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偵字第10564號、107年偵字第11738號、108年偵字第19758號)
,
暨移送
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975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枝樹犯如附表一所示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
沒收)
。得
易科罰金之
有期徒刑部分(共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部分(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黃枝樹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黃枝樹係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見發公司)、
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速達公司或易速達
)、大鵬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鵬灣大飯店)實
際負責人。林明君係阿渡的店有限公司(簡稱:阿渡的店)
負責人,林文賢係勇勝車業負責人,吳政芳係白浪滔滔民宿
(簡稱: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簡稱:浪花一朵朵
)實際負責人(詳附表四)。
二、民國98年起,政府為落實節能減碳,經濟部(工業局)、環
保署及地方縣市政府,陸績訂定電動機車補助法規,提供補
助予購置合格廠商生產之合格電動機車(包含電動機車車身
及電池)之人(詳附表五㈠)。經濟部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
議會,並於100年3月24日審查通過申請,見發公司為前揭法
規之「合格廠商」;暨於102年7月25日、104年12月8日,通
過見發公司生產之電動機車,搭配維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維洋公司)、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宇公
司)、佐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佐茂公司),為得予補助
之「合格電動機車」(車型及得搭配之電池,詳附表五㈡)
。
三、黃枝樹、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明知依據上開補助辦法
,須實際購買合格電動機車之人始可獲得補助。黃枝樹竟
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
故意,於102年11月25
日至105年12月間,藉虛偽買賣合格電動機車之方式,先後7
次向各單位申請詐領補助款:
㈠、黃枝樹先後3次,分別以易速達公司、易速達小琉球營業所
、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裝向見發公司購買機車。而由黃枝
樹指示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向受理補助單位申請補助款。致
受理申請之單位承辦人
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購買合格產品
,而核撥補助款(時間、補助單位及金額,詳附表六㈣易速
達、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部分
補助款再轉匯回見發公司帳戶,暨由黃枝樹支配使用。
㈡、黃枝樹分別與有共同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之林明君、吳政芳、
林文賢,先後2次以阿渡的店名義、及1次同時以白浪滔滔民
宿及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暨1次以勇勝車業名義,佯裝向
見發公司購買機車。而由黃枝樹指示不知情之見發公司人員
黃婉婷等人製作申請文件,寄予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用
印後,再由見發公司人員及見發公司花蓮代表簡正雄,代為
向受理補助單位申請補助。致受理申請之單位承辦人陷於錯
誤,誤認係真正購買合格產品,而核撥補助款(時間、補助
單位及金額,詳附表七阿渡的店、附表八阿渡的店、附表十
一及十二白浪滔滔與浪花一朵朵民宿、附表十三勇勝車業)
。林明君、吳政芳、林文賢領得上開補助款後,再依約將補
助款匯回見發公司帳戶由黃枝樹支配使用。
四、105年3月間,吳政芳協助見發公司申請新台幣(下同)200
萬補助款後,黃枝樹同意給付80萬元佣金予吳政芳。
詎黃枝
樹為完成前述佣金之入帳,明知
彼此間並無租賃關係,亦無
任何租賃需求,竟由見發公司總經理黃枝樹以該公司名義,
及吳政芳以白浪滔滔及浪花一朵朵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吳宜娜
及吳郁真名義,於105年4月20日,簽訂虛偽租約,黃枝樹再
將上開租約交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員工製作不實之轉帳
傳票
2紙(浪花一朵朵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白浪滔滔之傳
票號碼:0000000000;日期均為105年4月29日,會計項目均
為「應付費用」,摘要均略為「105/0 4至106/04租金…」
,貸方金額均為「400000」)及登載於會計帳簿。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暨經臺東縣政府
告發,由臺灣臺東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㈠、本案
起訴書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接
續於102年至105年間,……補助1740台電動機車(共需3480
組合格電池),補助款共00000000元……,致上開單位受理
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業者係真正要購買合格產品而申
請補助者,因此核撥上開之補助款」。
㈡、酌以調查局製作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
業者」、「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
「本案業者配合見發公司詐領補助款一覽表」所示,審核通
過領取補助之機車數量,易速達等6家業者共1247台、勇勝
車業共493台(268、225),總計1740台,金額共5015萬730
0元(詳附表二一之4、5、6)。
㈢、爰因起訴書已明示犯罪時間起於「102年」,詐欺之機車數
量及實領金額為「1740台、5015萬7300元」,與前揭調查局
之表格
所載相符。為此,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應不限於「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表之「累計電
池數量差額」欄「已列負數(即102年12月12日以後)之申
請」。亦即表上所列102年12月12日以前,以易速達、大鵬
灣大飯店名義之申請之補助,亦為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二、
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
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
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主張,
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公訴人主張起訴事實屬
實質上一
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之關
係時,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
適法行使,不受檢察官主張拘
束。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情形,因起訴對法院僅生一個
訴訟
關係,如審理結果,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
明犯罪者,就無罪部分,於判決理由欄敘明不另於判決主文
為無罪
諭知即可。反之,如認起訴之部分事實,不能證明犯
罪,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與其他有罪部分無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應就該部分另為
無罪判決。為此,
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黃枝樹涉嫌詐領1740台機車,雖以
接續犯
一罪起訴。然本案係藉數家公司及業者之名義申請,申請
期
間並逾3年(102年至105年),
而非均於短時間內密接為之
。為此,應限縮認為「同一申請名義人,於同年度之相近時
間內所提申請,屬同一故意所為之申請」。即本案被訴之
1740台機車申請補助,應分為8次故意所為。即附表六易速
達、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
、附表九大鵬灣大飯店(102年)、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
附表十一及十二白浪滔滔與浪花一朵朵(吳政芳同時申請)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103年),
各論1次行為。
貳、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
、辯護人及被告,就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簡正雄、黃
婉婷、黃啟峰、黃啟仁、陳淑清、吳宜娜、吳郁真、陳俊榮
、蘇韋明、鄭淑美、李岳勳、林弘正,
具結及調訊偵訊時未
具結之陳述,均同意
證據能力(院五卷301頁)。審理時又
未提及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
強暴、
脅迫、詐欺、
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
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
證明力
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及林明君、林文賢、吳政芳、簡
正雄、黃婉婷、陳淑清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五㈠所示法令、
附表二十所列各次申請補助及不實登載傳票帳冊之證物、附
表十七所示
扣押物
可佐。被告為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大
鵬灣大飯店實際負責人,於前揭時地獨自或共同,以易速達
等公司及業者名義,向各該機關申請並獲准補助,相關補助
款轉匯入見發公司帳戶(詳如附表二一之8「補助款撥款及
流向」表所示);暨簽訂虛偽租約交由見發公司員工製作不
實轉帳傳票及登載於會計帳簿
等情,應
堪認定。
三、次查:
㈠、見發公司生產之機車,須按機車型號分別搭配維洋、天宇、
佐茂公司所產電池,才屬可申請補助之合格產品(詳附表五
㈡)。然見發公司向維洋、天宇、佐茂公司購入之電池數量
,明顯不足,遠低於申請並實獲補助之見發公司機車所需電
池數量。102年12月12日以後,維洋公司更僅實際出貨150組
電池,與該期間內申請並獲補助之1078台見發公司CC-999型
機車所需2156組電池,相距甚多(詳附表二一之5、6,「電
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電池出貨及
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表所載)。被告
自白以上
開1078台CCC-999型機車、493台CCC-999⑵及⑶型機車,詐
領補助款,確非無據,
應堪採信。
㈡、以勇勝車業名義,於105年間陸續申請補助部分:勇勝車業
沒有實際購車,只是出借名義給見發公司,所以補助款匯入
勇勝車業林文賢帳戶後,
旋即匯回見發公司。被告
告訴林文
賢,電動機車涉及補助,希望借用勇勝車業名義向見發公司
採買,契約只是形式,實際上機車由見發公司找地方存放及
辦理掛牌,105年1月先簽約買300台,同年2、3月間再找簽
立另一份300台機車合約等情,業經林文賢證述明確(詳107
年5月20日調訊筆錄)。衡諸常情,勇勝車業規模非鉅,應
無於短短2、3個月內簽約購入6百台機車之必要。況且,見
發公司銷售員簡正賢證稱
略以:印象中,當時勇勝的機車要
到貨,林文賢表示沒倉庫可存放,要求見發公司分攤倉庫租
金,所以我先口頭向賴銀德承租位於○○鄉○○○街有帳篷
之倉庫(簡稱:南海倉庫),勇勝車業的150台機車先放在
南海倉庫,後來100台放在另一處永豐倉庫,之後勇勝的機
車分別出貨到該2倉庫等語(詳107年6月11日調訊筆錄),
即勇勝車業所購機車,大多存放於見發公司承租之倉庫,益
證
渠等虛偽買賣附表十三所示493台機車。
㈢、以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於104年12月間同
時申請補助(各100輛)部分:被告告知上開兩間民宿之實
際負責人吳政芳,民宿業可申請電動車補助。出貨時部分機
車電池數量不足,吳政芳曾向被告表示每輛車其要收取4千
元,被告同意,80萬元為佣金等情,業經吳政芳證述在卷(
詳107年5月30日調訊及偵訊,同年9月11日、11月12日偵訊
筆錄)。衡諸常情,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各僅有2
間、5間房間,規模甚小,顯無必要各自購入1百台機車。再
酌以補助款匯入後,大多旋即匯回見發公司(詳附表二一之
8,「補助款撥款及流向」表,調10卷453-454頁);暨花蓮
縣環保局於106年3月、10月派員稽查,勇勝車業、白浪滔滔
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所買之693輛機車,集中於見發公司
承租之永豐倉庫、南海倉庫,且兩次查核分別有611輛、612
輛為無鋰電池之空車等情,有卷附之花蓮縣環保局106年3月
10日、同年10月24日查核紀錄(調9卷399、403頁)及審計
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6年12月21日審花縣一字第1060003
685號函(調9卷395至397頁)可佐。暨見發公司確曾同意給
付佣金80萬元予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民宿負責人吳政芳,
亦有相關
物證可稽(詳後述)。益證白浪滔滔、浪花一朵朵
民宿與見發公司,係虛偽買賣附表十一、十二所示電動機車
。
㈣、以阿渡的店名義,於102年間申請補助(共173輛)及於104
年間申請補助(95輛)部分:上開268輛機車之補助款核發
後,旋再轉匯至見發公司帳戶,且林明君未另付購車尾款。
其中,102年度之173輛機車交貨後,依規定該批機車不能立
即移離台東縣,因此均閒置而未實際用以營業,2年期滿後
再登記予見發公司:104年之95輛機車經台東環保局驗收後
,見發公司派人拆走全部電池等情,業經林明君證述在卷(
詳偵2卷5-9頁調詢)。益證渠等虛偽買賣附表七、八所示之
電動機車。
㈤、事實欄之四,被告因給付佣金80萬元予吳政芳,而訂虛偽不
實租約,再由不知情員工製作不實轉帳傳票等情,有附表二
十之42所示物證可佐。該2紙卷附之電動機車協議書,已載
明「甲方(見發)支付40萬元佣金給予乙方(白浪、浪花)
,由乙方負責開立發票」等語,核與吳政芳
所稱80萬元為佣
金等語(如前述)相符。又105年間,被告為見發公司總經
理及實際負責人,106年2月原登記之董事長林麗如過逝後,
見發公司登記被告為董事長等情,亦有登記資料可佐及經被
告
自承,暨見發公司員工陳俊榮、蘇韋明、鄭淑美、李岳勳
、陳淑清、林弘正於調偵訊時證述明確(詳附表四),
參酌
公司法第8條2項,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之規定,被告應為商業負責人。從而,益證被告此部分自白
為真實。
四、
綜上所述,本案經被告自白及有前揭證據可佐,事證明確,
被告
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五、論罪: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六㈣、七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
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及施行,提高
法定刑之罰金,
修正後規定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修正前之
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而記帳憑
證之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此,事實欄
四見發公司員工填載之「轉帳傳票」,應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
㈢、核被告所為,如附表六㈣(102年易速達)、附表七(102年
阿渡的店)所示,先後2次申請補助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餘5次申請補助行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
利用不知情員工遂行本案各次犯行,為間接
正犯。被告所犯
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附表七、
八、十、十一及十二、十三、十四所示6次行為,雖各有多
次申請,但時間密接,甚或係以相同之機車向不同補助單位
申請,為接續犯,均各論以1罪;暨均係1行為侵害數不同補
助單位財產權而犯同一罪名,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一罪。又被告就事實欄之三㈡所示各次犯行,分別與林明君
、吳政芳、林文賢有共同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
六、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審理期間與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各機關
簽立調解書,並已分期給付相當款項(詳附表十五),減少
各機關人員因相關訴訟或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而須一再出庭應
訊之煩累。相較於實務上事證明確之主犯,或經常逃亡,或
無意
和解甚至飾詞拖延訴訟之情形,被告審理時未飾詞推諉
,
犯後態度非全無可取,量刑及定刑時,確應有別於飾詞否
認犯罪之情形。但檢察官所舉事證明確(合格電池數量明顯
不足,並經林明君等
人證述),
原本就不易否認;況且本案
詐欺金額及未還餘額不低,被告
迄未賠償全部損害,難僅因
被告坦承就認應獲判低度刑。況於調解成立後,被告竟曾遲
付數期之分期款予債權人(詳附表十五),暨未依調解筆錄
提供債權人具體擔保(詳後述),當不宜再僅科處低度輕刑
。兼衡被告教育、工作及經歷、家庭及經濟、健康(均涉隱
私,詳卷)、品性(前科,詳卷)。暨迄今被告及見發公司
實際賠償552萬元,及另由共犯林明君實付40萬元、林文賢
實付40萬元、吳政芳實付678萬元(詳附表十五),減少各
機關損失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2罪),合併
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6罪),酌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七、辯護人雖以被告坦承犯行,並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調解成立
及依約分期償還,請求為
緩刑宣告等語。然被告與工研院、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署雖調解
成立(詳附表十六),並約定以見發公司所有如附表十八所
示8筆土地,分別設定1492萬3200元、624萬1792元、1548萬
6655元、1098萬7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調解筆錄所
示之各機關債權。然東港地政事務所於109年10月29日函覆
本院略以:各開土地於109年8月6日另經屏東地院查封,致
未准許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
聲請。為此,本院於109
年11月6日函請被告及辯護人儘速陳報,是否辦理登記或另
以其他方式提供債權人擔保。然迄於判決前,被告及辯護人
均未陳明。為此,酌以本案詐欺金額及調解筆錄所示之應付
款均不低,原即難於法定緩刑期內付清。而附表十八所示8
筆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具狀所稱債權
額已達000000000元(院二卷255頁該銀行南二區區營運處
109年3月6日書函),上開土地能否具體擔保本案調解筆錄
所示債權,原即有疑。況且,調解成立後被告竟曾遲付數期
之分期款予債權人(詳附表十五),又未依調解筆錄提供債
權人擔保,本院認不宜從輕量刑,自無從為緩刑宣告,併此
敘明。
八、沒收:
㈠、被告雖與各補助機關成立調解,但被告既曾遲付或短付數期
之分期款,又未依約提供具體擔保(如前述)。本院認仍應
審酌還款及調解等情,就不實申請所獲之補助款即被告
犯罪
所得,宣告如附表三所示金額,沒收及不能或不宜沒收時
追
徵價額(計算明細及說明,詳附表十六)。
㈡、附表十七所示
扣押物,為證物且部分物品非被告所有,亦非
違禁物或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附表十九所示見發公司帳
