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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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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黃林貴英       黃偉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張裕芷律師 被   告 雄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惠 被   告 吳明浩       吳啟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4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