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勞安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曾仁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119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處
罰金新
臺幣伍萬元。
曾仁財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 至3 行補充更正為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1 樓,下稱盟慶公司)係從事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業務,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之事業主,曾仁財係盟慶公司之負責
人,盟慶公司及曾仁財均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3 款
所
稱雇主,
渠等對於上開業務之安全設備、措施以及聘僱之勞
工均有管理、監督之權責。盟慶公司僱用勞工00泉擔任鐵
件拆除作業工作,00泉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2 款所
稱之勞工」、另補充被告曾仁財違反之注意義務規定為「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之1 」;證據部分「
相驗照片12張、工程開工前
暨劦
議組織會議、現場概況圖(含現場照片3 張)」更正為「相
驗照片24張、R11 臨時車站商業空間金屬鐵件拆除開工前暨
協議組織會議、災害現場概況圖(含現場照片3 張)」,並
補充「現場照片23張、
和解書、國泰產險理賠明細給付、新
光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給付
通知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盟慶公司及被告曾仁財均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之之雇主,渠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
5 款之注意義務,致生同法第37條第2 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
。是核被告盟慶公司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 項之違
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被告
曾仁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之
過失致死罪及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40條第1 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
致生職業災害罪。被告曾仁財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觸犯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 項之罪及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
,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
處
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曾仁財為雇主及企業負
責人,對於勞工工作安全自應謹慎注意,提供符合標準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墜落引起之危害,竟仍疏未
注意致生勞工死亡之結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曾仁財
犯後坦承
犯行,復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支付和解金新
臺幣536 萬元完畢,有和解書、國泰產險理賠明細給付、新
光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給付通知書影本各1 份附卷為憑(見他
卷第23、31至33頁),足認被告曾仁財犯後已盡力彌補犯罪
所生之損害,復考量被告曾仁財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盟慶公司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四、末查,被告曾仁財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坦認犯行,應認其已知所悔悟,且與被
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業如前述,
堪認被告經此
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審酌上
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2 年,以啟自新。至被告盟慶公司雖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然為督促其日後能更謹慎小心,且僅科以罰金刑,故不予宣
告緩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
段、刑法第27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
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
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
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
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
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
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
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
主管機
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災害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919號
被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
樓
代表人 兼
被 告 曾仁財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仁財係盟慶營造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
巷00號1 樓,下稱盟慶公司)之負責人。盟慶公司僱用勞工
00泉擔任鐵件拆除作業工作,曾仁財應注意僱用勞工從事
高雄捷運R11 臨時車站商業空間金屬鐵件拆除工程作業,對
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
其正確戴用安全帽,且雇主為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
之危害、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作業場所所引
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
止發生危險,竟不依規定設置及使其正確戴安全帽,致勞工
00泉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13時40分許,在高雄捷運R11
臨時車站U -2 層進行茶水間拆除洗水台設備和員工廁所隔
間板作業,使用合梯並站在2 至3 階之高度,調整從天花板
垂下來之通風管時,墜落地面,且安全帽掉落地面,致00
泉受有頭胸部外傷致創傷性休克,經送醫後仍於同日15時3
分不治死亡。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曾仁財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
白榮文於警詢、證人即盟慶營造公司作業現場管理負責人王
00於偵查、被害人00泉之子000於警詢、偵查時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 份、
相驗照片12張、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108 年8 月22日高
市勞檢綜字第10871576200 號函暨其檢附重大職業災害檢查
報告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契約、工程開工
前暨劦議組織會議、履約管理單位開工前危害告知事項、承
攬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盟慶營造有限公司所僱勞工
王00及白榮文之談話記錄、現場概況圖(含現場照片3 張
)、支票、收據、改善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實施計畫書各
1 份在卷
可佐。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仁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及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
害而觸犯同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等罪嫌。被告曾仁財一過失
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請審酌被告曾仁財,業
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成立,有和解書1 份附卷
可參,且被告曾
仁財歷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以勵
自新。至被告盟慶公司係法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
2 項之規定,除處罰其負責人即被告曾仁財外,對該法人盟
慶公司亦應科以同條第1 項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