戶內,雖有金額不多之存款,但顯非本案當初轉入之補助款
(詳該附表之備註欄),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附表六㈠至㈢):
一、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枝樹於102年7月至11月間,以易速達
公司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164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
助款164萬元(詳附表六㈠至㈢)。此部分申請,被告亦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
有罪之
心證,應貫徹無罪
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期間,以易速達公司向見發公司購買164
台CC-999型電動機車為由,陸續向工業局申請,並獲得164
萬元補助款等情,雖為被告所自承,並有附表二十之1、2、
3所示證據可佐。然102年9月30日以前,見發公司向維洋公
司購買並已取得482組電池,足供搭配241台CC-999型機車。
且提出上開申請時,見發公司仍有足量合格電池可搭載上開
164台機車(詳附表二一之6,卷附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
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表,調10卷447頁),且乏此164台
機車定為虛假買賣之其他積極明確事證,依
罪疑唯輕原則,
難遽認此部分申請定為不實。
四、稽諸上開說明,上開部分,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刑責,
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
科刑之附表
六㈣部分,同為102年間以易速達公司名義向工業局申請。
況且,附表六㈢、㈣更係同日(102年11月25日)發函申請
,及於同日(同年12月27日)獲核撥款項(詳附表六)。應
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被告有罪部分具接續犯一罪關
係,就此被訴部分,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製作不實之80萬元租金發票):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5年4月20日,與吳政芳簽訂虛偽租
約後,將上開租約交由不知情之見發公司會計陳淑清製作不
實發票。此部分,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虛偽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經查:統一發票係由銷售方之營業人(即收得價款者)開立
,而起訴意旨所指之105年4月20日統一發票(2紙,品名均
為房租收入,金額均為40萬元,買受人均為見發公司),係
由營業人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開立,有該發票影
本可佐(詳調查10卷431頁),且陳淑清於調訊時未曾證稱
由其開立發票。為此,上開2紙發票顯非見發公司所開立,
起訴意旨所稱「被告交由見發公司會計陳淑清製作不實發票
」,與卷證不合,難認為真實,然此部分與前揭
論罪科刑之
「將房租登載於見發公司轉帳傳票」等部分,有一罪關係,
為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無罪部分(附表九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枝樹於102年10月間,以大鵬灣大飯
店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5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
5萬元,及向屏東縣環保局詐得3萬5千元(詳附表九)。此
部分申請,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應貫徹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期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向見發公司購
買5台CC-999型電動機車為由,陸續向工業局、屏東縣環保
局申請並獲得補助款等情,雖為被告所自承,並有附表二十
之12、13所示證據可佐。然於102年9月30日前,見發公司確
向維洋公司購買及已取得482組電池。且提出上開申請時,
見發公司仍有足量之合格電池可搭載該5台機車(詳附表二
一之6,卷附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
」表,調10卷447頁)。又乏該5台機車定為虛假買賣之其他
積極明確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難遽認此部分申請定為不
實。
四、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
指此部分刑責,仍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
為真實之程度。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十四部分,雖
均係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申請補助,然兩次申請相距約1年
且分屬不同年度,難認有接續犯一罪關係。就此被訴部分,
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
條、修正前及現行刑法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
項、第51條第1項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琬頤移送併辦,檢察官
李文和、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現行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附表一:有罪主文 │
├─┬──────────────────────┬─────────────────┤
│ │判 決 主 文│犯 罪 事 實 │
├─┼──────────────────────┼─────────────────┤
│1│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⑴、附表六㈣,102年間,以易速達名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義申請,獲補助90台。 │
│ │ │⑵、詐得90萬元。 │
├─┼──────────────────────┼─────────────────┤
│2│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⑴、附表七,102年間,以阿渡的店名 │
│ │如附表三之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義申請,獲補助173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519萬元。 │
├─┼──────────────────────┼─────────────────┤
│3│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⑴、附表八,104年間,以阿渡的店名 │
│ │如附表三之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義申請,獲補助95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322萬5百元。 │
├─┼──────────────────────┼─────────────────┤
│4│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⑴、附表十,104年間,以易速達小琉 │
│ │如附表三之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球名義申請,獲補助400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1350萬元。 │
├─┼──────────────────────┼─────────────────┤
│5│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⑴、附表十一、十二,104年間,以白 │
│ │ │ 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
│ │ │ ,同時申請,獲補助各100台。 │
│ │ │⑵、詐得678萬元。 │
├─┼──────────────────────┼─────────────────┤
│6│黃枝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⑴、附表十三,105年間,以勇勝車業 │
│ │如附表三之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名義申請,獲補助493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1644萬1800元。 │
├─┼──────────────────────┼─────────────────┤
│7│黃枝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附表十四,103年間,以大鵬灣大 │
│ │如附表三之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飯店名義,獲補助120台。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詐得240萬元。 │
├─┼──────────────────────┼─────────────────┤
│8│黃枝樹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⑴、事實欄之四所示。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附表二:無罪(起訴事實) │
├─┬────────────────────────────────────────┤
│1│102年10月間,以大鵬灣大飯店名義佯向見發公司購買5台機車,而向工業局詐得補助款5萬 │
│ │元,及向屏東縣環保局詐得3萬5千元(詳附表九)。 │
└─┴────────────────────────────────────────┘
┌──────────────────────────────────────────┐
│附表三:主文中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 │
├─┬──────┬─────┬─────────────┬─────────────┤
│ │應沒收犯罪所│對應附表一│具 體 犯 行│計 算 明 細│
│ │得(新台幣)│主 文│ │ │
├─┼──────┼─────┼─────────────┼─────────────┤
│1│0元 │附表一之1 │附表六㈣:易速達申請 │詳附表十六1 │
├─┼──────┼─────┼─────────────┼─────────────┤
│2│314萬元 │附表一之2 │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申請 │詳附表十六2 │
├─┼──────┼─────┼─────────────┼─────────────┤
│3│231萬5500元 │附表一之3 │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申請 │詳附表十六3 │
├─┼──────┼─────┼─────────────┼─────────────┤
│4│1290萬元 │附表一之4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申請 │詳附表十六4 │
├─┼──────┼─────┼─────────────┼─────────────┤
│5│0元 │附表一之5 │附表十一、十二:白浪滔滔、│詳附表十六5、6 │
│ │ │ │ 浪花一朵朵申請│ │
├─┼──────┼─────┼─────────────┼─────────────┤
│6│1537萬6800元│附表一之6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申請 │詳附表十六7 │
├─┼──────┼─────┼─────────────┼─────────────┤
│7│240萬元 │附表一之7 │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申請│詳附表十六8 │
└─┴──────┴─────┴─────────────┴─────────────┘
┌──────────────────────────────────────────┐
│附表四: │
├─┬─────┬──────────┬───────┬───────────────┤
│編│名 稱│所 在 地│申請時之負責人│備 註│
│號│ │ ├───┬───┤ │
│ │ │ │(登記)│(實際)│ │
├─┼─────┼──────────┼───┼───┼───────────────┤
│1│見發公司 │高雄市○鎮區○○○路│林麗如│黃枝樹│⑴、黃枝樹原為總經理,林麗如於│
│ │ │137號1、2樓及B1 │ │ │ 106年2月5日過逝後,登記黃 │
│ │ │ │ │ │ 枝樹為董事長(迄今)。 │
│ │ │ │ │ │⑵、院五卷441至451頁登記資料。│
├─┼─────┼──────────┼───┼───┼───────────────┤
│2│易速達公司│高雄市○鎮區○○○路│黃士誠│黃枝樹│⑴、100年5月22日黃士誠為登記之│
│ │ │137號2樓 │黃枝樹│ │ 董事長,黃枝樹為董事。 │
│ │ │ │ │ │⑵、103年5月15日起迄今,黃枝樹│
│ │ │ │ │ │ 為登記之董事長。 │
│ │ │ │ │ │⑶、院五卷453至463頁登記資料。│
├─┼─────┼──────────┼───┼───┼───────────────┤
│3│大鵬灣大飯│屏東縣 │林麗如│黃枝樹│⑴、100年間,登記董事長事林麗 │
│ │店 │ │ │ │ 如,監察人黃枝樹。106年2月│
│ │ │ │ │ │ 5日林麗如過逝,登記黃枝樹 │
│ │ │ │ │ │ 為董事長。目前登記董事長黃│
│ │ │ │ │ │ 育仁。 │
│ │ │ │ │ │⑵、院五卷465至473頁登記資料。│
├─┼─────┼──────────┼───┼───┼───────────────┤
│4│阿渡的店 │台東縣 │林明君│林明君│⑴、林明君、林文賢,均經高雄地│
├─┼─────┼──────────┼───┼───┤ 檢署
緩起訴確定(108年偵續字│
│5│勇勝車業 │花蓮縣 │林文賢│林文賢│ 8號、108年偵續字第9號)。 │
├─┼─────┼──────────┼───┼───┼───────────────┤
│6│白浪滔滔 │花蓮縣 │吳宜娜│吳政芳│⑴、吳政芳經高雄地檢署緩起訴確│
├─┼─────┼──────────┼───┼───┤ 定(108年偵續字7號)。 │
│7│浪花一朵朵│花蓮縣 │吳郁真│吳政芳│ │
└─┴─────┴──────────┴───┴───┴───────────────┘
┌──────────────────────────────────────────┐
│附表五㈠ │
├─┬─┬──┬─────┬──────┬─────┬───┬──────┬─────┤
│編│機│年度│ 補助期間 │補助
法人資格│ 補助款 │每輛補│ 法令規定 │ 備註 │
│號│關│ │ │ │ 支付對象 │助金額│ │ │
├─┼─┼──┼─────┼──────┼─────┼───┼──────┼─────┤
│ │ │ │98/5/5 │國內製造廠、│折抵車款後│3千元 │新購電動自行│ │
│ │ │ │至 │經銷商等不列│,由製造商│ │車補助辦法 │ │
│ │ │ │104/12/31 │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 │ │
│ │ │ │ │ │出申請後核│ │ │ │
│ │環│ │ │ │撥 │ │ │ │
│1│保├──┼─────┼──────┼─────┼───┼──────┼─────┤
│ │署│ │105/1/1 │國內製造廠、│折抵車款後│2千元 │淘汰二行程機│ │
│ │ │ │至 │經銷商等不列│,由製造商│ │車及新購電動│ │
│ │ │ │106/12/31 │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二輪車補助辦│ │
│ │ │ │ │ │出申請後核│ │法 │ │
│ │ │ │ │ │撥 │ │ │ │
├─┼─┼──┼─────┼──────┼─────┼───┼──────┼─────┤
│ │ │ │101/12/5 │國內製造商或│車主 │1萬元 │經濟部發展電│ │
│ │ │ │至 │國外製造商之│ │ │動機車補助及│ │
│ │經│ │102/12/15 │代理商不列入│ │ │獎勵實施要點│ │
│ │濟│ │ │補助 │ │ │ │ │
│2│部├──┼─────┼──────┼─────┼───┼──────┼─────┤
│ │工│ │103/1/1 │國內製造商或│車主 │1萬元 │經濟部發展電│離島每輛補│
│ │業│ │至 │國外製造商之│ │ │動機車產業補│助加碼2萬 │
│ │局│ │106/12/10 │代理商不列入│ │ │助實施要點、│元,共3萬 │
│ │ │ │ │補助 │ │ │第15條修正規│元 │
│ │ │ │ │ │ │ │定 │ │
├─┼─┼──┼─────┼──────┼─────┼───┼──────┼─────┤
│ │ │102 │102/5/22 │⑴地址登記於│⑴車主 │7千元 │102年度屏東 │ │
│ │ │ │至 │屏東縣之法人│⑵折抵車款│ │縣購買TES認 │ │
│ │ │ │102/12/20 │,每法人五輛│ 者,支付│ │證電動機車第│ │
│ │ │ │ │為限。 │ 予經銷商│ │二次加碼補助│ │
│ │ │ │ │⑵電動機車國│ │ │辦法 │ │
│ │ │ │ │內製造廠或國│ │ │ │ │
│ │ │ │ │外原廠代理商│ │ │ │ │
│ │ │ │ │及其經銷商、│ │ │ │ │
│ │屏│ │ │機車行等不列│ │ │ │ │
│ │東│ │ │入補助。 │ │ │ │ │
│3│縣├──┼─────┼──────┼─────┼───┼──────┼─────┤
│ │環│103 │103/3/11 │登記於屏東縣│⑴車主 │1萬元 │103年度淘汰 │ │
│ │保│ │至 │之法人 │⑵折抵車款│ │二行程機車換│ │
│ │局│ │103/12/20 │ │ 者,支付│ │購或新購TES │ │
│ │ │ │ │ │ 予經銷商│ │認證電動機車│ │
│ │ │ │ │ │ │ │加碼補助辦法│ │
│ │ ├──┼─────┼──────┼─────┼───┼──────┼─────┤
│ │ │104 │104/7/22 │1.登記於屏東│折抵車款後│7千元 │104年度淘汰 │ │
│ │ │ │至 │縣之法人 │,由製造商│ │二行程機車換│ │
│ │ │ │104/12/10 │2.電動二輪車│或經銷商提│ │購或新購電動│ │
│ │ │ │ │國內製造廠及│出申請後核│ │二輪車加碼補│ │
│ │ │ │ │經銷商不得請│撥 │ │助原則 │ │
│ │ │ │ │領補助 │ │ │ │ │
├─┼─┼──┼─────┼──────┼─────┼───┼──────┼─────┤
│ │ │104 │104/10/15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4年度花蓮 │ │
│ │ │ │至 │花蓮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 │ │104/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 │ │ │、經銷商等不│ │ │ │ │
│ │ │ │ │列入補助。 │ │ │ │ │
│ │ ├──┼─────┼──────┼─────┼───┼──────┼─────┤
│ │ │105 │105/1/15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5年度花蓮 │ │
│ │ │ │至 │花蓮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 │ │105/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 │ │ │、經銷商等不│ │ │ │ │
│ │花│ │ │列入補助。 │ │ │ │ │
│4│蓮├──┼─────┼──────┼─────┼───┼──────┼─────┤
│ │縣│105 │105/1/20 │設籍登記於花│車主 │3萬元 │105年度花蓮 │ │
│ │環│ │至 │蓮縣之租賃業│ │ │縣租賃業者新│ │
│ │保│ │105/12/15 │者 │ │ │購電動機車補│ │
│ │局│ │ │ │ │ │助注意事項 │ │
│ │ ├──┼─────┼──────┼─────┼───┼──────┼─────┤
│ │ │104 │104/7/22 │國內製造商或│折抵車款後│900元 │花蓮縣淘汰二│104年補助 │
│ │ │、 │至 │國外廠原廠代│,由製造商│ │行程機車及新│金額為環保│
│ │ │105 │105/12/31 │理商及其經銷│或經銷商提│ │購電動二輪車│署補助款30│
│ │ │ │ │商不列入補助│出申請後核│ │補助辦法(空 │00元×30%=│
│ │ │ │ │ │撥 │ │汙基金) │900元。 │
│ │ │ │ │ │ │ │ │105年起補 │
│ │ │ │ │ │ │ │ │助金額為環│
│ │ │ │ │ │ │ │ │保署補助款│
