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維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續字1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維國犯散布文字
誹謗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賈維國前為和春技術學院電子系副教授,呂綺修係和春技術
學院副校長。賈維國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
故意,於民
國106年12月11日22時0分39秒許,使用網際網路,在其經營
之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留言板,針對網友引用中國時
報題名「和春學生真功夫半年升主任」之新聞報導,留言「
OX的老師都很優秀認真,可惜被夫妻高層搞到烏煙瘴氣,準
備關門」,以「台長回應」之名稱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
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
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掉多少錢」;
暨接續於翌(12)日
11時44分24秒許,就網友刊載之「A女提到的50萬頭盔,是
跟慶富公司購買,跟海軍水下作業大隊同一等級的深海頭盔
,看來不只海軍被騙,連OX也被騙」之留言,以「台長回應
」之名稱留言:「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
子」等語,供不特定網友連結閱覽,以此不實言論影射呂綺
修藉採購頭盔收取廠商回扣,足以貶損呂綺修名譽。
二、案經呂綺修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案被告之戶籍及居所雖非本院轄區,惟本案為網路犯罪,
告訴人住所在本院轄區,並於本院轄區上網查悉上開留言,
業經告訴
代理人陳明(他一卷11、64頁),本院有
管轄權,
核先敘明。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就呂綺修
於偵查中未
具結之陳述,同意有
證據能力(院二卷63頁)。
審理時又未提及偵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
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
脅迫、
詐欺、
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
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
為,且非
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
能力。
二、
訊據被告賈國維坦承於上開時間,在PChome個人新聞台,以
「台長回應」之名,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
安全,光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
知又被她A掉多少錢」、「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
在做凱子」。惟否認有誹謗之
犯行,辯稱:我只是質疑,未
指明呂綺修收錢,和春學院採購頭盔的價格不合理,網路上
輸入潛水頭盔,很多價格較低。留言者本就懷疑,我才附和
,也只是懷疑。當時網友以為是慶富公司,我沒有查證,是
過失。但私校用政府的錢買的設備價錢太高,大家都可提出
意見,這是可受公評的事。和春學院
原本有潛水裝,購入頭
盔後,只在校內水深150公分之水池內使用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為和春學院副教授,呂綺修為副校長。106年
間和春學院公開採購水底電焊裝備(含潛水頭盔、通訊、氣
體管線等設備,並須保固三年、提供教育訓練等)。106年
10月24日第二次召標時,由葳蘴企業有限公司(簡稱:葳蘴
公司)以總價99萬元得標。暨被告於上開時間,於PChome個
人新聞台為前揭留言
等情,業經被告
自承,及呂綺修、陳建
隆、陳明仁證述在卷,並有相關留言之截取畫面及民間公
證
人楊士弘公證書(他一卷19、33頁)、開標決標會議紀錄、
和春技術學院標價清單(附表一編號4)
可佐,此部分事實
,應
堪認定,又綜觀被告前揭留言,明確提到「副校長呂綺
修」、「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掉多少錢」、「A收20萬」,顯
