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淂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
字第6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偉淂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偉淂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
式取得周彥彰之身分證及機車駕照
正本後,未經周彥彰之同
意,於民國104 年12月5 日,先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不知情
之侯瀚翔(涉犯偽造文書等犯嫌,另為
不起訴處分)刻印周
彥彰之印章1 枚後,再與侯瀚翔一同至高雄市○○區○○路
○○○ 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大樹久堂門市」(下稱
久堂門市),以周彥彰之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
號(下稱上開門號),並由侯瀚翔於「預付卡申請書」、「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蓋用其於同日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業者所刻印之「周彥彰」印章於其上,而偽造周彥彰之印文
共3 枚,連同上開周彥彰之身分證及駕照正本,持向久堂門
市人員鄭朝容以行使,致鄭朝容誤認王偉淂、侯瀚翔確有經
周彥彰同意申辦前揭門號,而交付該門號之SIM 卡與王偉淂
,
足以生損害於周彥彰及久堂門市。案經周彥彰
告訴偵辦。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台上
字第816 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
偵查中
之供述、
證人侯瀚翔於偵訊之證述、證人即
告訴人周彥彰於
偵訊之指述、證人即久堂門市承辦人鄭朝容於偵查中之證述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法大字00000000
0 號書函、鉦昌通訊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2 月8 日回函、上
開門號之申請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網
路/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告訴人與侯瀚翔之雙證件影本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遠傳資料查詢、被告與侯瀚翔之LI
NE對話紀錄各1 份等件為據。
四、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和侯瀚翔前往久堂門市辦
理上開門號,惟
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犯
行,辯稱:我只是個介紹人,看誰聯絡我,我就介紹誰去辦
,通訊行店家有個聯絡人說,如果我有介紹客人去他們那裡
辦門號換現金的話,我可以收到獎金,我就自己先辦,後面
我就再介紹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去那裡辦門號,我就把資料
拿給侯瀚翔去辦,印章也是侯瀚翔自己去刻的,那些辦門號
的人自己也知道他是要去辦門號的。當初是周彥彰欠錢,跑
掉好幾個月了,突然被債主找到,債主就找我一起過去周彥
彰住處,債主問周彥彰可以辦一些門號換現金,看他要不要
辦一些錢出來繳利息,然後周彥彰自己也同意。因為這是2
、3 年前的事了,我根本不知道周彥彰是誰,之後被
通緝我
也不知道這件事情,是
開庭時我看到他,我才慢慢想起來等
語(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0頁、第35頁背面至37頁)。
五、經查:
㈠被告王偉淂有於前揭時、地,先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不知情
之侯瀚翔刻印周彥彰之印章1 枚後,再與侯瀚翔一同至久堂
門市,以周彥彰之名義,申請上開門號,並由侯瀚翔於「預
付卡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蓋用其於同日
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刻印之「周彥彰」印章於其上,而
偽造周彥彰之印文共3 枚,連同上開周彥彰之身分證及駕照
正本,持向久堂門市人員鄭朝容以行使,致鄭朝容誤認王偉
淂、侯瀚翔確有經周彥彰同意申辦前揭門號,而交付該門號
之SIM 卡與王偉淂等節,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
參見前理由欄、四部分所示之被告答辯內容),核與證人侯
瀚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久堂門市人員鄭朝
容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
5 年度他字第4947號偵卷第73至75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5 年度偵緝字第647 號偵卷第30至31頁、第43至46頁、第
49至50頁;本院訴字卷第21至26頁背面),並有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8月09日法大字000000000 號書函、用