│ │ │ │ │ │ │ │ │2000元×30│
│ │ │ │ │ │ │ │ │%=600元。 │
├─┼─┼──┼─────┼──────┼─────┼───┼──────┼─────┤
│ │ │102 │102/10/7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2年度臺東 │102年臺東 │
│ │ │ │至 │臺東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環保局僅有│
│ │ │ │102/12/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花東基金補│
│ │ │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助,環保署│
│ │ │ │ │、經銷商等不│ │ │ │3000元及空│
│ │ │ │ │列入補助。 │ │ │ │汙基金900 │
│ │ │ │ │ │ │ │ │元等補助尚│
│ │ │ │ │ │ │ │ │未開始。 │
│5│臺├──┼─────┼──────┼─────┼───┼──────┼─────┤
│ │東│104 │104/1/1 │⑴設籍登記在│車主 │2萬元 │104年度臺東 │ │
│ │縣│ │至 │臺東縣之租賃│ │ │縣新購電動機│ │
│ │環│ │104/11/15 │業者。 │ │ │車補助注意事│ │
│ │保│ │ │⑵國內製造廠│ │ │項(花東基金)│ │
│ │局│ │ │、經銷商等不│ │ │ │ │
│ │ │ │ │列入補助。 │ │ │ │ │
│ │ ├──┼─────┼──────┼─────┼───┼──────┼─────┤
│ │ │104 │104/10/5 │國內製造廠 │折抵車款後│900元 │臺東縣環保局│104年補助 │
│ │ │、 │至 │經銷商等不 │,由製造商│ │淘汰二行程機│金額為環保│
│ │ │105 │105/12/31 │列入補助。 │或經銷商提│ │車及新購電動│署補助款30│
│ │ │ │ │ │出申請後核│ │二輪車補助要│00元×30%=│
│ │ │ │ │ │撥 │ │點(空汙基金)│900元。 │
│ │ │ │ │ │ │ │ │105年起補 │
│ │ │ │ │ │ │ │ │助金額為環│
│ │ │ │ │ │ │ │ │保署補助款│
│ │ │ │ │ │ │ │ │2000元×30│
│ │ │ │ │ │ │ │ │%=600元。 │
└─┴─┴──┴─────┴──────┴─────┴───┴──────┴─────┘
┌──────────────────────────────────────────┐
│附表五㈡:見發公司經核定得申請補助之合格產品,暨本案實際購入之合格電池數量 │
├─┬──────┬──────┬──────┬───────────────────┤
│ │核准日期 │見發公司生產│須搭配之電池│說 明│
│ │ │之電動機車 │生產商及數量│ │
├─┼──────┼──────┼──────┼───────────────────┤
│1│102年7月25日│CC-999型 │維洋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632組電池 │
│ │(調查6卷584├──────┼──────┤⑵、全案申請補助之CC-999型機車: │
│ │、595頁)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 ①、共1247台,須2494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1862組電池 │
├─┼──────┼──────┼──────┼───────────────────┤
│2│104年12月8日│CC-999⑵型 │天宇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33組。 │
│ │(調查6卷619├──────┼──────┤⑵、全案申請補助之CC-999⑵型機車: │
│ │、687頁)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 ①、共268台,須536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503組電池。 │
├─┼──────┼──────┼──────┼───────────────────┤
│3│104年12月8日│CC-999⑶型 │佐茂公司 │⑴、見發公司實際購買:496組(102年8月 │
│ │(調查6卷619├──────┼──────┤ 至103年2月)。 │
│ │、687頁) │每台機車 │2組電池 │⑵、全案(105年)申請補助之CC-999⑶型 │
│ │ │ │ │ 機車: │
│ │ │ │ │ ①、共225台,須450組電池 │
│ │ │ │ │ ②、不足:0組電池 │
├─┴──────┴──────┴──────┴───────────────────┤
│備註: │
│一、「說明欄」之統計數量:詳調查局製作之「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 │
│ 、「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表(附表二一之5、6)。 │
│二、見發公司雖曾向臺灣尼爾公司購入未檢驗合格345組及租用868組電池,但非合格得搭配見發│
│ 公司機車之電池,不能申請補助(參調查8卷214頁,經濟部標準局106年10月18日經標六字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三、CC-999型機車(維洋電池)測試報告(調查7卷257、258頁) │
│四、見發公司「電動機車營運服務計畫書(CC-999⑵⑶⑹型機車,104年10月28日)」中之「貳 │
│ 、產品介紹」之「四、關鍵零組件來源」之「鋰電池」的「供應商名稱」為天宇公司、佐 │
│ 茂公司(詳調查6卷623、634頁)。 │
└──────────────────────────────────────────┘
┌────────────────────────────────────────────┐
│附表六:易速達公司:【㈣90台,有罪,論一罪】、【㈠至㈢:164台,不另為無罪諭知】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年7月26日發│102年10月1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1 │ │補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8日核撥40萬元 │ │助 │
│ │助100台,工研院 │申請表,申請40台│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合作│ │40 │
│ │於102年8月1日函 │。 ├───────┤金庫銀行南高雄分│ │台 │
│ │復同意。 │(調1卷79-82頁)│1萬元 │行帳號0000000000│ │ │
│ │(調1卷84頁) │ ├───────┤810號帳戶。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㈡│於102年8月30日發│102年12月4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 │補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5日核撥27萬元│ │助 │
│ │助30台,工研院於│申請表,申請27台│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 │27 │
│ │102年9月5日函復 │。 ├───────┤帳戶。 │ │台 │
│ │同意。 │(調1卷135-137頁│1萬元 │ │ │ │
│ │(調1卷139頁)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㈢│於102年11月25日 │102年12月9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左揭97萬│補 │
│ │發函(第00000000│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97萬元│、90萬元│助 │
│ │01號函)向工研院│申請表,申請97台│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一併匯款│97 │
│ │申請補助100台, │。 ├───────┤帳戶。 │,合計 │台 │
│ │工研院於102年12 │(調1卷177-183頁│1萬元 │ │187萬元 │ │
│ │月5日函復同意。 │) ├───────┤ │。 │ │
│ │(調1卷188-189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 │ │ │ │ │
├─┼────────┼────────┼───────┼────────┤ ├──┤
│㈣│於102年11月25日 │102年12月13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 │補 │
│ │發函(第00000000│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90萬元│ │助 │
│ │02號函)向工研院│助申請表,申請90│實施要點 │至易速達公司上開│ │90 │
│ │申請補助100台, │台。 ├───────┤帳戶。 │ │台 │
│ │工研院於102年12 │(調1卷295-300頁│1萬元 │ │ │ │
│ │月10日函復同意。│) ├───────┤ │ │ │
│ │(調1卷305頁)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加註: │
│一、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㈠至㈢經濟部工業局撥付補助款合計164萬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三、本表共向經濟部工業局詐得90萬元(即編號㈣之90台)。 │
└────────────────────────────────────────────┘
┌────────────────────────────────────────────┐
│附表七:阿渡的店102年度部分,173台(150+23)【㈠至㈣,共173台均有罪,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年11月20日 │102年12月12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左揭150 │左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150萬 │萬、23萬│揭 │
│ │補助150台,工研 │助申請表,申請 │實施要點 │元至阿渡的店臺灣│元一併匯│㈠ │
│ │院於102年11月25 │150台。 ├───────┤企銀臺東分行帳號│款,合計│、 │
│ │日函復同意。 │(調5卷307-316頁│1萬元 │00000000000號帳 │173萬元 │㈢ │
│ │(調5卷320-321頁│) ├───────┤戶 │。 │為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相 │
├─┼────────┼────────┼───────┼────────┤ │同 │
│㈡│ │102年12月13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2年12 │ │之 │
│ │ │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27日核撥23萬元│ │150 │
│ │ │助申請表,申請23│實施要點 │至阿渡的店臺灣企│ │台 │
│ │ │台。 ├───────┤銀臺東分行帳號 │ │。 │
│ │ │(調5卷479-481頁│1萬元 │00000000000號帳 │ │左 │
│ │ │) ├───────┤戶 │ │揭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㈡ │
├─┼────────┼────────┼───────┼────────┼────┤、 │
│㈢│於102年11月20日 │ │102年度台東縣 │ │ │㈣ │
│ │發函向臺東縣環保│ │新購電動機車補│ │ │為 │
│ │局申請補助150台 │ │助注意事項(花│ │ │相 │
│ │,該局於102年11 │ │東基金) │臺東縣環保局於 │ │同 │
│ │月25日函復同意。│102年12月13日購 │ │103年3月4日匯款 │ │之 │
│ │(調6卷3頁)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346萬元(含匯費 │ │23 │
├─┼────────┤表,申請173台。 │2萬元 │30元)至阿渡的店│ │台 │
│㈣│於102年12月10日 │(調6卷47頁) │ │臺灣企銀臺東分行│ │︵ │
│ │發函向臺東縣環保│ │ │帳號00000000000 │ │共 │
│ │局申請補助23台,│ ├───────┤號帳戶 │ │173 │
│ │該局於102年12月 │ │臺東縣環保局 │ │ │台 │
│ │12日函復同意。 │ │ │ │ │︶ │
│ │(調6卷31頁) │ │ │ │ │ │
├─┴────────┴────────┴───────┴────────┴────┴──┤
│加註: │
│一、㈠、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㈣係以同一份申請表向臺東縣環保局提出補助申請。 │
│三、本表173台,共詐得519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73萬元。 │
│ ⑵臺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346萬元。 │
└────────────────────────────────────────────┘
┌────────────────────────────────────────────┐
│附表八:阿渡的店104年部分(95台)【㈠至㈣,共95台均有罪,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4年5月27日發│104年8 月3日新購│104年度臺東縣 │臺東縣環保局於 │ │左 │
│ │函向台東縣環保局│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4年12月1日匯款│ │揭 │
│ │申請補助95台,臺│表,申請95台。 │助注意事項(花│190萬元(含匯費 │ │㈠ │
│ │東縣環保局於104 │(調6卷353頁) │東基金) │30元)至阿渡的店│ │至 │
│ │年6月5日函復同意│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 │㈣ │
│ │。 │ │2萬元 │會帳號0000000000│ │為 │
│ │(調6卷139頁) │ ├───────┤810號帳戶。 │ │相 │
│ │ │ │臺東縣環保局 │ │ │同 │
├─┼────────┼────────┼───────┼────────┼────┤之 │
│㈡│ │104年8 月5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8月│ │95 │
│ │ │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產業補助實│18日核撥95萬元至│ │台 │
│ │ │申請表,申請95台│施要點、第15條│阿渡的店臺灣企銀│ │。 │
│ │ │。 │修正規定 │臺東分行帳號7701│ │ │
│ │ │(調5卷513-519頁├───────┤0000000號帳戶。 │ │ │
│ │ │) │1萬元 │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104年8月26日新購│新購電動自行車│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 │電動二輪車申請表│補助辦法 │4年12月25日匯款 │ │ │
│ │ │,申請41台;104 │ │(54台)162,000 │ │ │
│ │ │年8月26日新購電 ├───────┤元(含匯費30元)│ │ │
│ │ │動二輪車申請表,│3,000元 │、105年3月18日匯│ │ │
│ │ │申請54台,共申請│ │款(41台)123,00│ │ │
│ │ │95台。 ├───────┤0元(含匯費30元 │ │ │
│ │ │(調6卷159、223 │環保署 │)給見發公司合作│ │ │
│ │ │頁) │ │金庫銀行東高雄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793號帳戶。 │ │ │
├─┼────────┼────────┼───────┼────────┼────┤ │
│㈣│ │104年8月26日新購│台東縣環保局淘│臺東縣環保局於10│ │ │
│ │ │電動二輪車補助申│汰二行程機車及│4 年11月10日匯款│ │ │
│ │ │請表,申請95台。│新購電動二輪車│85,500元(含匯費│ │ │
│ │ │(調6卷303頁) │補助要點(空污│30元)給見發公司│ │ │
│ │ │ │基金)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 │ │
│ │ │ ├───────┤雄分行帳號526371│ │ │
│ │ │ │900元 │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 │ │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㈣申請人雖為阿渡的店,惟此
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助款│
│ 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22萬5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95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28萬5000元; │
│ ⑶臺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98萬5500元。 │
└────────────────────────────────────────────┘
┌────────────────────────────────────────────┐
│附表九:大鵬灣大飯店102年部分(5台)【無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2年10月2日發│屏東縣購買TES認 │102年度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支出傳票│左 │
│ │函向屏東縣政府環│證電動機車產品補│購買TES認證電 │於102年12月20日 │雖記載匯│揭 │
│ │保局申請補助5台 │助申請表(未載申│動機車第二次加│匯款3萬5,000元(│款42,000│㈠ │
│ │,該局於102年10 │請日),申請5台 │碼補助辦法 │含匯費30元)至大│元,惟匯│、 │
│ │月8日函復同意。 │。 ├───────┤鵬灣大飯店玉山銀│給大鵬灣│㈡ │
│ │(調3卷185頁) │(調3卷11-12頁)│7,000元 │行東港分行帳號09│大飯店僅│為 │
│ │ │ ├───────┤00000000000號帳 │35,000元│相 │
│ │ │ │屏東縣政府環保│戶 │(其餘與│同 │
│ │ │ │局 │ │本案無關│之 │
│ │ │ │ │ │)。 │5 │
├─┼────────┼────────┼───────┼────────┼────┤台 │
│㈡│於102年10月14日 │102年10月2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12 │ │。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6日開立支票號 │ │ │
│ │補助5台,工研院 │助申請表,申請5 │實施要點 │碼FG0000000號之 │ │ │
│ │於102年10月22日 │台。 ├───────┤支票給付5萬元。 │ │ │
│ │函復同意。 │(調3卷11-12頁)│1萬元 │ │ │ │
│ │(調3卷17-18頁)│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本表共領得8萬5,0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5萬元; │
│ ⑵屏東縣環保局部分3萬5000元。 │
└────────────────────────────────────────────┘
┌────────────────────────────────────────────┐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104年度(150+250台)【㈠至㈣,共400台均有罪,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 │104年8月31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9月│左揭150 │左 │
│ │ │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產業補助實│18日核撥150萬元 │萬、300 │揭 │
│ │ │申請表,申請150 │施要點、第15條│至易速達小琉球彰│萬元一併│㈠ │
│ │ │台。 │修正規定 │化銀行前鎮分行帳│匯款,合│至 │
│ │ │(調1卷409-419頁├───────┤號00000000000000│計450萬 │㈢ │
│ │於104年7月16日發│) │1萬元 │號帳戶。 │元。 │為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 ├───────┤ │ │相 │
│ │助150台,工研院 │ │經濟部工業局 │ │ │同 │
