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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38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源祥(原名池程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4 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571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池源祥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池源祥(原名池程豪)於民國103 年6 月起,向址設高雄市 ○○區○○○路○○○ 號之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元公司)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數位相機、相機鏡頭等相關 配件,擺放於其所經營並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 之友達通訊社店面作為商品擺設。大元公司並言明池源祥不 得擅自將上開借用之商品賣出,豈料,池源祥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4 年6 月間 某日起至105 年2 月19日前之某日止,接續將附表一所示之 商品侵占入己並予以變賣,經大元公司多次催討,仍拒不返 還,始悉上情。案經大元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池源祥(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71 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 第184 、206 、216 、232 頁),核與告訴代理人陳淇楨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中;證人即大元公司會計謝秀芳於偵查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 三二分偵字第10670256800 號卷【下稱警卷】第9 至13頁、 106 年度偵緝字第1429號卷第22、24、42頁、第24至25頁、 本院易字卷第207 頁),並有被告聲明保管貨品短少字據、 友達池程豪保管及短少目錄一覽表、高雄市政府函在卷可證 (見106 年度他字第449 號卷第2 頁、警卷第14至16頁、第 17至18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予採 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認,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被告就上開 侵占行為,係本於一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所侵害 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與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合法獲取所需,任意侵占 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此有本 院108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22 號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易字卷第69至70頁),雖被告因經濟困窘,未能該調 解筆錄所約定之期限履行,此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 錄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131 頁),然兩造已私 下達成共識,告訴人同意被告以附表二所示之條件履行,此 有本院108 年10月2 日、同年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 (見本院易字卷第207 頁、第217 至218 頁),且被告已於 108 年10月31日前給付第1 期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完 畢,告訴人因此請求本院依照附表二所示之還款方案給予被 告附條件緩刑宣告,並從輕量刑等情,此有本院108 年11月 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收據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 233 頁、第235 頁);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侵占之財物 金額非少,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述從商、 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易字卷第37至43頁)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 刑2 年確定,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此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應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以附表二所示 條件還款,且已給付第1 期100,000 元完畢,告訴人並請求 本院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可見被告尚知為自己之行 為負責,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5 年。又斟酌如附表二所示 之條件尚未履行完畢,為督促被告日後按期履行,以確保被 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併予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 履行附表二所示之負擔。