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倪夏玉
原 告 鄭如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被 告 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皓炫
被 告 尹遵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
連帶給付原告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2,000,000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
連帶給付原告鄭如潔新臺幣500,000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⒊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
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判決書之案號、
當事人名稱
、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14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
報全國版第一版1日。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則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業經刑事判決就被
告等人所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未經原告即
告訴人勝得
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如潔合法告訴,而為
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
,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無庸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
,本院無庸就此為准駁,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