├─┤於104年8月26日函├────────┼───────┼────────┤ │之 │
│㈡│復同意。 │104年8月31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4年9月│ │150 │
│ │(調1卷431-432頁│離島電動機車產品│機車產業補助實│18日核撥300萬元 │ │台 │
│ │) │補助申請表,申請│施要點、第15條│至易速達小琉球彰│ │車 │
│ │ │150台。 │修正規定(離島│化銀行前鎮分行帳│ │。 │
│ │ │ │加給) │ │ │ │
│ │ │(調2卷3-14頁) ├───────┤號00000000000000│ │ │
│ │ │ │2萬元 │號帳戶。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於104年9月3日發 │104年12月10日( │⒈新購電動自行│屏東縣政府環保局│⑴易速達│ │
│ │函(同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8日補收│ 車補助辦法 │於105年1月15日匯│小琉球已│ │
│ │補件)向屏東縣政│件章)補助淘汰二├───────┤款150萬元(含匯 │繳還左揭│ │
│ │府環保局申請補助│行程機車換購及新│ 3,000元 │費30元)至見發公│款項其中│ │
│ │150台,該局於104│購電動二輪車申請├───────┤司臺灣企銀苓雅分│60萬元;│ │
│ │年12月16日函復同│表,申請150台。 │ 環保署 │行帳號0000000000│屏東縣環│ │
│ │意。 │(調2卷402頁) ├───────┤2號帳戶。 │保局復將│ │
│ │(調2卷361頁) │ │⒉104年度淘汰 │ │其中45萬│ │
│ │ │ │ 二行程機車或│ │元繳還環│ │
│ │ │ │ 新購電動二輪│ │保署。 │ │
│ │ │ │ 車加碼補助原│ │⑵屏東縣│ │
│ │ │ │ 則 │ │環保局於│ │
│ │ │ ├───────┤ │訴訟中拋│ │
│ │ │ │ 7,000元 │ │棄其餘90│ │
│ │ │ ├───────┤ │萬元之請│ │
│ │ │ │ 屏東縣環保局│ │求。 │ │
├─┼────────┼────────┼───────┼────────┼────┼──┤
│㈣│ │104年12月2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1月│左揭250 │左 │
│ │ │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4日核撥250萬元至│萬、500 │揭 │
│ │ │助申請表,申請 │實施要點 │易速達小琉球彰化│萬元一併│㈣ │
│ │ │250台。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匯款,合│、 │
│ │於104年12月9日發│(調2卷185-201頁│1萬元 │00000000000000號│計750萬 │㈤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 ├───────┤帳戶。 │元。 │為 │
│ │助250台,工研院 │ │經濟部工業局 │ │ │相 │
├─┤於104年12月18日 ├────────┼───────┼────────┤ │同 │
│㈤│函復同意。 │104年12月2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1月│ │之 │
│ │(調2卷205、276 │置離島電動機車產│機車補助及獎勵│4日核撥500萬元至│ │250 │
│ │-277頁) │品補助申請表,申│實施要點(離島│易速達小琉球彰化│ │台 │
│ │ │請250台。 │加給)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 │車 │
│ │ │(調2卷255-272頁├───────┤00000000000000號│ │。 │
│ │ │) │2萬元 │帳戶。 │ │ │
│ │ │ ├───────┤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加註: │
│一、㈠、㈡、㈣、㈤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二、㈢之申請人雖為易速達小琉球,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助│
│ 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1,350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2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45萬元; │
│ ⑶屏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05萬元。 │
└────────────────────────────────────────────┘
┌────────────────────────────────────────────┐
│附表十一:白浪滔滔民宿(100台)【附表十一、十二各100台,由吳政芳同時申請,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分別於104年11月 │104年12月25日新 │104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 │左 │
│ │25日、同年12月15│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月12日匯款│ │揭 │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表,申請100台。 │助注意事項(花│200萬元(含手續 │ │㈠ │
│ │保局各申請補助50│(調5卷109頁) │東基金) │費30元)至白浪滔│ │至 │
│ │台(合計100台) │ ├───────┤滔民宿玉山銀行花│ │㈢ │
│ │,該局分別於同年│ │2萬元 │蓮分行帳號102394│ │為 │
│ │月11日、17日函復│ ├───────┤0000000號帳戶 │ │相 │
│ │同意。 │ │花蓮縣環保局 │ │ │同 │
│ │(調5卷103-107 │ │ │ │ │之 │
│ │頁) │ │ │ │ │100 │
├─┼────────┼────────┼───────┼────────┼────┤台 │
│㈡│分別於104年12月9│105年1月4日購置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3月│ │。 │
│ │日、同年月15日發│動機車產品補助申│機車補助及獎勵│18日開立支票號碼│ │ │
│ │函向工研院各申請│請表,申請100台 │實施要點 │FG0000000號之支 │ │ │
│ │補助50台(合計10│。 │ │票給付100萬元( │ │ │
│ │0台),該院分別 │(調5卷59-66頁)├───────┤於105年3月30日入│ │ │
│ │於同年月10日、16│ │1萬元 │帳)。 │ │ │
│ │日函復同意。 │ ├───────┤ │ │ │
│ │(調5卷67-70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申請100台 │⒈新購電動自行│花蓮縣環保局於10│與附表十│ │
│ │ │(與浪花一朵朵民│ 車補助辦法 │5年2月2日匯款39 │二㈢之款│ │
│ │ │宿之100台同時申 ├───────┤萬元(含手續費30│項一併匯│ │
│ │ │請)。 │ 3,000元 │元)至見發公司合│款,合計│ │
│ │ │(調5卷289-296頁├───────┤作金庫銀行東高雄│78萬元。│ │
│ │ │) │ 環保署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03861號帳戶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9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之申請人雖為白浪滔滔民宿,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助│
│ 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39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30萬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209萬元。 │
│四、上開金額白浪滔滔民宿已全額返還予工業局之代辦單位工研院、環保署及花蓮縣環保局。 │
└────────────────────────────────────────────┘
┌────────────────────────────────────────────┐
│附表十二:浪花一朵朵民宿(100台)【附表十一、十二各100台,由吳政芳同時申請,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分別於104年11月 │104年12月25日新 │104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10│ │左 │
│ │25日、同年12月15│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5年1月12日匯款20│ │揭 │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表,申請100台。 │助注意事項(花│0萬元(含手續費3│ │㈠ │
│ │保局各申請補助50│(調查5卷第209頁│東基金) │0元)至浪花一朵 │ │至 │
│ │台(合計100台) │) ├───────┤朵民宿玉山銀行花│ │㈢ │
│ │,該局分別於同年│ │2萬元 │蓮分行帳號102394│ │為 │
│ │月11日、17日函復│ ├───────┤0000000號帳戶 │ │相 │
│ │同意。 │ │花蓮縣環保局 │ │ │同 │
│ │(調5卷203、207 │ │ │ │ │之 │
│ │頁) │ │ │ │ │100 │
├─┼────────┼────────┼───────┼────────┼────┤台 │
│㈡│分別於104年12月9│105年1月4日購置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3月│ │。 │
│ │日、同年月15日發│動機車產品補助申│機車補助及獎勵│18日開立支票號碼│ │ │
│ │函向工研院各申請│請表,申請100台 │實施要點 │FG0000000號之支 │ │ │
│ │補助50台(合計10│。 │ │票給付100萬元( │ │ │
│ │0台),該院分別 │(調查5卷第15-22├───────┤於105年3月30日入│ │ │
│ │於同年月10日、16│頁) │1萬元 │帳)。 │ │ │
│ │日函復同意。 │ ├───────┤ │ │ │
│ │(調5卷26-29頁)│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
│㈢│ │申請100台 │⒈新購電動自行│花蓮縣環保局於10│與附表十│ │
│ │ │(與白浪滔滔民宿│ 車補助辦法 │5年2月2日匯款39 │一㈢之款│ │
│ │ │之100台同時申請 ├───────┤萬元(含手續費30│項一併匯│ │
│ │ │)。 │ 3,000元 │元)至見發公司合│款,合計│ │
│ │ │(調5卷289-296頁├───────┤作金庫銀行東高雄│78萬元。│ │
│ │ │) │ 環保署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03861號帳戶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9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加註: │
│一、㈡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㈢之申請人雖為浪花一朵朵民宿,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
│ 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339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30萬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209萬元。 │
│四、上開金額浪花一朵朵民宿已全額返還予工業局之代辦單位工研院、環保署及花蓮縣環保局。 │
└────────────────────────────────────────────┘
┌────────────────────────────────────────────┐
│附表十三:勇勝車業300台(150、150)+193台(150、30、13),共493台【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5年2月4日及5│105年5月6日租賃 │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 │左 │
│ │日發函向花蓮縣環│業者新購動機車補│租賃業者新購電│105年8月5日匯入 │ │揭 │
│ │保局申請補助300 │助申請表,申請 │動機車補助注意│450萬元至勇勝車 │ │㈠ │
│ │台,該局於105年2│150台(型號CC-99│事項 │業林文賢臺灣銀行│ │至 │
│ │月26日函復同意先│9⑵75台、CC-999 ├───────┤花蓮分行帳號 │ │㈤ │
│ │購置150台。 │⑶75台)。 │3萬元 │000000000000號帳│ │, │
│ │(調4卷170頁) │(調4卷167頁) ├───────┤戶。 │ │合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計 │
├─┼────────┼────────┼───────┼────────┼────┤共 │
│㈡│ │105年5月16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300 │
│ │ │150台。 │ 車及新購電動│5年6月13日匯款39│ │台 │
│ │ │(調4卷583 -595 │ 二輪車補助辦│萬元(含手續費30│ │︵ │
│ │ │頁) │ 法 │元)至見發公司合│ │㈠ │
│ │ │ ├───────┤作金庫銀行東高雄│ │、 │
│ │ │ │ 2,000元 │分行帳號00000000│ │㈡ │
│ │ │ ├───────┤03861號帳戶。 │ │為 │
│ │ │ │ 環保署 │ │ │相 │
│ │ │ ├───────┤ │ │同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之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150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台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㈢ │
│ │ │ ├───────┤ │ │加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㈣ │
├─┼────────┼────────┼───────┼────────┼────┤共 │
│㈢│ │105年7月20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調查局所│150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0月27日匯 │製作之「│台 │
│ │ │表,申請70台(型│助注意事項(花│入140萬元(含手 │電池出貨│︶ │
│ │ │號CC-999⑶)。 │東基金) │續費30元)至勇勝│及申請補│; │
│ │ │(調4卷311頁) ├───────┤車業林文賢彰化銀│助時序表│︵ │
│ │ │ │2萬元 │行花蓮分行帳號 │-勇勝車 │㈤ │
│ │ │ ├───────┤00000000000000號│業部分」│之 │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表格,就│150 │
├─┼────────┼────────┼───────┼────────┤105/7/20│台 │
│㈣│於105年3月3日發 │105年7月20日租賃│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之申請數│, │
│ │函向花蓮縣環保局│業者新購電動機車│租賃業者新購電│105年12月27日匯 │量,合併│與 │
│ │申請補助150台, │補助申請表,申請│動機車補助注意│入240萬元(含手 │載為型號│㈢ │
│ │該局於105年7月4 │80台(型號CC-999│事項 │續費30元)至勇勝│CC-999⑵│㈣ │
│ │日函復同意購置 │⑵75台、CC-999⑶├───────┤車業林文賢彰化銀│75台、CC│合 │
│ │80台(型號CC-999│5台)。 │3萬元 │行花蓮分行帳號 │-999⑶75│計 │
│ │⑵40台、CC-999⑶│(調4卷第251頁)├───────┤00000000000000號│台。 │之 │
│ │40台)。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150 │
│ │(調4卷253頁) │ │ │ │ │台 │
├─┼────────┼────────┼───────┼────────┼────┤, │
│㈤│ │105年7月26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 │ │為 │
│ │ │150台。 │ 車及新購電動│105年8月12日匯款│ │相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39萬元(含手續費│ │同 │
│ │ │597頁) │ 法 │30元)至見發公司│ │之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 │150 │
│ │ │ │ 2,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 │台 │
│ │ │ ├───────┤00號帳戶。 │ │︶ │
│ │ │ │ 環保署 │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㈥│於105年2月17日發│105年8月4日購置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5年9月│ │與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動機車產品補助申│機車產業補助實│21日開立支票號碼│ │上 │
│ │助,該局於105年2│請表,申請300台 │施要點 │FG0000000號之支 │ │開 │
│ │月25日函復同意。│(型號CC-999⑵ ├───────┤票給付300萬元( │ │㈠ │
│ │(調4卷53頁) │150台、CC-999⑶ │1萬元 │於105年10月4日入│ │至 │
│ │ │150台)。 ├───────┤帳至勇勝車業林文│ │㈤ │
│ │ │(調4卷7-27頁) │經濟部工業局 │賢臺灣銀行花蓮分│ │為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相 │
│ │ │ │ │4133號帳戶)。 │ │同 │
│ │ │ │ │ │ │之 │
│ │ │ │ │ │ │300 │
│ │ │ │ │ │ │台 │
│ │ │ │ │ │ │。 │
├─┼────────┼────────┼───────┼────────┼────┼──┤
│㈦│ │105年11月4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 │左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1月23日匯 │ │揭 │
│ │ │表,申請150台( │助注意事項(花│入300萬元(含手 │ │㈦ │
│ │ │型號CC-999⑵75台│東基金) │續費30元)至勇勝│ │、 │
│ │ │、CC-999⑶75台)├───────┤車業林文賢彰化銀│ │㈧ │
│ │ │。 │2萬元 │行花蓮分行帳號 │ │為 │
│ │ │(調4卷第375頁)├───────┤00000000000000號│ │相 │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同 │
├─┼────────┼────────┼───────┼────────┼────┤之 │
│㈧│ │105年11月7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10│ │150 │
│ │ │150台。 │ 車及新購電動│5年11月23日匯款3│ │台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9萬元(含手續費3│ │。 │
│ │ │599頁) │ 法 │0元)至見發公司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 │ │
│ │ │ │ 2,000元 │雄分行帳號526371│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環保署 │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㈨│ │105年12月2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㈨、、│左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2月27日匯 │之補助│揭 │
│ │ │表,申請30台(型│助注意事項(花│入60萬元(含手續│款一併匯│㈨ │
│ │ │號CC-999⑵)。 │東基金) │費30元)至勇勝車│款,合計│、 │
│ │ │(調4卷497頁) ├───────┤業林文賢彰化銀行│86萬元。│㈩ │
│ │ │ │2萬元 │花蓮分行帳號 │ │為 │