倘被告日後如未依附表二條件履行 賠償,且情節重大者,告訴人並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之規定,聲請檢察官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執行宣 告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 (一)按被告行為(104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2 月19日前之 某日)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 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二)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 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 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 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 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 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又犯罪所得,應限於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明定。又宣告前二條(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 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新 修正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所謂「有過苛之 虞」,應依比例原則斟酌之。倘犯罪被害人或其權利受讓 者已居於隨時可取回犯罪所得之地位,若仍對犯罪行為人 宣告沒收、追徵,反將使犯罪行為人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 利地位,甚至不利於犯罪被害人或其權利受讓者實際對犯 罪行為人追索受償時,亦應有前開過苛條款之適用。 (三)本件被告侵占之數額共計763,574 元,扣除本案已給付之 100,000 元,固尚有差額663,574 元尚未返還,本院審酌 兩造以185 萬元成立調解,是除本案侵占之財物價值外, 另有被告積欠大元公司之其他貨款部分,此業經告訴代理 人陳淇楨供陳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207 頁),故若被告 依附表二所示之條件履行完畢,被告給付之金額185 萬元 ,將遠逾被告之犯罪所得(763,574 元),且雙方成立之 調解筆錄依法即有民事執行名義,縱被告日後有未按期履 行情事,告訴人不只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對 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若被告未按附表二所示還款條 件給付,被告復將遭受撤銷緩刑之重大不利益,故至本 件判決日止,縱未就無實際賠償之差額部分宣告沒收或追 徵,尚無使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之虞。再質之被告自述經商 不順,在經濟不景氣影響下,多項投資之事業均歇業,連 車貸也繳不起,家庭也出狀況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7至 43頁),又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被告於107 年僅有300, 000 元之薪資所得,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 佐(見本院易字卷第225 至226 頁),堪認被告所述經濟 狀況不佳實值採信。由此益徵被告在如此經濟困頓情形之 下,仍按附表二所示還款方案按期履行,堪認其還款誠意 及悔改之心,本院衡酌上情,認若對被告現尚未實際賠償 告訴人之差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將使被告居於重複受 追索之不利地位,且難以維持生計,對被告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 差額663,574 元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3 款,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 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九、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 │附表一 │ ├───┬────┬─────────┬──────────────────┬────┬────────┤ │大類別│廠牌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短少數量│短少成本(未稅)│ ├───┼────┼─────────┼──────────────────┼────┼────────┤ │手機 │華碩 │AS-A600CG-32-B │華碩ZenFone6 32G- 黑(神)A600CG手機│ 1│ 6,776│ ├───┼────┼─────────┼──────────────────┼────┼────────┤ │相機 │CANON │C-5DIII+ │CANON 5DIII BODY (拆) │ 1│ 67,143│ ├───┼────┼─────────┼──────────────────┼────┼────────┤ │相機 │CANON │C-70D │CANON 70D BODY │ 3│ 69,144│ ├───┼────┼─────────┼──────────────────┼────┼────────┤ │相機 │CASIO │CA-ZR1100-P-1 │CASIO ZR1100 數位相機 粉(友) │ 1│ 7,900│ ├───┼────┼─────────┼──────────────────┼────┼────────┤ │相機 │CANON │C-G16 │CANON G16 數位相機 │ 1│ 11,524│ ├───┼────┼─────────┼──────────────────┼────┼────────┤ │相機 │富士 │FU-MINI-25 │FUJI MINI 25 KITTY拍立得(宏) │ 2│ 5,142│ ├───┼────┼─────────┼──────────────────┼────┼────────┤ │相機 │富士 │FU-MINI-25-Y │FUJI MINI 25 拉拉熊-宏 │ 4│ 10,096│ ├───┼────┼─────────┼──────────────────┼────┼────────┤ │相機 │富士 │FU-MINI-8-BL │FUJI MINI-8 拍立得 藍-(宏) │ 1│ 1,733│ ├───┼────┼─────────┼──────────────────┼────┼────────┤ │相機 │富士 │FU-MINI-8-P │FUJI MINI-8 拍立得 粉-(宏) │ 1│ 1,733│ ├───┼────┼─────────┼──────────────────┼────┼────────┤ │相機 │富士 │FU-MINI-8-W │FUJI MINI-8 拍立得 白-(宏) │ 1│ 1,733│ ├───┼────┼─────────┼──────────────────┼────┼────────┤ │相機 │富士 │FU-MINI-8-YE │FUJI MINI-8 拍立得 黃-(宏) │ 6│ 10,398│ ├───┼────┼─────────┼──────────────────┼────┼────────┤ │相機 │NIKON │N-D5300+-B │NIKON D5300 BODY黑(拆) │ 1│ 13,524│ ├───┼────┼─────────┼──────────────────┼────┼────────┤ │相機 │NIKON │N-D5300-B │NIKON D5300 BODY 黑 │ 3│ 40,572│ ├───┼────┼─────────┼──────────────────┼────┼────────┤ │相機 │NIKON │N-D7000 │NIKON D7000 BODY │ 1│ 17,143│ ├───┼────┼─────────┼──────────────────┼────┼────────┤ │相機 │NIKON │N-D7100 │NIKON D7100 BODY │ 2│ 40,952│ ├───┼────┼─────────┼──────────────────┼────┼────────┤ │相機 │NIKON │N-P340-B │NIKON P340 數位相機-黑 │ 1│ 8,095│ ├───┼────┼─────────┼──────────────────┼────┼────────┤ │相機 │NIKON │N-P340-W │NIKON P340 數位相機-白 │ 1│ 8,095│ ├───┼────┼─────────┼──────────────────┼────┼────────┤ │相機 │NIKON │N-P600-B │NIKON P600 數位相機 黑 │ 1│ 9,143│ ├───┼────┼─────────┼──────────────────┼────┼────────┤ │相機 │OLYMPUS │0-TG3-B │OLYMPUS TG-3數位相機 黑 │ 1│ 11,419│ ├───┼────┼─────────┼──────────────────┼────┼────────┤ │相機 │OLYMPUS │0-TG4-R │OLYMPUS TG-4數位相機 紅 │ 1│ 11,905│ ├───┼────┼─────────┼──────────────────┼────┼────────┤ │相機 │國際 │PA-GF6+14-42II-W │國際GF6+14-42II 鏡組 白 │ 1│ 11,057│ ├───┼────┼─────────┼──────────────────┼────┼────────┤ │相機 │國際 │PA-GF6+14-42X-W │國際GF6+14-42X 鏡組 白 │ 1│ 12,381│ ├───┼────┼─────────┼──────────────────┼────┼────────┤ │相機 │國際 │PA-GX7C-B │國際 GX7+20/1.7II 黑 │ 1│ 18,857│ ├───┼────┼─────────┼──────────────────┼────┼────────┤ │相機 │RICOH │R-WGM1-B │RICOH WG-M1 數位相機 黑 │ 1│ 10,381│ ├───┼────┼─────────┼──────────────────┼────┼────────┤ │相機 │三星 │SAM-NXF1+9MM-P │三星NXFl+9mm鏡組-粉(群) │ 2│ 17,220│ ├───┼────┼─────────┼──────────────────┼────┼────────┤ │相機 │SONY │SONY-HX60V-B │SONY HX60V數位相機 黑(SONY) │ 1│ 9,633│ ├───┼────┼─────────┼──────────────────┼────┼────────┤ │相機 │SONY │SONY-RX100M3-B │SONY RX100 M3 數位相機黑(SONY) │ 1│ 20,149│ ├───┼────┼─────────┼──────────────────┼────┼────────┤ │相機包│CANON │C* │CANON 單眼相機包 │ 2│ 0│ ├───┼────┼─────────┼──────────────────┼────┼────────┤ │相機包│CANON │C*-6 │CANON 休閒/復古相機包 │ 4│ 0│ ├───┼────┼─────────┼──────────────────┼────┼────────┤ │相機包│精嘉 │LU-SYD-8-BR-II │Sydney 雪梨8II-橙 │ 1│ 357│ ├───┼────┼─────────┼──────────────────┼────┼────────┤ │相機包│OLYMPUS │O0000 │OLYMPUS 原廠包 │ 1│ 0│ ├───┼────┼─────────┼──────────────────┼────┼────────┤ │相機包│國際 │PA00000 │PANASONIC 原廠包 │ 5│ 1,430│ ├───┼────┼─────────┼──────────────────┼────┼────────┤ │配件 │東芝 │A000000-0 │東芝 WIFI 16G/C10 SD記憶卡 │ 1│ 1,095│ ├───┼────┼─────────┼──────────────────┼────┼────────┤ │配件 │東芝 │A16-TO-WSD-10-1 │東芝 16G WIFI SD C10-宏 │ 1│ 857│ ├───┼────┼─────────┼──────────────────┼────┼────────┤ │配件 │創見 │A320009 │創見 32G SDHC CLASS10 記憶卡 │ 12│ 4,572│ ├───┼────┼─────────┼──────────────────┼────┼────────┤ │配件 │華碩 │AS-A500CG │華碩ZenFone5 原廠視窗側掀皮套 │ 2│ 876│ ├───┼────┼─────────┼──────────────────┼────┼────────┤ │配件 │華碩 │AS-A600CG │華碩ZenFone6 原廠視窗側掀皮套 │ 1│ 476│ ├───┼────┼─────────┼──────────────────┼────┼────────┤ │配件 │FS │BE-FS-1 │FS-1 PRO 減壓背帶 │ 1│ 1,619│ ├───┼────┼─────────┼──────────────────┼────┼────────┤ │配件 │神牛 │FT-16 │神牛FT-16無線電多閃光燈出力遙控 │ 1│ 857│ ├───┼────┼─────────┼──────────────────┼────┼────────┤ │配件 │富士 │FU00016-6 │富士 拍立得-空白軟片-(宏) │ 15│ 2,640│ ├───┼────┼─────────┼──────────────────┼────┼────────┤ │配件 │佳美能 │KAMERA-MIMI 8 │KAMERA mini 8專用自拍鏡 │ 4│ 304│ ├───┼────┼─────────┼──────────────────┼────┼────────┤ │配件 │佳美能 │KAMERA-MINI-8-3 │Kamera MINI-8專用水晶殼 │ 1│ 238│ ├───┼────┼─────────┼──────────────────┼────┼────────┤ │配件 │LG │LG-PD239-W │LG PD239 三代相印機-白(神) │ 1│ 3,800│ ├───┼────┼─────────┼──────────────────┼────┼────────┤ │配件 │LG │LG-POCKET │LG Pocket Photo專用相印紙 │ 1│ 400│ ├───┼────┼─────────┼──────────────────┼────┼────────┤ │配件 │LG │LG-POCKET-3 │LG Pocket Photo PD239 專用皮套 │ 1│ 95│ ├───┼────┼─────────┼──────────────────┼────┼────────┤ │配件 │LG │LG-POCKET-4 │LG Pocket Photo PD239 相本 │ 1│ 48│ ├───┼────┼─────────┼──────────────────┼────┼────────┤ │配件 │NIKON │N-SB-910 │NIKON SB-910 閃光燈 │ 1│ 14,381│ ├───┼────┼─────────┼──────────────────┼────┼────────┤ │配件 │OLYMPUS │O-CHS-05TG │OLYMPUS 漂浮手腕帶 │ 1│ 333│ ├───┼────┼─────────┼──────────────────┼────┼────────┤ │鏡頭 │CANON │C-6D/24-70 │CANON 24-70鏡頭(6D拆) │ 1│ 20,952│ ├───┼────┼─────────┼──────────────────┼────┼────────┤ │鏡頭 │CANON │C-700D/18-55II │CANON 00-00 STM 鏡頭(700D拆) │ 2│ 5,714│ ├───┼────┼─────────┼──────────────────┼────┼────────┤ │鏡頭 │CANON │C-70D/18-135 │CANON 00-000 STM鏡頭(70D拆) │ 1│ 8,381│ ├───┼────┼─────────┼──────────────────┼────┼────────┤ │鏡頭 │CANON │C-EF-24/70II │CANON 24-70 F/2.8L II USM 鏡頭 │ 1│ 51,429│ ├───┼────┼─────────┼──────────────────┼────┼────────┤ │鏡頭 │CANON │DSLR-18/250-5 │CANON 18-250/3.5-6.3 DC HSM OS MACRO│ 1│ 11,386│ ├───┼────┼─────────┼──────────────────┼────┼────────┤ │鏡頭 │NIKON │DSLR-18/35-N │NIKON 18-35/1.8 DC HSM │ 1│ 20,550│ ├───┼────┼─────────┼──────────────────┼────┼────────┤ │鏡頭 │CANON │DSLR-50II-C │CANON 50mm/f 1.4 DG HSM II(白盒) │ 1│ 24,188│ ├───┼────┼─────────┼──────────────────┼────┼────────┤ │鏡頭 │NIKON │N00050-6 │NIKON 50mm/F1.8D 鏡頭 │ 1│ 3,333│ ├───┼────┼─────────┼──────────────────┼────┼────────┤ │鏡頭 │NIKON │N-16-85 VR │NIKON 16-85 VR 鏡頭 │ 1│ 17,368│ ├───┼────┼─────────┼──────────────────┼────┼────────┤ │鏡頭 │NIKON │N-18-55II │NIKON 18-55/f3.5-5.6G VRII │ 2│ 4,762│ ├───┼────┼─────────┼──────────────────┼────┼────────┤ │鏡頭 │NIKON │N-85/1.8G │NIKON 85MM 1.8G 鏡頭 │ 1│ 13,714│ ├───┼────┼─────────┼──────────────────┼────┼────────┤ │鏡頭 │NIKON │N-D5300/18-55 │NIKON 18-55鏡頭(拆D5300) │ 1│ 2,381│ ├───┼────┼─────────┼──────────────────┼────┼────────┤ │鏡頭 │NIKON │N-D7100/18-140 │NIKON 18-140鏡頭(拆D7100) │ 1│ 7,333│ ├───┼────┼─────────┼──────────────────┼────┼────────┤ │鏡頭 │SONY │SONY-QX1O-B-l │SONY DSC-QX10 鏡頭 黑(神) │ 1│ 4,619│ ├───┼────┼─────────┼──────────────────┼────┼────────┤ │鏡頭 │TAMRON │TAMRON/17-50VC │B000 00-00/2.8 VC NIKON │ 1│ 9,048│ ├───┼────┼─────────┼──────────────────┼────┼────────┤ │鏡頭 │TAMRON │TAMRON-00009 │B000 00-00/2.8 VC CANON │ 1│ 9,048│ ├───┼────┼─────────┼──────────────────┼────┼────────┤ │鏡頭 │TAMRON │TAMRON-18-270-7 │B000 00-000 VC PZD NIKON │ 1│ 9,333│ ├───┼────┼─────────┼──────────────────┼────┼────────┤ │鏡頭 │TAMRON │TAMRON-18-270-8 │B000 00-000 VC PZD CANON │ 3│ 27,999│ ├───┼────┼─────────┼──────────────────┼────┼────────┤ │鏡頭 │TAMRON │TAMRON-24/70-C │A000 00-00 f2.8 VC CANON │ 1│ 23,810│ ├───┼────┼─────────┼──────────────────┼────┼────────┤ │ │ │ │ │ 123│ 763,574│ └───┴────┴─────────┴──────────────────┴────┴────────┘ 附表二 池源祥應給付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捌拾伍 萬元,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給付新臺幣拾萬元( 已給付完畢),且於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各給付壹萬元,並自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一三 年九月三十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參萬 元,於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付 ,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