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柯憶雯
被 告 劉癸廷
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美秀
被 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劉癸廷被訴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
罪,有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刑事判決書可稽,
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又被告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文揚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依原告主張分別係被告劉癸廷之車主及僱用人
而負連帶賠償責任,則被告劉癸廷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
被告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五、至
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蔡承龍被訴過失致
重傷害罪部分之附帶
民事訴訟,雖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惟因附帶
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