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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2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王凱詳 被   告 謝建忠       諾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妮 上列被告因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89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