指呂綺修就本件採購案收取回扣,足以貶損呂綺修名譽,至
為灼然。
四、次查:
㈠、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時,證人陳明仁證稱:「(你是否是
葳蘴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葳蘴企業有限公司與
慶富有無關係?)沒有關係。(你跟慶富的負責人有無親戚
關係?)完全沒有。」等語。即本件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葳蘴
公司,與承包海軍獵雷艦涉弊之慶豐造船公司,並無任何關
連。為此,網友留言
所稱:「50萬頭盔,是跟慶富公司購買
」,及被告留言所稱:「我看是慶富收30萬」,均明顯與事
實不符,核先敘明。
㈡、又陳建隆證稱
略以:本件頭盔可以做水下作業,軍方也有使
用,可在深水使用。之前有學生在台船實習,後來台船留任
變成正式員工。買這頭盔是教學用,主要是要讓學生知道,
有這未來應該會很夯的行業在那邊,看願不願意學習。我當
時是工業工程管理系主任,水下電銲課程是系上課程,學生
從最基礎的陸上電焊學下去至少10個學分以上。學校原本只
有5套一般的潛水裝,本件採買的設備,是系上先提出來,
並非呂綺修指示。系上討論後,要跟學校討論可否購買。呂
綺修是和春技術學院副校長,我曾與呂綺修談過。學校要買
儀器設備都要開會,要動用資本門即買設備,會議上有討論
。會議由校長或副校長主持,我不記得是否為呂綺修主持,
但呂綺修應該知道本件頭盔採購,因為我有跟他講過。(當
時你跟呂綺修就頭盔採購的事情討論什麼?)要買什麼東西
,是買頭盔還是要買其他設備。(呂綺修了解這個採購案嗎
?當時他有講什麼嗎?)就是去找國內目前有在用的,甚至
要我們去業界問問看,在從事這個行業的,他們到底是用什
麼樣的東西。(呂綺修有無指示你要去找葳蘴公司?)沒有
。(葳蘴公司是你自己去找的?)對。(除了在學校會議有
跟呂綺修討論過採購頭盔事宜後,呂綺修有無干涉過你關於
採購頭盔的事情,或跟你建議要怎麼做?)沒有,其實就照
著程序走等語(詳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即明確證
稱本件採購案,係和春學院工業工程管理系認為水下焊接工
作具前景,為讓學生習得相關技能,系上又無相關設備,遂
由系上主動提出建議,報經校方同意後,購入相關設備。呂
綺修並未主動指示購買,亦未積極干預相關採購過程。
㈢、再則:
1、陳建隆另證稱略以:本件採購案,我主要是詢價及開規格。
本件採購,我曾詢問悠潛公司及葳蘴公司。我是先用Google
查詢,看到軍方拍的影片,介紹水下作業大隊的設備所用的
頭盔,我又上網查到悠潛公司,這款型號Superlit 17頭盔
是軍用的,是Kirby Morgan牌。本件採購包括頭盔、通訊器
材,我在網路上查,當時悠潛公司的頭盔網路標價,就如偵
二卷第41頁所示,沒有保固的價格為46萬8千元,本次來法
院作證的前天,我再上網查詢,悠潛公司的價格仍一樣。當
時我與悠潛公司聯絡,他們說沒有現貨,也不願意跟學校打
交道及投標,不願意來高雄開學校的標。而且我們要賣家提
供保證、受訓,他們大概也沒辦法。我也問過一些單位,都
不知道要從哪邊買。所以我才請葳蘴公司幫忙,看能否找到
代理商。葳蘴公司以前曾供應和春學院焊接設備,是原本認
識的廠商等語(詳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及稱:偵
一卷第63頁和春技術學院財務採購資料分析表(附表一編號
1)是我填的,預算金額46萬8千元就是照網路上看到的金額
寫的,水下通訊設備53萬2千元則是大概初估,因為網路上
找不到相對應的金額,後面才會有要詢價的動作等語(詳本
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暨稱:本件採購案,依規定第
一次應該要有三家投標,若無人投標,第二次招標,僅須一
家投標就可。本採購案有上網公告,第一次因投標家數不足
,而未能開標。第二次則僅有葳蘴公司投標等語(詳本院10
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
2、陳明仁證稱略以:葳蘴公司營業目包括貿易,和春技術學院
頭盔採購案,是我親自負責。是陳建隆系主任先以電話聯絡
我們公司訪價,我到和春技術學院拜訪陳建隆,了解他需求
的東西。公司曾賣過一般潛水頭盔,這種頭盔較特殊,整個
全罩式的,還要通空氣管才能使用,還有通訊系統,較特殊
的東西,我們公司沒有賣過,這是我們第一頂。剛開始是陳
建隆聯絡我們,我們先到學校拜訪,看他要用什麼東西,後
來他說他本身先找一些資料,跟我們說類似要這種東西,看
我們有沒有這種東西,我說這沒問題,因為這個東西我們在
國外的東西代理上都有看過,所以聽陳主任講之後,我們就
跟國外訪價,訪價後他有報價,報價完之後我們再跟學校報
價,正常程序是這樣。(葳蘴公司是跟國外哪一家公司購買
