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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涵晴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謙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SHEER ZINC MOISTURIZER SPECTRUM SPF 30」防曬隔離 霜參佰參拾捌瓶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涵晴國際有限公司、劉謙郁因違反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惟扣案之「SHEER ZINC MOISTURIZER SPECTRUM SPF 30 」防曬隔離霜338 瓶,均屬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妨害衛生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 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 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 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 11月9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 規定:「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 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 銷燬之」。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妨害衛生之物 品部分,仍應適用105 年11月9 日修正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之特別規定。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雖於107 年5 月2 日 再經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然修正後之該法尚未施行,本件仍無適用,附此敘明。復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涵晴國際有限公司、劉謙郁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 字第2154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 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SHEER ZINC MOISTURIZER SPECTRUM SPF 30 」防曬隔離霜338 瓶,均屬未經向衛生福 利部申請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逕行輸入之含藥化妝品,業據 檢察官於前述緩起訴處分認定屬實,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103 年3 月10日FDA 研字第1030006077號函暨檢附 之檢驗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商抽查紀錄表、檢 查現場記錄表、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 年1 月7 日高普業 二字第1031000477號函及檢附進口報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他 字卷第6 至13頁、第15至16頁、偵字卷第7 至15頁)在卷可 憑,足見上開物品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均應依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