戶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門號00000000 00
申請書、周彥彰之駕照及身分證影本、侯瀚翔之健保卡及身
分證影本、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影本、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法大字0000
00000 號書函、侯瀚翔陳報與王偉淂之對話紀錄、侯瀚翔提
供之LINE對話紀錄各1 份等件在卷
可稽(參見前揭他字偵卷
第24頁、第89至93頁、第96頁;前揭偵字偵卷第36至40頁、
第54至56頁背面),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周彥彰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收到環保局
寄罰單給我,說我有一支預付卡的門號被賣房子的拿去貼廣
告在大寮的電線桿,我才去查,才知道我被盜辦門號,我又
從台灣大哥大那邊查到那是在久堂辦的,我又去久堂問,才
知道被盜辦,我也想知道對方怎麼拿到我的雙證件的,我不
認識被告、侯瀚翔,我的身分證、駕照也沒有不見,104 年
12月5 日之前,我也沒有無把身分證、機車駕照拿給別人,
叫人家幫我辦月租或預付卡門號,也沒有同意別人拿我的身
分證、機車駕照申辦門號等語(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7至29頁
),而明確證述其未曾申辦上開門號,亦未曾將其所有之身
分證、駕照等證件交付他人持之辦理上開門號
等情。惟依據
證人周彥彰於本院審理中另證述:104 年9 月那時候,我有
跟錢莊借1 萬元,他說公司借就是要押證件,所以我的身分
證正本有押在那邊,而我的駕照有被影印,因為要雙證件,
影印時我有看到他順便影印我的身分證,就是把我的身分證
、駕照兩個正面一起印在同一張紙上,(提示上開他字偵卷
第91頁之預付卡申請書所附證件)就是像這樣,正反面都有
印,影印完之後上面沒有蓋章。10月份我就還錢了,證件也
有拿回來,大概押在別人那邊大約1 個月時間。當時是看報
紙借款的,現在也找不到他了,也沒有他的電話了。當時沒
工作,做臨時工,一個月做10天左右而已,很缺錢,我是為
了生活費借錢等語(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背面)。證人周
彥彰既證述其於案發前約3 個月許,有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正
本抵押在上開身分不詳之錢莊人員處,復提供駕照予該人影
印留存,且其所有之身分證、駕照確有遭該人併排影印,排
列方式如同上開他字偵卷第91頁之預付卡申請書所附證件所
示等情,又
參酌檢察官所調閱之該預付卡申請書
原本所附之
周彥彰身分證、駕照影本,亦均係黑白影印影像等節,則本
案即不能排除上開身分不詳之錢莊人員,
嗣有將其上開影印
之周彥彰之身分證及駕照影本轉交付予被告,並向被告表示
周彥彰願意辦理上開門號以清償債務等語,被告主觀上因此
認知,而與侯瀚翔一同前往久堂門市申辦上開門號等節。準
此,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並未經周彥彰同意,竟仍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含偽造印章、印文)、詐欺取財之犯意,為
申辦上開門號等相關行為,
顯非無疑。
㈢且查,被告於案發前確有以介紹他人辦理門號從中獲取獎金
報酬之行為,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參見本院訴
字卷第20頁),核與證人侯瀚翔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大致相符
(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1頁)。再依據證人侯瀚翔於本院審理
中證述:(問:為何你會幫周彥彰申請預付卡門號?)我覺
得周彥彰應該也是要換現金,因為我自己也有辦,我猜他們
應該都是同意才會把證件給被告,(問:辦月租型的門號可
以換現金,要如何拿到現金?)因為辦門號可能會有手機,
店家會拿手機去賣,大概等幾天後,業務員會把現金拿給被
告,被告再把我的佣金給我,我本人名義辦的2 個門號,被
告有1 萬元給我。(問:你幫被告辦月租型門號是可以辦門
號換現金,那辦預付卡有何好處?)好像也是會有幾百塊,
我記得辦預付卡退的佣金,出名的那個人可以拿到500 元,
不像辦月租費的可以拿到這麼多,代辦的可以拿到1 、200
元左右,我只記得很少,幾百塊而已,這是被告事先跟我說
的,他說他拿到的是電信公司退佣的錢,但我不知道他可以
拿到多少等語(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3至23頁背面、第25至26
頁),可察被告曾向侯瀚翔陳述如介紹他人辦理行動電話門
號,其不僅自身可從中獲取獎金外,門號申辦名義人亦可獲
取部分現金,而侯瀚翔確曾因以自己名義辦理門號,獲得被
告給付之現金等事實。則以周彥彰係因金錢借貸而提供其上
開證件予上開錢莊人員,上開錢莊人員
顯有可能為避免周彥
彰無法如期償還該借款,而向被告表示周彥彰欲辦理門號換
取現金等語,因此交付上開證件影本委由被告代辦上開門號
。
㈣至證人鄭朝容雖於偵查中證述(問:一般預付卡申請流程為
何?)如果是代辦的話,他要帶本人雙證件、代辦委託書,
這樣就可以辦了,雙證件一定要正本,影本不能辦。如果客
戶本人未到場,
代理人又只提供本
人證件影本的話,我們不
會讓客戶辦,因為被公司抓到,會被罰很多錢。(問:〈提
示周彥彰預付卡申請書〉為何這份申請書上,本人周彥璋的
雙證件是黑白影印;代理人侯瀚翔的雙證件卻是彩色影印?
