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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柯憶雯 被   告 劉癸廷       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秀 被   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劉癸廷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有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書可稽,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又被告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文揚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依原告主張分別係被告劉癸廷之車主及僱用人 而負連帶賠償責任,則被告劉癸廷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 被告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五、至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蔡承龍被訴過失致重傷害罪部分之附帶 民事訴訟,雖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惟因附帶 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