│ │ │ ├───────┤00000000000000號│ │相 │
│ │ │ │花蓮縣環保局 │帳戶。 │ │同 │
├─┼────────┼────────┼───────┼────────┼────┤之 │
│㈩│ │102年12月2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 │ │30 │
│ │ │30台。 │ 車及新購電動│105年12月22日匯 │ │台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款7萬8,000元(含│ │。 │
│ │ │601頁) │ 法 │手續費30元)至見│ │ │
│ │ │ ├───────┤發公司合作金庫銀│ │ │
│ │ │ │ 2,000元 │行東高雄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環保署 │帳戶。 │ │ │
│ │ │ ├───────┤ │ │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105年12月7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花蓮縣環保局於 │㈨、、│左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105年12月27日匯 │之補助│揭 │
│ │ │表,申請12台(型│助注意事項(花│入24萬元、2萬( │款一併匯│ │
│ │ │號CC-999⑵)。 │東基金) │含手續費30元)至│款,合計│ │
│ │ │(調4卷533頁) ├───────┤勇勝車業林文賢彰│86萬元。│合 │
│ │ │ │2萬元 │化銀行花蓮分行帳│ │計 │
│ │ │ ├───────┤號00000000000000│ │13 │
│ │ │ │花蓮縣環保局 │號帳戶。 │ │台 │
├─┼────────┼────────┼───────┤ │ │; │
││ │105年12月9日新購│105年度花蓮縣 │ │ │︵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 │ │ │
│ │ │表,申請1 台(型│助注意事項(花│ │ │之 │
│ │ │號CC-999⑵)。 │東基金) │ │ │13 │
│ │ │(調4卷559頁) ├───────┤ │ │台 │
│ │ │ │2萬元 │ │ │, │
│ │ │ ├───────┤ │ │與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
││ │105年12月9日申請│⒈淘汰二行程機│花蓮縣環保局於 │ │合 │
│ │ │13台。 │ 車及新購電動│106年2月7日匯款 │ │計 │
│ │ │(調4卷583-593、│ 二輪車補助辦│3萬3,800元(含手│ │之 │
│ │ │603頁) │ 法 │續費30元)至見發│ │13 │
│ │ │ ├───────┤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台 │
│ │ │ │ 2,000元 │東高雄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為 │
│ │ │ │ 環保署 │帳戶。 │ │相 │
│ │ │ ├───────┤ │ │同 │
│ │ │ │⒉花蓮縣淘汰二│ │ │之 │
│ │ │ │ 行程機車及新│ │ │13 │
│ │ │ │ 購電動二輪車│ │ │台 │
│ │ │ │ 補助辦法(空│ │ │。 │
│ │ │ │ 污基金) │ │ │︶ │
│ │ │ ├───────┤ │ │ │
│ │ │ │ 600元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環保局│ │ │ │
├─┼────────┼────────┼───────┼────────┼────┼──┤
││ │105年12月1日申請│經濟部發展電動│未核撥。 │ │即 │
│ │ │300台。 │機車產業補助實│ │ │㈦ │
│ │ │(調6卷399、403 │施要點 │ │ │至 │
│ │ │頁) ├───────┤ │ │ │
│ │ │ │1萬元 │ │ │之 │
│ │ │ ├───────┤ │ │193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台 │
├─┴────────┴────────┴───────┴────────┴────┴──┤
│加註: │
│一、㈥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㈡、㈤、㈧、㈩、之申請人雖為勇勝車業,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
│ 核撥,故補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㈢、㈦、㈨、、之補助款(263輛×2萬元=526萬元)、編號㈡、㈤、㈧、㈩、之補 │
│ 助款(493輛×2,000元=98萬6,000元、493輛×600元=29萬5,800元)共654萬1,800元,經花蓮│
│ 縣環保局以108年4月9日花環空字第1080008645號函撤銷追繳;編號㈠、㈣之補助款(230輛×3 │
│ 萬元)共690萬元,經花蓮縣環保局以108年5月10日花環空字第1080013431號函撤銷追繳。上開 │
│ 金額總計13,441,800元,即本件108年度附民第414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花蓮縣環保局訴之聲明請│
│ 求金額。 │
│四、本表共詐得1644萬1800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300萬元; │
│ ⑵環保署部分詐得98萬6000元; │
│ ⑶花蓮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245萬5800元。 │
└────────────────────────────────────────────┘
┌────────────────────────────────────────────┐
│附表十四:大鵬灣大飯店103年部分(50+70台)【論一罪】 │
├─┬────────┬────────┬───────┬────────┬────┬──┤
│編│ │ │ 法令依據 │ │ │ │
│ │ │ ├───────┤ │ │ │
│ │ 申請核准情形 │ 補助申請 │每輛車補助金額│ 款項撥付情形 │ 備註 │說明│
│ │ │ ├───────┤ │ │ │
│號│ │ │ 補助單位 │ │ │ │
├─┼────────┼────────┼───────┼────────┼────┼──┤
│㈠│於103年9月12日發│103年10月15日購 │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3年10 │ │左 │
│ │函向工研院申請補│置電動機車產品補│機車補助及獎勵│月31日核撥50萬元│ │揭 │
│ │助50台,工研院於│助申請表,申請50│實施要點 │至大鵬灣大飯店玉│ │㈠ │
│ │103年9月24日函復│台。 ├───────┤山銀行東港分行帳│ │、 │
│ │同意。 │(調3卷29-32頁)│1萬元 │號0000000000000 │ │㈡ │
│ │(調3卷36頁) │ ├───────┤號帳戶 │ │為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相 │
├─┼────────┼────────┼───────┼────────┼────┤同 │
│㈡│ │103年10月16日屏 │103年度淘汰二 │屏東縣環保局於 │支出傳票│之 │
│ │ │東縣購買TES認證 │行程機車換購或│103年11月10日匯 │雖記載匯│50 │
│ │ │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新購TES認證電 │款50萬元(含匯費│款51萬元│台 │
│ │ │表,申請50台。 │動機車加碼補助│30元)至見發公司│,惟匯給│。 │
│ │ │(調3卷315-316頁│辦法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見發公司│ │
│ │ │) ├───────┤帳號00000000000 │僅50萬元│ │
│ │於103年3月18日、│ │1萬元 │號帳戶 │(其餘與│ │
│ │26日發函向屏東縣│ ├───────┤ │本案無關│ │
│ │環保局申請補助 │ │屏東縣環保局 │ │)。 │ │
├─┤120台,該局於103├────────┼───────┼────────┼────┼──┤
│㈢│年4月8日函復同意│103年11月7日屏東│103年度淘汰二 │屏東縣環保局於 │ │左 │
│ │。 │縣購買TES認證電 │行程機車換購或│103年11月25日匯 │ │揭 │
│ │(調3卷203頁) │動機車補助申請表│新購TES認證電 │款70萬元(含匯費│ │㈢ │
│ │ │,申請70台(調3 │動機車加碼補助│30元)至見發公司│ │、 │
│ │ │卷247-251頁) │辦法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 │㈣ │
│ │ │ ├───────┤帳號00000000000 │ │為 │
│ │ │ │1萬元 │號帳戶 │ │相 │
│ │ │ ├───────┤ │ │同 │
│ │ │ │屏東縣環保局 │ │ │之 │
├─┼────────┼────────┼───────┼────────┼────┤70 │
│㈣│於103年10月20日 │103年11月5日購置│經濟部發展電動│工研院於103年12 │ │台 │
│ │發函向工研院申請│電動機車產品補助│機車補助及獎勵│月5日核撥70萬元 │ │。 │
│ │補助70台,工研院│申請表,申請70台│實施要點 │至大鵬灣大飯店玉│ │ │
│ │於103年10月24日 │。 ├───────┤山銀行東港分行帳│ │ │
│ │函復同意。 │(調3卷95-100頁 │1萬元 │號0000000000000 │ │ │
│ │(調3卷106頁) │ ) ├───────┤號帳戶 │ │ │
│ │ │ │經濟部工業局 │ │ │ │
├─┴────────┴────────┴───────┴────────┴────┴──┤
│說明: │
│一、㈠、㈣之補助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係委託工研院執行,故業者係向工研院提出補助申請。 │
│二、㈡、㈢之車主雖為大鵬灣大飯店,惟此乃折抵車款後,由製造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後核撥,故補│
│ 助款匯入見發公司帳戶。 │
│三、本表共詐得240萬元: │
│ ⑴經濟部工業局部分詐得120萬元。 │
│ ⑵屏東縣環保局部分詐得120萬元。 │
└────────────────────────────────────────────┘
┌────────────────────────────────────────────┐
│附表十五:和解、訴訟、還款情形 │
├─┬──┬──┬────┬──────┬─────────┬─────────┬────┤
│編│調解│補助│相對人 │移送調解案號│和解及調解內容略以│ 還款情形 │ 備註 │
│號│案號│機關│ │(卷證頁次)│ │ │ │
├─┼──┼──┼────┼──────┼─────────┼─────────┼────┤
│㈠│本院│經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32│8月、9月│
│ │108 │濟 │見發公司│移調字366號 │易速達公司除已於調│5萬元: │均遲付。│
│ │附民│部 │、易速達│(院卷三65- │解
期日前給付完畢 │⒈調解期日前給付完│ │
│ │70 │工 │公司 │67頁) │205萬元外,願再連 │ 畢205萬元。 │ │
│ │號 │業 │(A) │ │帶返還工研院1143萬│⒉109年4至7月均於 │ │
│ │ │局 │ │ │6000元(分期匯款給│ 每月15日前匯款15│ │
│ │ │︵ │ │ │付)。 │ 萬元。 │ │
│ │ │委 │ │ │ │⒊109年9月23日匯款│ │
│ │ │託 │ │ │ │ 45萬元(8、9、10│ │
│ │ │工 │ │ │ │ 月各15萬元)。 │ │
│ │ │研 │ │ │ │⒉109年11月13日匯 │ │
│ │ │院 │ │ │ │ 款15萬元。 │ │
│ │ │︶ │ │ │ │(院卷五364、409、│ │
│ │ │ │ │ │ │419-437頁) │ │
│ │ │ ├────┼──────┼─────────┼─────────┼────┤
│ │ │ │阿渡的店│本院109雄司 │阿渡的店、林明君願│林明君已於109年10 │ │
│ │ │ │、林明君│附民移調字 │連帶給付268萬元( │月23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807號、高雄 │109年10月30日前給 │工研院。 │ │
│ │ │ │ │地檢109雄司 │付20萬元,其餘248 │(院卷五385、427頁│ │
│ │ │ │ │調字第1529號│萬元於黃枝樹、見發│) │ │
│ │ │ │ │(院卷五85- │公司、易速達公司均│ │ │
│ │ │ │ │86頁) │未依調解筆錄履行時│ │ │
│ │ │ │ │ │,就不足額部分分期│ │ │
│ │ │ │ │ │匯款給付)。 │ │ │
│ │ │ ├────┼──────┼─────────┼─────────┼────┤
│ │ │ │林文賢即│109雄司附民 │林文賢即勇勝車業願│林文賢已於109年10 │ │
│ │ │ │勇勝車業│移調字932號 │給付300萬元(109年│月23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院卷五89- │10月30日前給付20萬│工研院。 │ │
│ │ │ │ │90頁) │元,其餘280萬元於 │(院卷五389、427頁│ │
│ │ │ │ │ │黃枝樹、見發公司、│) │ │
│ │ │ │ │ │易速達公司均未依調│ │ │
│ │ │ │ │ │解筆錄履行時,就不│ │ │
│ │ │ │ │ │足額部分分期匯款給│ │ │
│ │ │ │ │ │付)。 │ │ │
│ ├──┤ ├────┼──────┼─────────┼─────────┼────┤
│ │(無)│ │浪花一朵│(無) │(無) │白浪滔滔、浪花一朵│ │
│ │ │ │朵、白浪│ │ │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 │
│ │ │ │滔滔民宿│ │ │政芳已於107年12月 │ │
│ │ │ │(B、C)│ │ │25日繳回補助款,共│ │
│ │ │ │ │ │ │計200萬元。 │ │
│ │ │ │ │ │ │(院卷五439頁) │ │
├─┼──┼──┼────┼──────┼─────────┼─────────┼────┤
│㈡│本院│環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60│8月、9月│
│ │108 │保 │見發公司│移調字660號 │易速達公司願連帶返│萬元: │及11月均│
│ │附民│署 │、易速達│(院卷三305-│還800萬元(109年8 │⒈109年9月23日匯款│遲付。 │
│ │373 │ │公司 │306頁) │月15日前給付30萬元│ 50萬元(8月30萬 │ │
│ │號 │ │(D) │ │,其餘770萬元分期 │ 元;9、10月各10 │ │
│ │ │ │ │ │匯款給付)。 │ 萬元)。 │ │
│ │ │ │ │ │ │⒉109年11月17日匯 │ │
│ │ │ │ │ │ │ 款10萬元。 │ │
│ │ │ │ │ │ │(院卷五363、375- │ │
│ │ │ │ │ │ │379頁) │ │
├─┼──┼──┼────┼──────┼─────────┼─────────┼────┤
│㈢│本院│花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黃枝樹總計已返還75│8月、9月│
│ │108 │蓮 │見發公司│移調字661號 │易速達公司願連帶返│萬元: │及11月均│
│ │附民│縣 │、易速達│、書記官處分│還1344萬1800元( │⒈109年9月23日匯款│遲付。 │
│ │414 │環 │公司 │書 │109年8月15日前給付│ 60萬元(8月30萬 │ │
│ │號 │保 │(I) │(院卷三303 │30萬元,其餘1314萬│ ;9、10月各15萬 │ │
│ │ │局 │ │-304、院卷五│1,800元分期匯款給 │ 元)。 │ │
│ │ │ │ │271-277頁) │付)。 │⒉109年11月19日匯 │ │
│ │ │ │ │ │ │ 款15萬元。 │ │
│ │ │ │ │ │ │(院卷五364、383、│ │
│ │ │ │ │ │ │405頁) │ │
│ ├──┤ ├────┼──────┼─────────┼─────────┼────┤
│ │本院│ │林文賢即│109雄司附民 │林文賢即勇勝車業願│林文賢已於109年11 │遲付。 │
│ │109 │ │勇勝車業│移調字934號 │給付1344萬1800元(│月11日匯款20萬元予│ │
│ │附民│ │ │(院卷五91- │109年10月30日前給 │花蓮縣環保局。 │ │
│ │581 │ │ │92、135-137 │付20萬元,其餘1324│(院卷五391頁) │ │
│ │號 │ │ │頁) │萬1800元於黃枝樹、│ │ │
│ │ │ │ │ │見發公司、易速達公│ │ │
│ │ │ │ │ │司均未依調解筆錄履│ │ │
│ │ │ │ │ │行時,就不足額部分│ │ │
│ │ │ │ │ │分期匯款給付)。 │ │ │
│ ├──┤ ├────┼──────┼─────────┼─────────┼────┤
│ │(無)│ │浪花一朵│(無) │(無) │白浪滔滔、浪花一朵│ │
│ │ │ │朵、白浪│ │ │朵民宿實際負責人吳│ │
│ │ │ │滔滔民宿│ │ │政芳已於108年3月25│ │
│ │ │ │(F、G、│ │ │日繳回補助款,花東│ │
│ │ │ │ J、k)│ │ │基金400萬、環保署 │ │
│ │ │ │ │ │ │60萬(即F、G合計60│ │
│ │ │ │ │ │ │萬)、花蓮環保局18│ │
│ │ │ │ │ │ │萬,共計478萬元。 │ │
│ │ │ │ │ │ │(院卷五99-101、 │ │
│ │ │ │ │ │ │133頁) │ │
├─┼──┼──┼────┼──────┼─────────┼─────────┼────┤
│㈣│本院│臺 │黃枝樹、│109雄司附民 │黃枝樹、見發公司願│黃枝樹總計已返還32│8月、9月│
│ │109 │東 │見發公司│移調字662號 │連帶返還573萬500元│萬元: │及11月均│
│ │附民│縣 │ │(院卷三301 │(109年8月15日前給│⒈109年9月23日匯款│遲付。 │
│ │356 │環 │ │-302頁) │付12萬8000元;其餘│ 25萬6,000元(8月│ │
│ │號 │保 │ │ │560萬2500元分期匯 │ 12萬8,000元、9、│ │
│ │ │局 │ │ │款給付)。 │ 10月各6萬4,000元│ │
│ │ │ │ │ │ │ )。 │ │
│ │ │ │ │ │ │⒉109年11月19日匯 │ │
│ │ │ │ │ │ │ 款6萬4,000元。 │ │
│ │ │ │ │ │ │(院卷五363、403、│ │
│ │ │ │ │ │ │411頁) │ │
│ │ │ ├────┼──────┼─────────┼─────────┼────┤
│ │ │ │阿渡的店│109雄司附民 │阿渡的店、林明君願│林明君已於109年10 │ │
│ │ │ │、林明君│移調字933號 │連帶給付573萬500元│月26日匯款20萬元予│ │
│ │ │ │ │、書記官處分│(109年10月30日前 │臺東縣環保局。 │ │
│ │ │ │ │書 │給付20萬元,其餘 │(院卷五387頁) │ │
│ │ │ │ │(院卷五87- │553萬500元於黃枝樹│ │ │
│ │ │ │ │88頁) │、見發公司、易速達│ │ │
│ │ │ │ │ │公司均未依調解筆錄│ │ │
│ │ │ │ │ │履行時,就不足額部│ │ │
│ │ │ │ │ │分分期匯款給付)。│ │ │
├─┼──┼──┼────┼──────┼─────────┼─────────┼────┤
│㈤│高雄│屏 │易速達小│高雄高等行政│⒈易速達小琉球返還│易速達小琉球已繳還│ │
│ │高等│東 │琉球 │法院106訴字 │ 60萬元。 │60萬元,屏東縣環保│ │
│ │行政│縣 │(E、H)│176號和解筆 │⒉屏東縣環保局拋棄│局並已將其中45萬元│ │
│ │法院│環 │ │錄 │ 其餘90萬元之請求│繳還環保署。 │ │
│ │106 │保 │ │(院卷三150-│ 。 │(院卷0000-000頁 │ │
│ │訴字│局 │ │151頁) │(院卷0000-000頁 │、院卷0000-000頁 │ │
│ │176 │ │ │ │) │) │ │
│ │號 │ │ │ │ │ │ │
├─┴──┴──┴────┴──────┴─────────┴─────────┴────┤
│備註: │
│一、被告及其任負責人之見發公司已實付之金額:552萬元(325+60+60+75+32=552) │
│二、共犯實還予補助機關之金額: │
│1、林明君:40萬元(20+20=40)。 │
│2、林文賢:40萬元(20+20=40)。 │
│3、吳政芳:678萬元(200+478=678)。 │
│三、附表中之英文字母,係利與附表十六對照用。 │
└────────────────────────────────────────────┘
┌────────────────────────────────────────────┐
│附表十六:本案應宣告沒收之金額 │
├─┬────┬────┬────┬────┬────┬────┬────────────┤
│編│ │ │ │ │ │ │ 計算說明 │
│ │ │ │ │ │ │ │【各欄已還金額-犯罪所得=│
│ │ │①經濟部│②臺東縣│③環保署│④屏東縣│⑤花蓮縣│應沒收之金額 │
│ │ │ 工業局│ 環保局│ │ 環保局│ 環保局├────────────┤
│ │ │ │ │ │ │ │★表應沒收之總額 │
│號│ │ │ │ │ │ │(如附表三所示) │
├─┼────┼────┼────┼────┼────┼────┼────────────┤
│1│附表六㈣│90萬元 │ │ │ │ │①325萬-90萬=235萬元(│
│ │(易速達)│ │ │ │ │ │ 即90萬元全部已還) │
│ │ │ │ │ │ │ ├────────────┤
