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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7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州 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撤緩偵字第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俊州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準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緩刑 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元。 事 實 一、潘俊州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之茂農順有限公司負 責人,明知大陸地區胡蘿蔔重量超過1000公斤或完稅價格超 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係管制進口物品,依法不得私運 進口、出口,竟基於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5年8月間,向大陸地區之合肥旺稼進出口有限公司( 下稱合肥旺稼公司)購入胡蘿蔔6900公斤,並於105年9月間 委由不知情之○○報關有限公司(下稱○○報關公司)繕製 編號第BD/05/188/V4879號進口報單,於105年9月19日向財 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自大陸地區進口鮮白蘿蔔1批,在鮮 白蘿蔔貨品內夾藏上述胡蘿蔔。嗣該關派員於105年9月20日 查驗,發覺實際來貨夾藏大陸地區胡蘿蔔6900公斤(已由相 關單位施以行政沒入)。 ㈡、105年10月間,再次向合肥旺稼公司購入胡蘿蔔3000公斤後 ,以上開相同方式夾藏進口,並於105年11月間,仍委由不 知情之榮駿報關公司繕製編號BE/05/188/V5230號進口報單 ,於105年11月11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自大陸地區 進口鮮白蘿蔔1批。遭該關於105年11月17日查獲其內夾藏大 陸地區胡蘿蔔3000公斤(已由相關單位施以行政沒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潘俊州坦承不諱,核與榮駿報關公 司人員張○○、孫○○、高雄關業務二組驗貨關員楊○○、 許○○證述相符,並有進口報單第BD/05/188/V4 879號及BE /05/188/V5230號、報關檢附之發票及裝箱單、高雄關編號 KH NO.030402號及KH NO.02079號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 搜索筆錄影本、現場走私紅蘿蔔貨品照片可稽。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準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違反政府管制禁令,自大陸地區走私胡蘿蔔進入 臺灣地區,實有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且無任何犯罪前科 ,有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 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事實欄一之㈡係第二次查獲,量刑較 重)。另本件被告私運進口之胡蘿蔔業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 關依法沒入,本案無宣告沒收必要,附此敘明。 五、被告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業如前述。其因失慮 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暨審酌本案原經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106年偵字4099號,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應於 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 ),嗣因被告未按期給付公庫12萬元而經撤銷緩起訴,及因 而徒增司法資源支出等情(被告辯稱:因家人生病,被告一 人經營公司很忙致逾期未繳等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緩刑二 年,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 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十三萬元,以資警惕。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起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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