?)跟美國Kirby Morgan公司,我們跟這家公司聯絡之後,
他說亞洲區是由另一家代理是在香港,後來我們都直接跟香
港公司聯絡,聯絡完,他跟我們報價後,我們就把這些案子
全部再報價給學校。(你們當時上網查的時候,除了美國這
家公司外,有無其他公司的頭盔也符合這個規格?)目前這
種頭盔比較特殊,所以我們當時在找的時候,直接找這家公
司,沒有再找其他的。(在整個葳蘴公司參與頭盔採購的事
宜中,你除了跟陳建隆聯絡外還有跟何人聯絡?)沒有,完
全都跟陳主任聯絡,窗口都是他。(你有無跟呂綺修或校長
聯絡?)都沒有等語(詳108年12月6日、109年月2日審理筆
錄)。
3、稽諸上開陳建隆、陳明仁證述,本件採購案,係陳建隆上網
尋找相關設備及詢價。經其聯絡,悠潛公司無意投標。其雖
參考悠潛公司網路上之標價,擬定頭盔價格,但第一次開標
仍因無人投標而流標,其詢問葳蘴公司負責人陳明仁能否找
到代理購入相關設備。本案設備之規格、價格、廠商,均非
呂綺修指定,呂綺修並未積極干預本件採購。
㈣、又:
1、本院審理時,陳建隆證稱:「(你有無因為採購頭盔的事情
而收到錢?)沒有。(本案呂綺修有沒有拿錢?)應該沒有
等語;陳明仁亦證稱:「(在本案中,你有無送錢給和春技
術學院相關的人?)完全沒有」等語。即均稱本件採購,呂
綺修未收取回扣。
2、酌以葳蘴公司自國外進口本件頭盔設備之價格,就已逾56萬
元,有陳明仁提出進口報單可佐(院一卷347頁)。其餘因
保固、教育、國內外運送、公司管銷等支出及公司利潤,亦
經陳明仁證述及其書立之明細(院一卷351頁)
可參(相關
金額已當庭提示並告知檢察官及被告,惟涉葳蘴公司營運細
項,依證人陳明仁請求,判決書不予詳列,詳卷)。前揭進
口報單上的物品都是給和春技術學院的,另有部分未在報單
上,一般產品都是一年保固,但本案產品因學校要求三年,
所以價格會再拉高等情,亦經陳明仁於本院證述明確。衡諸
最初訪價過程,葳蘴公司、翊勝企業之報價均遠高於100萬
元(詳附表一編號2、3),悠潛公司甚至不願意依網路上標
示之頭盔價格投標。實際上採購案第一次召標時無人投標,
第二次亦僅葳蘴公司投標等事實,
堪信本件採購案葳蘴公司
之得標價,應無暴利可圖;前揭陳明仁提出之成本明細,並
非顯無可採。為此,綜據上開
物證及證述,葳蘴公司就本件
採購案實付之成本不低,原本就難認仍有被告留言所指「50
萬元頭盔,付20萬回扣」之空間。況且,陳建隆亦證稱:「
(你們所買進來的頭盔,是美國製作的,還是哪一國製作的
?)美國。(你們所買的設備,以同樣的品質,你事後有無
了解,這樣的價格,是否真的太貴,還是太便宜?)我覺得
差不多。(為何你覺得差不多?)因為他們沒辦法加3年的
保固及訓練課程,純粹只是賣東西,這樣沒辦法,加上那個
東西可能會超過那個價格沒錯等語,現有事證,實難認定及
懷疑本件採購案呂綺修曾收取回扣20萬元。
㈤、至於被告於偵審時,雖一再提出其於網路上查得之頭盔價格
,並質疑學校購買頭盔之必要性。然:單憑採購必要性及購
入後之使用情形,原本就不能證明或懷疑呂綺修就本件採購
案收取回扣。何況,本案採購之頭盔為特殊高品質之深水作
業頭盔,廠牌、產地、型號,均與被告所提出之網路上標售
的頭盔並不相同,至於有無含通訊設備、訓練、保固
與否及
期限,更有重大歧異。暨採購本案高品質頭盔之緣由及必要
性等情,均已詳述如前。除此,陳建隆另證稱:葳蘴公司有
找外面一家從事這種行業的人,約4個人,來學校教我們實
際操作及教育訓練。頭盔購入後,老師及示範人員有於校內
水箱示範,學生也有戴過。基於安全我們不敢做太深,頭盔
重且密閉,要經過訓練、進階,才會去用,會讓學生戴,但
一開始他們要適應水、會潛水,150公分是基於安全考量,
太深萬一有事故,怕應變不及。水下電焊時,作業人員是要
穿戴潛水服、面罩、供氧系統、背空氣鋼瓶,真正在做的時
候老師有焊過,安全措施要做足。供氣設備及面罩、頭盔都
是水下電銲設備的一部分。潛水後供氣有兩個系統,一個是
背的潛水瓶,一個是透過高壓氣集送下去的空氣,水下供氣
設備就是控制氣體進到頭盔,裡面也有通訊的功能。主要用
意是教學,讓學生知道有這塊,若以後要往這邊發展,未來
水下作業的工程公司會幫他們再做進一步的訓練等語。即明
確證稱:頭盔購入後,雖因考量學習操作之安全性,而未實
際在深水區使用,但並非完全閒置不予使用。何況,被告之
網路留言,並非談論或質問採購頭盔之必要性,亦未比較網
路上之售價,就逕指呂綺修收取回扣。為此,被告前揭辯詞
,應無足採。
五、
綜上所述,本件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與承包海軍獵雷艦涉弊
之慶豐造船公司,並無任何關連。被告留言所稱:「我看是
慶富收30萬」,明顯與事實不符。又本件採購案,係工業工
程管理系認為水下焊接工作具前景,為讓學生習得相關技能
,遂由系上主動提議購買系上沒有的相關設備。系主任陳建
隆雖上網尋找相關設備及詢價,但悠潛公司無意投標,第一
次召標亦無人投標。過程中,呂綺修並未主動指示購買,相
關設備之規格、價格、廠商,均非呂綺修指定,呂綺修並未
積極干預本件採購。本件無任何證據足以認定或懷疑呂綺修
收取回扣,葳蘴公司之得標金額亦無明顯異常,該公司就
