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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8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有祥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有祥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至址設高雄市○○區○○○路 ○○○ 號1 樓之明德車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1 輛,並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信公司)申辦分期付款,雙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 同)62,016元,共分12期,應自107 年8 月2 日起,於每月 2 日給付5,168 元,於繳清全部買賣價金前,遠信公司仍保 有系爭機車之所有權。陳有祥明知其仍未繳清買賣價金( 僅繳納1 期即5,168 元),尚非系爭機車之所有權人,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7 年7 月間某 日,以將上開機車以45,000元典當給不詳當鋪業者之方式, 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於107 年12月18日,該當鋪業者再將 系爭機車過戶至鄭麗君名下。因陳有祥未依約繳款,經遠 信公司調閱相關車籍資料,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代 理人000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分期付款買賣申 請書約定書、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前揭機車行照影 本、遠信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車籍查詢資料、交通部公路總 局高雄區監理所函暨機車車籍查詢、機車車主歷史查詢、機 車異動歷史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函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輛異動 登記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有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 審酌被告需錢還債,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 其僅得占有使用上開機車,卻基於變持有為所有之意,居 於所有人之地位將該機車典當予他人,足見被告未能尊重他 人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復衡酌被告坦承犯行,從無前 科,已繳納1 期分期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將分期付款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典當而侵占該機車,為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