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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王霞       林昕嬡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沛穎 被   告 馮天助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被   告 德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旺成 被   告 德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被   告 德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進三 被   告 德成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宗哲 被   告 趙明玲       蔡秀芳       何碧純       陳素梅       許仁正       賴富源       邱佳重       林瑞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