│ │ │ │ │ │ │ │★0元。 │
├─┼────┼────┼────┼────┼────┼────┼────────────┤
│2│附表七 │173萬元 │346萬元 │ │ │ │①235萬-173萬=62萬元(│
│ │(阿渡的│ │ │ │ │ │ 即173萬全部已還) │
│ │店,102 │ │ │ │ │ │②346萬-32萬=314萬元 │
│ │年) │ │ │ │ │ ├────────────┤
│ │ │ │ │ │ │ │★①0元+②314萬元=314 │
│ │ │ │ │ │ │ │ 萬元。 │
├─┼────┼────┼────┼────┼────┼────┼────────────┤
│3│附表八 │95萬元 │198萬 │28萬 │ │ │①95萬-62萬=33萬元 │
│ │(阿渡的│ │5500元 │5000元 │ │ │③60萬-28萬5000元=31萬│
│ │店,104 │ │ │ │ │ │ 5000元(即28萬5000元全│
│ │年) │ │ │ │ │ │ 部已還) │
│ │ │ │ │ │ │ ├────────────┤
│ │ │ │ │ │ │ │★①33萬+②198萬5500元 │
│ │ │ │ │ │ │ │ +③0元=231萬5500元。│
├─┼────┼────┼────┼────┼────┼────┼────────────┤
│4│附表十 │1200萬元│ │45萬元 │105萬元 │ │④105萬-15萬=90萬元 │
│ │(易速達 │ │ │(即本表│(屏東縣│ │ (90萬元部分,補助機關 │
│ │小琉球) │ │ │9E已還之│環保局拋│ │
另案訴訟雖拋棄請求,仍│
│ │ │ │ │金額,爰│棄90萬元│ │ 須諭知沒收) │
│ │ │ │ │以0元計 │請求) │ ├────────────┤
│ │ │ │ │) │ │ │★①1200萬+③0元+④90 │
│ │ │ │ │ │ │ │ 萬元=1290萬元。 │
├─┼────┼────┼────┼────┼────┼────┼────────────┤
│5│附表十一│100萬元 │ │30萬元 │ │209萬元 │★①0元+③0元+⑤0元=0│
│ │(白浪)│(40萬分│ │(吳政芳│ │(吳政芳│ 元。 │
│ │ │予吳政芳│ │已還清30│ │已還清 │(吳政芳已全額還清) │
│ │ │酬庸,
嗣│ │萬元,以│ │209萬元 │ │
│ │ │吳政芳已│ │0元計) │ │,以0元 │ │
│ │ │還清100 │ │ │ │計) │ │
│ │ │萬元,以│ │ │ │ │ │
│ │ │0元計) │ │ │ │ │ │
├─┼────┼────┼────┼────┼────┼────┼────────────┤
│6│附表十二│100萬元 │ │30萬元 │ │209萬元 │★①0元+③0元+⑤0元= │
│ │(浪花)│(40萬分│ │(吳政芳│ │(吳政芳│ 0元。 │
│ │ │予吳政芳│ │已還清30│ │已還清 │(吳政芳已全額還清) │
│ │ │酬庸。嗣│ │萬元,以│ │209萬元 │ │
│ │ │吳政芳已│ │0元計) │ │,以0元 │ │
│ │ │還清100 │ │ │ │計) │ │
│ │ │萬元,以│ │ │ │ │ │
│ │ │0元計) │ │ │ │ │ │
├─┼────┼────┼────┼────┼────┼────┼────────────┤
│7│附表十三│300萬元 │ │98萬 │ │1245萬 │③98萬6000元-31萬5000元│
│ │(勇勝車│ │ │6000元 │ │5800元 │ =67萬1000元 │
│ │業) │ │ │ │ │ │⑤1245萬5800元-75萬元=│
│ │ │ │ │ │ │ │ 1170萬5800元 │
│ │ │ │ │ │ │ ├────────────┤
│ │ │ │ │ │ │ │★①300萬+③67萬1000元 │
│ │ │ │ │ │ │ │ +⑤1170萬5800元=1537│
│ │ │ │ │ │ │ │ 萬6800元。 │
├─┼────┼────┼────┼────┼────┼────┼────────────┤
│8│附表十四│120萬元 │ │ │120萬元 │ │★①120萬+④120萬=240 │
│ │(大鵬灣)│ │ │ │ │ │ 萬元 │
├─┼────┼────┼────┼────┼────┼────┼────────────┤
│9│被告或見│A.325萬 │32萬元 │D.60萬元│H.15萬元│I.75萬元│被告、見發公司還款情形詳│
│ │發公司,│ 元 │ │E.45萬元│(原匯款│ │附表十五 │
│ │實際已還│ │ │ │60萬元,│ │ │
│ │金 額│ │ │ │惟9E之45│ │ │
│ │ │ │ │ │萬元已匯│ │ │
│ │ │ │ │ │還環保署│ │ │
│ │ │ │ │ │) │ │ │
├─┼────┼────┼────┼────┼────┼────┼────────────┤
││補助機關│ │ │ │90萬元(│ │附表十易速達小琉球部分,│
│ │於另案訴│ │ │ │易速達小│ │計算被告應沒收金額時,90│
│ │訟拋棄請│ │ │ │琉球) │ │萬元仍應列計。 │
│ │求之金額│ │ │ │ │ │ │
├─┼────┼────┼────┼────┼────┼────┼────────────┤
│⒒│共犯已還│阿渡、勇│阿渡匯款│ │ │勇勝匯款│計算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金 額│勝分別匯│20萬元 │ │ │20萬元 │不予扣除。 │
│ │ │款20萬元│ │ │ │ │ │
│ │ ├────┼────┼────┼────┼────┼────────────┤
│ │ │B.100萬 │ │F.30萬元│ │J.209萬 │計算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 │C.100萬 │ │G.30萬元│ │K.209萬 │均已扣除左揭吳政芳已還款│
│ │ │(吳政芳)│ │(吳政芳)│ │(吳政芳)│項。 │
├─┴────┴────┴────┴────┴────┴────┴────────────┤
│備註: │
│一、被告應沒收金額之計算原則如下: │
│1、被告任負責人之見發公司所還金額,列為被告所還金額;共犯所還金額,不列為被告所還金額。│
│2、附表十一、十二,經濟部工業局、屏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之補助款,已由共犯吳政芳分別│
│ 以白浪滔滔民宿、浪花一朵朵民宿名義全部償還。雖非被告所還,惟被告日後有遭吳政芳追償其│
│ 內部應分擔額之可能,為免過苛,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上開單位之補助款均不再諭知沒收。 │
│3、補助機關於另案訴訟拋棄請求之金額(90萬元),仍為犯罪所得,計算本案被告應沒收之金額時│
│ ,仍應列計該金額。 │
│4、林明君、林文賢雖曾各償還40萬元予補助機關,因各該補助款僅收回少部分而未全部收回(與前│
│ 揭吳政芳償還全部款項之情形歧異,林明君、林文賢尚無向被告追償其內部分擔額之可能),為│
│ 此計算本案被告應沒收金額時,不予扣除。 │
│二、被告已實際償還予各單位之金額,除上開9E、9H依另案訴訟和解而償還,得特定具體係何次補助│
│ 。其餘各次還款時並未敘明係償還何次補助,為此依所返還之單位,按本附表所列順序逐一扣減│
│ ,計算各次犯行應沒收之金額。 │
└────────────────────────────────────────────┘
┌────────────────────────────────────────────┐
│附表十七:扣押物品 │
├─┬──────────────────────────────┬───┬───────┤
│編│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所有人│備 註│
│號│ │ │ │
├─┼──────────────────────────────┼───┼───────┤
│1│筆記本1本、見發公司庫存資料6張、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黃枝樹│證物,非違禁物│
│ │00000000號)、見發公司請購單5本、文中進貨單2本、應收款及訂購│或見發│,且為犯罪所得│
│ │單1本、阿渡的店相關資料1本、契約書1本、對帳單1本、訂購單1本 │公司 │,不予沒收 │
│ │、庫存盤點紀錄1本、合作意向契約書1本、買買協議合約書1本、盤 │ │ │
│ │點紀錄1本、札記1本、騎威公司拆帳資料1本、筆記本2本、花蓮業者│ │ │
│ │購車資料1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本、文件資料1本、新領牌照及過 │ │ │
│ │戶登記資料1箱、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電腦主機1台、阿渡 │ │ │
│ │的店應收帳款總分類帳及傳票1本、應收帳款總分類帳(各業者)1本│ │ │
│ │、電動機車電池進出貨明細表1本、網路硬碟1個。 │ │ │
├─┼──────────────────────────────┼───┼───────┤
│2│記事本3本、倉儲暨出貨管理程序1本、委託檢驗相關資料1本、裝配 │李岳勳│證物,且非被告│
│ │作業管理程序1本、製品通知單1本、生產日報表4本、牌照登記書及 │ │所有,不予沒收│
│ │檢驗紀錄表14本 │ │。 │
├─┼──────────────────────────────┼───┤ │
│3│勇勝電腦資料光碟1片 │林文賢│ │
├─┼──────────────────────────────┼───┤ │
│4│102年買賣合約書1本、104年買賣合約書1本、見發公司發票1張 │林明君│ │
└─┴──────────────────────────────┴───┴───────┘
┌────────────────────────────────────────────┐
│附表十八:偵查時,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
├─┬─────────────────────────┬────────────────┤
│ │標 的 物│備 註│
├─┼──┬──────────────────────┼────────────────┤
│1│土地│屏東縣○○鎮○○段○○○號、965號、784號、814號│109年8月6日經屏東地院屏院進民執 │
│ │ │、815號、816號、817號、818號。 │己字第109司執36832號函辦理查封(│
│ │ │ │詳院五卷373、374頁) │
├─┼──┼──────────────────────┼────────────────┤
│2│建物│高雄市○鎮區○○○路○○○號4樓之2 │109年2月10日因拍賣,已移轉所有權│
├─┴──┴──────────────────────┴────────────────┤
│說明:上開不動產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7年聲扣字13號
裁定扣押(院二卷73至76頁),並經屏 │
│ 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15日調南機防字第00000000000 │
│ 號函,於107年6月15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
└────────────────────────────────────────────┘
┌────────────────────────────────────────────┐
│附表十九:金流 │
├─┬───────────────┬──────────────────────────┤
│ │帳戶名稱 │說明 │
├─┼───────────────┼──────────────────────────┤
│1│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見發公司帳戶│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76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調10卷63-95頁、院四卷187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 │ 結果。 │
├─┼───────────────┼──────────────────────────┤
│2│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見發公司帳│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戶(帳號:00000000000) │⑵、現餘1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調10卷109頁、院四卷61-179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 │
├─┼───────────────┼──────────────────────────┤
│3│彰化銀行前鎮分行見發公司帳戶 │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0) │⑵、現餘497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⑶、詳院一卷421-433頁、院三卷415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表│
├─┼───────────────┼──────────────────────────┤
│4│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見發公司帳戶│⑴、補助款(轉)匯入,已再轉出。 │
│ │(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0元。 │
│ │ │⑵、詳院四卷183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5│玉山銀行東港分行大鵬灣大飯店帳│⑴、補助款(轉)匯入後,該帳戶尚有多筆金流交易。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 │⑵、現餘431,257元,應非原補助款。 │
│ │ │⑵、詳院四卷309-419頁左揭帳戶交易明細表。 │
├─┴───────────────┴──────────────────────────┤
│備註:附表六至十四之補助款核發後匯入,或再轉匯至上開帳戶(詳附表二一)。 │
└────────────────────────────────────────────┘
┌────────────────────────────────────────────┐
│附表二十:證據附表 │
├─┬────┬─────────────────────────────────────┤
│編│對應附表│ 相 關 證 據 及 頁 數 │
│號│ │ │
├─┼────┼─────────────────────────────────────┤
│1│附表六㈠│⒈102年11月1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40輛)(調查1卷第79-8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84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85-90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92-131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91頁) │
│ │ │⒍工研院102/11/08電匯付款
通知書(調查1卷第69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7頁) │
├─┼────┼─────────────────────────────────────┤
│2│附表六㈡│⒈102年12月4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7輛)(調查1卷第135-137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13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140-14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147-173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146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5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71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頁) │
├─┼────┼─────────────────────────────────────┤
│3│附表六㈢│⒈102年12月9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7輛)(調查1卷第177-183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188-18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191-19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197-293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190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73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頁) │
├─┼────┼─────────────────────────────────────┤
│4│附表六㈣│⒈102年12月1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0輛)(調查1卷295-300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305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306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308-397頁) │
│ │ │⒌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第307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73頁) │
│ │ │⒎易速達合庫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289頁) │
├─┼────┼─────────────────────────────────────┤
│5│附表七㈠│⒈102年12月12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輛)(調查5卷307-316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5卷第320-321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322-323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325-474頁) │
│ │ │⒌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卷324頁) │
│ │ │⒍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卷第301頁) │
│ │ │⒎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6頁) │
├─┼────┼─────────────────────────────────────┤
│6│附表七㈡│⒈102年12月1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3輛)(調查5卷479-481頁) │
│ │ │⒉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484頁) │
│ │ │⒊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486-508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5卷485頁) │
│ │ │⒌工研院102/12/27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卷第301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6頁) │
├─┼────┼─────────────────────────────────────┤
│7│附表七㈢│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2年11月25日同意補助(150輛,每輛2萬元)、102年12月12日│
│ │、㈣ │ 同意補助(23輛,每輛2萬元)函各1份(調查6卷第3、31頁) │
│ │ │⒉102年12月13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73台,調查6卷第47頁) │
│ │ │⒊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調查6 │
│ │ │ 卷第49、57-71、75-133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51頁) │
│ │ │⒌臺灣銀行匯款103年3月4日匯款申請書(調查6卷第43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6頁) │
