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吳明芬
莊怡君
莊富貞
莊卜謙
莊李玉鑾
共 同
被 告 李癸和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被告李癸和無罪在案。然因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孫志鴻律師及原告莊卜謙於本院上開
刑事案件審理時,已當庭表明若刑事訴訟為
無罪判決,則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此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115年6月4日審判筆錄在卷
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