)正常我們都是用黑白影印,可是公司有時候黑白影印會模
糊,我們就會印彩色的,但是彩色成本比較高。(問:所以
確定當天侯瀚翔提供的周彥彰證件是正本還是影本?)是正
本等語(參見前揭偵卷第49頁背面至50頁)。然而,證人鄭
朝容於偵查中亦有證述:(問:是否還記得當天申辦的情形
?)說實在的,我們業務量大,我不太記得了,我們都是按
照正常程序,如果有符合,我們就會幫他辦。(問:侯瀚翔
之前就有去你們店? 辦過手機嗎?)沒有什麼印象。大部分
檔案都是備份1 年,我們就會送回總公司銷毀等語(參見前
揭偵卷第49頁背面),足認證人鄭朝容僅係就其等一般作業
之通常流程係須持本人正本辦理等情,而為前揭證述,惟侯
瀚翔申辦上開門號時,是否確係持周彥彰之上開雙證件正本
,其顯然已不復記憶。而參酌上開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原本
內容,其中僅有周彥彰身分證、駕照影本,均係黑白影印影
像,其餘如預付卡申請書、侯瀚翔之身分證、健保卡、用戶
授權代辦委託書,則均係彩色影印。何以就代理人侯瀚翔證
件部分及上開申請書之純文字文件均係以彩色影印,未到場
之本人證件資料卻係黑白影印,二者採何種影印方式並未一
致,此顯與常情有悖,亦難
佐證證人鄭朝容前揭證述侯瀚翔
當時係持周彥彰之上開雙證件正本等語屬實;此外,證人侯
瀚翔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當天我去辦理的時候,我記得周
彥彰的部分好像是影本,因為記得當天我沒有看到正本的身
分證、駕照。我記得我那天辦蠻多門號的,如果全部都是正
本的話應該會有一疊,但我記得沒有看到,應該都是影本。
那天我都沒有經手證件的部分,我也沒有注意被告當時拿給
店員的是不是影本。(問:請回憶當天你去代辦時,在辦理
的過程中,跟你們接洽的業務,有沒有跟你們核對身分證的
正本?)應該沒有,因為有點久了,我不太敢確定。(問:
該次去代辦時,你的雙證件是彩色的,但周彥彰的是黑白的
,請回憶當初代辦過程中,業務員有無跟你反應你的證件印
黑白的印不清楚,所以改印彩色的?)沒有這個過程等語(
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背面至24頁背面)。則證人鄭朝容前
揭證述侯瀚翔當時確有
攜帶周彥彰之上開雙證件正本到場辦
理等節,是否屬實,確有疑義。準此,依據目前卷內事證交
互參照,亦無從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於不詳時、地,以不詳
方式取得周彥彰之上開雙證件正本等事實。
六、
綜上所述,被告固於前揭時、地,辦理上開門號,惟依目前
卷內各事證交互參照,並無從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明知其未
經周彥彰同意,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含偽造印章、印文
)、詐欺取財之犯意,為申辦上開門號之行為。公訴意旨意
旨所舉之證據,既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
訴意旨所指之該犯嫌,被告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揆諸首揭
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就
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提起公訴,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