├─┼────┼─────────────────────────────────────┤
│8│附表八㈠│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花東基金補助新購電動機車( │
│ │ │ 輕型),每輛2萬元)(調查6卷第349頁) │
│ │ │⒉臺東縣環保局104年6月5日同意補助(95輛,每輛2萬元)函(調查6卷139頁) │
│ │ │⒊104年8月3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95台)(調查6卷第353頁) │
│ │ │⒋領款收據、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6卷第354-355、│
│ │ │ 363-398頁) │
│ │ │⒌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362頁)│
│ │ │⒍104年10月23轉帳清冊(190萬元,調查6卷第351頁) │
│ │ │⒎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卷第151頁) │
│ │ │⒏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91頁) │
├─┼────┼─────────────────────────────────────┤
│9│附表八㈡│⒈104年8月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95輛)(調查5卷第513-519頁) │
│ │ │⒉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528頁) │
│ │ │⒊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530-625頁) │
│ │ │⒋阿渡的店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5卷529頁) │
│ │ │⒌工研院104/08/18電匯付款通知單(調查5卷第303頁) │
│ │ │⒍阿渡的店臺灣企銀臺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408頁) │
├─┼────┼─────────────────────────────────────┤
││附表八㈢│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環保署補助新購電動機車(輕 │
│ │ │ 型),每輛3000 元)(調查6卷第155頁) │
│ │ │⒉104年8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表(申請41台)、104年8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
│ │ │ 申請表(申請54台)各1份(共申請95台,調查6卷第159、223頁) │
│ │ │⒊領據、切結書、車輛明細、統一發票收執聯、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照片、行車執│
│ │ │ 照(調查6卷第160-162、170-172、174-220、224-226、238-297頁) │
│ │ │⒋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173頁) │
│ │ │⒌104年12月16轉帳清冊(撥付54台,162,000元,調查6卷第221頁)、104年12月30 │
│ │ │ 日轉帳清冊(撥付41台123,000元,調查6卷第157頁) │
│ │ │⒍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卷第149頁) │
│ │ │⒎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95頁) │
├─┼────┼─────────────────────────────────────┤
││附表八㈣│⒈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度電動機車多重補助方案(空汙基金補助新購電動機車( │
│ │ │ 輕型),每輛900元)(調查6卷第299頁) │
│ │ │⒉104年8月26日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申請95台)(調查6卷第303頁) │
│ │ │⒊領款收據、直接折抵購車費用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調查6卷304-3│
│ │ │ 05、312-313、315-347頁) │
│ │ │⒋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6卷第314頁) │
│ │ │⒌104年10月23轉帳清冊(85,500元,調查6卷第301頁) │
│ │ │⒍匯款資料清單(調查6卷第153頁) │
│ │ │⒎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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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㈠│⒈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灣大飯店 │
│ │ │ 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大鵬灣大飯店102年10月2日擬申請加碼補助核准函(調查3卷第186頁) │
│ │ │⑵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2年10月8日同意加碼補助(5台)函(調查3卷185頁) │
│ │ │⑶102年度屏東縣購買TES認證電動機車第二次加碼補助領據5份、申請表、新領牌照 │
│ │ │ 登記證、行車執照、統一發票收執聯、切結書(調查3卷第394-397、403-405、407│
│ │ │ -409、411-413、415-417頁) │
│ │ │⑷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卷398頁) │
│ │ │⑸屏東縣環保局102年12月12日准予核撥補助款(每輛7000元)簽呈(調3卷392頁) │
│ │ │⑹屏東縣環保局102年12月17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卷391頁) │
│ │ │⑺102年12月20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卷第393頁) │
│ │ │⒉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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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㈡│⒈102年11月2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輛)(調查3卷第11-1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卷第17-18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卷第2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卷第20-24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卷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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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㈠│⒈104年8月31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輛)(調查1卷第409-419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1卷第431-432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1卷第433-43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1卷第437-587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1卷436頁)│
│ │ │⒍工研院104/09/18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3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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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㈡│⒈104年8月31日購置離島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50輛)(調查2卷3-14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卷第26-27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卷第28-30頁) │
│ │ │⒋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卷第32-181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卷31 │
│ │ │ 頁) │
│ │ │⒍工研院104/09/18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3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㈢│⒈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29日屏環空字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易速達公司 │
│ │ │ 小琉球營業所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2卷第323至650頁): │
│ │ │⑴104年12月10日補助新購電動二輪車申請書、領據、切結書、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新 │
│ │ │ 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申請表(調查2卷第402-404、409-421頁) │
│ │ │⑵104年12月10日新購電動二輪車加碼補助領據、切結書(調查2卷第433-443頁) │
│ │ │⑶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0日准予核撥補助款(150輛,3,000+7,000元) │
│ │ │ 簽呈(調查2卷325-326頁) │
│ │ │⑷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6日同意補助函暨所附車輛車牌號碼明細、申請 │
│ │ │ 補助切結書(調查2卷361-363頁) │
│ │ │⑸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21日准予核撥補助款(45萬元、105萬元)簽呈各1份 │
│ │ │ (調查2卷401、431頁) │
│ │ │⑹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2卷第399頁) │
│ │ │⑺105年1月15日大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2卷第397頁) │
│ │ │⒉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7日撤銷補助函(限期繳回補助款,調查2卷第365-366頁) │
│ │ │⒊環境保護署106年3月15日環署訴字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調查2卷389-395頁)│
│ │ │⒋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1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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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㈣│⒈104年12月2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50輛)(調查2卷185-201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卷第205-20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卷第207-208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卷第210-251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卷209頁) │
│ │ │⒍工研院105/01/04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5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㈤│⒈104年12月25日購置離島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250輛)調查2卷255-272頁 │
│ │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2卷第276-277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2卷第278-279頁) │
│ │ │⒋行車執照影本(調查2卷第281-322頁) │
│ │ │⒌易速達小琉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2卷280頁) │
│ │ │⒍工研院105/01/04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1卷第405頁) │
│ │ │⒎易速達小琉球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07頁) │
├─┼────┼─────────────────────────────────────┤
││附表十一│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1日同意備查(50輛)104年12月17日同意備查(50輛│
│ │㈠ │ ,共計100輛)函各1份(調查5卷第103、107頁) │
│ │ │⒉104年12月25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調查5卷第109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調5卷 │
│ │ │ 第117-177、179-181、291-292頁) │
│ │ │⒋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卷115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月11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第95頁) │
│ │ │⒍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58頁)│
│ │ │⒎花蓮縣環保局109年5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 │ │ 據(院卷五99-101頁) │
├─┼────┼─────────────────────────────────────┤
││附表十一│⒈105年1月4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00輛)(調查5卷第59-66頁) │
│ │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2份(調查5卷第67-70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75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76-92頁) │
│ │ │⒌白浪滔滔民宿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59頁)│
├─┼────┼─────────────────────────────────────┤
││附表十一│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5卷 │
│ │㈢ │ 第289、293-294頁) │
│ │附表十二│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月15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295頁) │
│ │㈢ │⒊見發公司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83頁) │
│ │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6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90046387號函暨所附花蓮縣環境保護│
│ │ │ 局108年5月24日花環空字第1080012641號函(院卷五第125-126、133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9年5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 │ │ 據(院卷五99-101頁) │
├─┼────┼─────────────────────────────────────┤
││附表十二│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11日同意備查(50輛)、104年12月17日同意備查(50│
│ │㈠ │ 輛,共計100輛)函各1份(調查5卷第203、207頁) │
│ │ │⒉104年12月25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調查5卷第209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調查5 │
│ │ │ 卷217-273、293-294頁) │
│ │ │⒋浪花一朵朵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5卷215頁) │
│ │ │⒌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月11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第95頁) │
│ │ │⒍浪花一朵朵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8頁) │
│ │ │⒎花蓮縣環保局109年5月22日花環空字第1090014043號函暨該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 │ │ 據(院卷五99-1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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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⒈105年1月4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100輛)(調查5卷第15-22頁) │
│ │㈡ │⒉工研院核准函2份(調查5卷第26-29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5卷第30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5卷第33-47頁) │
│ │ │⒌浪花一朵朵玉山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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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2月26日(同意先申購150台)函(調查4卷170頁) │
│ │㈠ │⒉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4月18日同意備查(300輛)函(調查4卷第165頁) │
│ │ │⒊105年5月6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50台,每台3萬元,調查4卷109頁) │
│ │ │⒋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第188-243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169頁)│
