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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6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邱秀琴       朱宛偵       朱瑋傑       朱銘誠       謝英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理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煌哲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被   告 李彥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76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