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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96號 原   告 侯畊宇 特別代理人 侯冠仰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黃伊欽即明城工程行       陳三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