│ │ │⒍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調查4卷第249頁) │
│ │ │⒎勇勝車業林文賢臺灣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10卷318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㈡ │ 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5月23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5卷第595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87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7月20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70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311頁) │
│ │㈢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CC-999⑵70台)、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行車執照(│
│ │ │ 調查4卷315、319、321、327-373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313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77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0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7月4日(同意先申購80台)函(調查4卷第253頁) │
│ │㈣ │⒉105年7月20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80台,每台3萬元,調查4卷251頁) │
│ │ │⒊統一發票收執聯(CC-999⑵5台、CC-999⑶75台,共80台)、領款收據、車輛禁止 │
│ │ │ 轉讓切結書、行車執照(調查4卷第269、275-303頁) │
│ │ │⒋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267頁)│
│ │ │⒌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309頁) │
│ │ │⒍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1 │
│ │ │ 頁) │
│ │ │⒎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5年4月18日同意備查(300輛)函(調查4卷第165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㈤ │ 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7月29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597頁) │
│ │ │⒊見發公司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33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8月3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300輛)(調查4卷第28-48頁) │
│ │㈥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4卷第53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4卷第54-56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4卷第58-157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18頁) │
├─┼────┼─────────────────────────────────────┤
││附表十三│⒈105年11月4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50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375頁)│
│ │㈦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381-491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379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79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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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㈧ │ 第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1月10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99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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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⒈105年12月2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30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497頁) │
│ │㈨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車輛明細、行車執照(調查4 │
│ │ │ 卷501-527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499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81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10卷330頁) │
├─┼────┼─────────────────────────────────────┤
││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 │
│ │㈩ │ 第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5年12月14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601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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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⒈105年12月7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2台,每台2萬元,調查4卷533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車輛明細、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調查4 │
│ │ │ 卷537-553頁) │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535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81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調查10卷3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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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⒈105年12月9日新購電動機車補助申請表(申請1台,2萬元,調查4卷第559頁) │
│ │ │⒉統一發票收執聯、行車執照、領款收據、車輛禁止轉讓切結書(調4卷563-571頁)│
│ │ │⒊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4卷561頁)│
│ │ │⒋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581頁) │
│ │ │⒌勇勝車業林文賢彰化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
│ │ │ 第3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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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⒈花蓮縣環保局106年8月17日花環空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車輛明細(調查4卷第 │
│ │ │ 583-593頁) │
│ │ │⒉花蓮縣環保局106年1月17日匯款資料清單(調查4卷第603頁) │
│ │ │⒊見發公司合庫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第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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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工研院106年8月2日工研材字第1060013664號函暨所附統計資料表(調6卷399、 │
│ │ │4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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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⒈103年10月1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0輛)(調查3卷第29-32頁) │
│ │㈠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卷第3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卷第37-38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卷第40-89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3卷39頁) │
│ │ │⒍工研院103/10/31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3卷第5頁) │
│ │ │⒎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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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⒈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 │
│ │㈡ │ 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8日同意補助(共120台)函(調查3卷203頁) │
│ │ │⑵103年10月16日新購TES認證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領據2份、申請表、車輛明細、切結 │
│ │ │ 書、統一發票收執聯、購車補助折抵切結書(調查3卷第315-324、327-356、361-3│
│ │ │ 64、367-384頁) │
│ │ │⑶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調查3卷325、365頁) │
│ │ │⑷屏東縣環保局103年11月4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卷第311頁) │
│ │ │⑸103年11月1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卷第314頁) │
│ │ │⒉接受政府各機關補助案件資料表(調查3卷第91頁) │
│ │ │⒊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1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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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⒈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20日屏環空字第10632558000號函暨所附大鵬灣大 │
│ │㈢ │ 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款相關資料(調查3卷第183至418頁): │
│ │ │⑴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8日同意補助(共120台)函(調查3卷203頁) │
│ │ │⑵103年11月7日新購TES認證電動機車加碼補助領據、申請表、車輛明細、行車執照 │
│ │ │ 、新領牌照登記證、統一發票收執聯、購車補助折抵切結書(調查3卷246-304、30│
│ │ │ 7頁) │
│ │ │⑶見發科技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調查3卷308頁) │
│ │ │⑷屏東縣環境保護局103年11月14日准予核撥補助款(每輛10000元)簽呈(調查3卷 │
│ │ │ 第245頁) │
│ │ │⑷屏東縣環保局103年11月19日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支出傳票(調查3卷243頁) │
│ │ │⑸103年11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查3卷第244頁) │
│ │ │⒉接受政府各機關補助案件資料表(調查3卷第181頁) │
│ │ │⒊見發公司臺灣企銀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10卷1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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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⒈103年11月5日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50輛)(調查3卷第95-100頁) │
│ │㈣ │⒉工研院核准函(調查3卷第106頁) │
│ │ │⒊購車發票收執聯(調查3卷第107-109頁) │
│ │ │⒋車輛合格標章及行車執照影本(調查3卷第111-180頁) │
│ │ │⒌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調查3卷110頁) │
│ │ │⒍工研院103/12/05電匯付款通知書(調查3卷第7頁) │
│ │ │⒎大鵬灣大飯店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院卷一4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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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欄四│⒈浪花一朵朵民宿與見發公司房屋租賃契約(偵1卷359-368) │
│ │:不實會│⒉白浪滔滔民宿與見發公司房屋租賃契約(偵1卷373-380頁) │
│ │計憑證 │⒊轉帳傳票2紙(偵10卷417、427頁):浪花一朵朵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白浪滔 │
│ │ │ 滔之傳票號碼0000000000;日期均為105年4月29日,會計項目均為「應付費用」,│
│ │ │ 摘要均略為「105/0 4至106/04租金…」,貸方金額均為「400000」) │
│ │ │⒋浪花一朵朵開立之房租收入發票(買受人見發公司,金額40萬元)、見發公司請款│
│ │ │ 單(浪花,房租支出40萬元)各1紙(偵10卷419頁) │
│ │ │⒌白浪滔滔開立之房租收入發票(買受人見發公司,金額40萬元)、見發公司請款單│
│ │ │ (白浪,房租支出40萬元)各1紙(偵10卷429頁) │
│ │ │⒍105年4月25日電動機車協議書(略為)見發公司各支付40萬元佣金予浪花一朵朵、│
│ │ │ 白浪滔滔,並由浪花一朵朵、白浪滔滔開立發票(偵1卷253、2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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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一:卷附之表格名稱及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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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格 名 稱 │卷 證 頁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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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彙整 │調10卷4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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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購電動機車各式補助款一覽表 │調10卷4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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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業者申請補助款一覽表 │調10卷4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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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業者購入電動機車發票、車款、補助款入帳一覽表│調10卷443-4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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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易速等6業者 │調10卷4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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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池出貨及申請補助時序表-勇勝車業部分 │調10卷4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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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業者配合見發公司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調10卷4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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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補助款撥款及流向 │調10卷453-4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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