本件採購案實付之成本不低,難有被告留言所指「50萬元頭
盔,付20萬回扣」之空間等情,業已詳述如述。
嗣於偵審時
,被告雖提出網路上品質相異之其他頭盔價格,但被告自承
留言時並無
直接證據(院一卷344頁),未查證得標廠商並
非慶富公司。被告之網路留言,並非談論或質問採購頭盔之
必要性,更未比較網路上之售價,就逕指呂綺修收取回扣20
萬。堪信被告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未合理查證,就逕
為上開眨損呂綺修名譽之留言,事後亦無任何證據
足證或合
理懷疑所誹謗之事為真,至為灼然。被告散布文字誹謗犯行
,事證明確,應依論科。
六、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經修正,提高罰金之
法定刑
度,並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
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
㈡、刑法220條第2項規定,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
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七、審酌被告坦承上網留言之事實,但否認犯罪,且
迄未能與
告
訴人和解及賠償損害等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手段、目的、
所生損害,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素行(
均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起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修正前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
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1│財務採購案件市場及價格分析表(偵一卷63頁),略以│
│ │: │
│ │⑴、採購名稱:職業潛水頭盔、可攜式水下通訊供氣設│
│ │ 備。 │
│ │⑵、預算金額:100萬元。 │
│ │⑶、請購單位最低詢(估)價金額:120萬元。 │
│ │⑷、請購單位預估金額(建議底價)100萬元。 │
│ │⑸、請購單位申請人簽章:陳建隆。 │
│ │⑹、請購單位主管簽章:何慶祥(核章日期:0928/150│
│ │ 0)。 │
│ │⑺、校長或其授權核准人蓋章:校長王嘉男 │
├─┼────────────────────────┤
│2│葳蘴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偵二卷49、51頁)略以: │
│ │⑴、日期:106年9月12日 │
│ │⑵、TO:和春技術學院,ATTN: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
│ │ 陳建隆博士,FROM:陳明仁 │
│ │⑶、職業潛水頭盔,金額58萬元,可攜式水下通訊供氣│
│ │ 設備,金額62萬元.合計120萬元。 │
├─┼────────────────────────┤
│3│翊勝企業有限公司QUOTATION(偵二卷55頁),略以: │
│ │⑴、日期:106年9月14日。 │
│ │⑵、MESSRS:和春技術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陳建│
│ │ 隆主任。 │
│ │⑶、職業潛水頭盔金額65萬元,
攜帶式水下通訊供氣設│
│ │ 備金額72萬元.合計137萬元。 │
├─┼────────────────────────┤
│4│⑴、和春技術學院開標、決標會議紀錄(偵二卷33頁)│
│ │ ,略以: │
│ │ ①、時間:108年10月24日。 │
│ │ ②、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工管系水底電焊裝備一│
│ │ 式。 │
│ │ ③、開標次別:第二次。 │
│ │ ④、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
│ │ ⑤、上網日期:106年10月18日,底價100萬元。 │
│ │ ⑥、投標廠商(標價)、得標廠商(決標金額):│
│ │ 葳蘴企業有限公司(99萬元)。 │
│ │⑵、和春技術學院標價清單(偵二卷37、39頁),略以│
│ │ :潛水頭盔(單價)51萬元、可攜式水下通訊供氣│
│ │ 備(單價)48萬元,總標價:99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