決意旨
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
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就陳列如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仿冒商標光碟、以及為告訴代理人購得如附表編號9所示
之仿冒商標光碟部分,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非法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販售出如附表編號8所示封面
之141片仿冒商標光碟部分,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
低度行為,為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件被告自
106年9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25日
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
間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均在上開店址內販
賣,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
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
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同時同地販賣前開仿冒不同商標之商
品,係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侵害
數商標專用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於實體店
面陳列仿冒商標之影音光碟,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業利益
及消費者正確認知其所使用商品來源之權益,有礙公平交易
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所販賣、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
種類、數量非微,亦有相當之侵權市值,並考量被告
犯後坦
承犯行,雙方尚未達成
和解,被害人尚未獲得
適當賠償,及
被告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自稱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仿冒商標光碟、仿冒商標光
碟封面紙,係被告犯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宣告沒收之。又本件被
告賣出之侵權光碟數量為145片(含為告訴代理人蒐證所購
得之仿冒光碟),而有犯罪所得7250元(每片以50元計算)
,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就該7250元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予以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
開多數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
條之2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
│附表: │
├──┬───────────┬───┬─────┬─────┬─────┬────┤
│編號│商品名稱 │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 │ │ │ │ │(民國) │ │
├──┼───────────┼───┼─────┼─────┼─────┼────┤
│ 1 │仿冒S1 NO.ONE STYLE商 │161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標光碟 │ │限公司 │ │ │ │
├──┼───────────┼───┼─────┼─────┼─────┼────┤
│ 2 │仿冒MOODYZ商標光碟 │310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 │ │ │
├──┼───────────┼───┼─────┼─────┼─────┼────┤
│ 3 │仿冒アイポケ商標光碟 │151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 │ │ │
├──┼───────────┼───┼─────┼─────┼─────┼────┤
│ 4 │仿冒E-BODY商標光碟 │40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 │ │ │
├──┼───────────┼───┼─────┼─────┼─────┼────┤
│ 5 │仿冒KIRAKIRA商標光碟 │26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 │ │ │
├──┼───────────┼───┼─────┼─────┼─────┼────┤
│ 6 │仿冒OPPAI商標光碟 │121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 │ │ │
├──┼───────────┼───┼─────┼─────┼─────┼────┤
│ 7 │仿冒Madonna商標光碟 │128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 │ │ │
├──┼───────────┼───┼─────┼─────┼─────┼────┤
│ 8 │仿冒上開商標光碟封面紙│141張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 │ │限公司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9 │蒐證購得之仿冒MOODYZ等│4片 │來祥國際有│00000000 │116.2.15 │影音光碟│
│ │商標光碟 │ │限公司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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